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持续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乐动安卓app 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大数据@@、乐动安卓app 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对@@本自@@治区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推动@@本地区持续深化营商环境@@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考评制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全面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本地区的营商环境@@@@。

  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建立营商环境@@投诉和举报@@诉求处理机制@@,公布联系方式@@@@@@,明确有关部门受理涉及多部门@@、跨部门@@的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在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自@@治区各类支持发展政策@@,保障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票据和银行基本账户@@。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四@@)推行@@“一@@址多照@@”,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推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手机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健全知识产权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平台@@体系@@@@,逐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已经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另行提交@@纸质材料@@。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全区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人力资源@@供求指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各类市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人才引进@@@@、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收入分配@@、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老人赡养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自@@治区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平台@@公司@@、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自@@治区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引导收费主体@@诚信经营@@、合理定价@@;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标@@准@@和价格@@,监督收费主体@@严格执行@@。

  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禁止收费主体@@擅自@@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

  禁止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对@@符合授信条件且有市场竞争力但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乐动安卓app 监督管理部门互动@@,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在金融@@领域@@开放和应用@@,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推动@@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机制@@,引导具备良好纳税信用的市场主体@@快速获取银行授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服务及收费行为@@,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和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鼓励引导中介评估机构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来本自@@治区设立机构@@,鼓励设立和发展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预防与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保护@@、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鼓励发展创业孵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行@@全程代办@@、“一@@网通办@@”,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报装低压供电@@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接入完毕@@。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省域协同发展@@、共同优化营商环境@@合作机制@@,建立公共物流服务平台@@@@,加强跨省域通关协作@@、多式联运@@、质量@@资质互认@@,加快社会保障统筹和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域转移接续@@。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收集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或者扰乱市场秩序@@,不得组织@@市场主体@@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垄断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乐动安卓app 标@@准@@,创新@@乐动安卓app 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乐动安卓app 领域@@应用@@,不断提高@@@@乐动安卓app 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第@@三@@十条@@ 自@@治区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乐动安卓app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并公布本级统一@@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规范@@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流程@@。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下列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

  (三@@)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合同凭证等证明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采取书面告知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八@@)不适应形势需要的@@。

  第@@三@@十二@@条@@ 除因安全@@、便民等特殊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纳入本级综合性@@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鼓励和支持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将其实施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进入所在地综合性@@乐动安卓app 大厅集中办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后台集成服务@@。

  乐动安卓app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捷办事设施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乐动安卓app 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整合各类网上@@乐动安卓app 系统@@,构建全区一@@体化网上@@乐动安卓app 体系@@,建设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提高@@乐动安卓app 质量@@和监管@@效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询@@@@、核验市场主体@@信息@@,对@@网络平台@@已经采集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登记@@、提交@@。

  第@@三@@十五@@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部门@@跨地区互认共享@@,是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资格的合法@@凭证@@。

  电子证照@@、电子证件@@、电子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签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依据@@,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推动@@乐动安卓app 大厅与@@乐动安卓app 网络平台@@业务融合@@,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为市场主体@@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乐动安卓app 。对@@已经在@@乐动安卓app 网络平台@@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在@@乐动安卓app 大厅重复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四@@)同一@@@@乐动安卓app 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第@@三@@十八@@条@@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实行@@分类管理@@。

  直接取消审批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审批改为备案的@@,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实行@@告知承诺的@@,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发放被整合的证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设置涉企证照事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一@@定时间内需由两个以上同级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等@@乐动安卓app 事项@@,可以实行@@由一@@个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并联审批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将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设置为另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公开与投资相关的规划@@、产业政策以及项目@@审批@@、核准的办理@@流程@@,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探索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改革@@@@,简化投资项目@@许可等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逐步实现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五@@条@@ 在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开展水资源@@、交通@@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雷击风险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出单独评估要求@@,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税务@@信息@@,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查询@@下列信息提供网上和现场服务@@:

  (一@@)不动产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信息@@;

  (二@@)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

  (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房屋权属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四@@)地籍图等图件信息@@。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有关数据@@。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化简化并公开通关流程及口岸经营服务作业时限@@,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降低通关成本@@,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跨境贸易服务@@。

  第@@四@@十八@@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自@@治区通办@@;

  (二@@)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三@@)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四@@)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缴纳@@;

  (五@@)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容缺受理@@目@@录@@@@。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简政便民原则@@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等政务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对@@于面向个人或者办理@@量大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可以将相关事项@@办理@@权限或者受理环节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就近办理@@或者受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等@@乐动安卓app 的受理条件@@。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退出机制@@,对@@出具虚假证明@@、报告@@,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乐动安卓app 大厅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显著位置设置监督窗口或者监督平台@@@@,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接受监督@@。

  推行@@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全面梳理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自@@治区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内容@@,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告知其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应当确定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范围@@,健全随机抽查系统@@@@,完善相关细则@@@@,确保公平@@监管@@@@。

  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参加@@,在同一@@@@时间实施一@@次检查@@,完成所有检查内容@@。同一@@@@监管@@部门每年@@度对@@同一@@@@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实施抽查@@。上级监管@@部门已经实施抽查的@@,下级监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预留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推行@@现场检查行政检查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检查单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等@@,不得要求监管@@对@@象@@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或者要求负责人陪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自@@治区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第@@六@@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具体情形@@。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网络@@、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场主体@@认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和上位规章@@等相抵触的@@,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公布后预留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再予施行@@,以便市场主体@@做好施行相关准备工作@@,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和清理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营商环境@@有损害的@@,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以及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冲突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合同@@、协议@@,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协议@@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仲裁@@机构或者商事调解机构解决纠纷@@。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抵制@@、拖延@@或者妨碍人民法院执行@@。

  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营商环境@@的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七@@十条@@ 自@@治区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自@@治区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的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自@@治区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