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探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并动态调整完善@@;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可以在全省复制推广@@。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借贷@@、招标@@投标@@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本省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整合为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精简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加快行业准营进程@@。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尊重企业家价值@@,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鼓励@@企业家创业@@创新@@@@、服务社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利于创业@@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优化创业@@投资政策环境@@,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服务支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任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和强制捐赠@@。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征信服务@@、进出口@@、税收和社会保险@@等信息@@,提升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便利化程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本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企业和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预警@@,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企业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评比@@、认定等规定@@,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和开展实施效果评价@@时@@,应当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和全程通关流程@@电子化@@,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清单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依托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注销@@“一@@网通办@@”。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组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重整企业识别审查机制@@,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对没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提高@@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质量和效率@@;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完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乐动安卓app 效能@@,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乐动安卓app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依据@@、行使主体@@@@、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制定并公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容缺受理等信息@@,实行@@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办理同一@@服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实现@@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二@@十九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流程@@@@,按照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构建跨部门@@横向联通@@、跨层级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尽快办结@@乐动安卓app 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述规定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延伸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乐动安卓app 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依法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税费@@、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并联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依法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化评估@@,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场主体@@共享使用@@,提高@@项目@@落地效率@@。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精简办税资料@@,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三@@十九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或者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统一@@监管@@工作平台@@@@,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抽查检查结果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控@@,依法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事项@@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和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本省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济运行监测长效机制@@,强化经济运行@@、公共卫生@@、金融安全@@、社会就业等领域风险预警@@,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导落实@@,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第五@@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税费@@支持@@力度@@、降低运营成本@@、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等措施@@,支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联系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涉及市@@场主体@@的报道@@,应当真实@@、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向市@@场主体@@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稳就业工作@@,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落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建立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并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理念@@,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十五@@条@@  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