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发布@@,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19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重庆@@在推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的支撑作用@@、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带动作用@@、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形成西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目标@@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对@@标@@国际国内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政策公开透明@@@@、乐动安卓app 标@@准@@、法治保障@@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本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经费和人员@@,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价@@)本市@@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建设@@营商环境@@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分析@@,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鼓励创新@@)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政策@@,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及时总@@结和改善@@本行业@@、本领域营商环境@@@@,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新闻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区域合作@@)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合作@@,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持续优化@@区域整体营商环境@@@@。

  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本市@@与四@@川省协同推进@@以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加强毗邻地区合作@@,支持共建区域发展功能平台@@@@,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统一@@@@、异地通办@@、监管@@联合@@、数据共享@@、证照互认@@;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作@@;

  (四@@)完善执法联动和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经营权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一@@条@@(平等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或者@@供应商@@。

  本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优化@@中标@@信息@@、合同内容等信息公开机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条@@(国企改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禁止国家机关@@开办企业@@@@。凡是违反规定开办的企业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开办机关彻底脱钩@@。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促进@@)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保护中小投资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强化新业态@@@@、新产业@@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证照分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开办企业@@)本市@@推行申请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渝快办@@”乐动安卓app 平台@@(以下简称@@“渝快办@@”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日内办结@@。

  企业可以在@@乐动安卓app 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

  第十九条@@(注册@@登记@@简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申请人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关系@@、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等作出符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承诺@@,以承诺地址核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三@@)市@@场主体@@申请变更@@股东姓名@@(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可以简化申请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对@@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市@@场主体@@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场准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根据城市@@发展定位@@、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扩大开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企业参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等涉外经济活动提供政策解读@@、风险预警@@、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本市@@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协调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支持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创设或者@@落户@@。

  第二@@十三@@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创新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

  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在本市@@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创建全市@@统一@@的创新创业活动品牌@@。

  第二@@十六条@@(涉企收费@@@@)市@@财政@@、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编制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获得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广信用融资产品@@,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捷简便的融资服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第二@@十八条@@(动产担保@@)本市@@实行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担保@@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便捷@@、高效的登记@@@@、变更@@、查询@@、注销等服务@@。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担保登记@@除外@@。

  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第二@@十九条@@(公用事业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鼓励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公用事业服务@@时间@@。

  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供电@@可靠性@@)电力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电力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保证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违法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的监督@@,对@@低于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十二@@条@@(信用体系建设@@@@)本市@@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三@@十三@@条@@(政务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等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互商@@、依法依规@@、互利共赢@@、务实审慎原则@@@@,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承诺不能兑现的优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防止拖欠账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五@@条@@(企业注销@@)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

  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纾困救助@@)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及时制定救助@@、安置及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七条@@(统一@@中心@@@@、统一@@平台@@@@、统一@@热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具有@@乐动安卓app 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乐动安卓app 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乐动安卓app 。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渝快办@@”平台@@,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乐动安卓app 事项@@)按照规定纳入平台@@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全周期服务@@。

  市@@人民政府@@设立@@“12345”乐动安卓app 热线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涉企@@乐动安卓app 。

  第三@@十八条@@(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

  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第三@@十九条@@(乐动安卓app 中心@@)乐动安卓app 中心@@应当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统一@@收件@@、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乐动安卓app 中心@@应当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进驻@@乐动安卓app 中心@@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权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

  第四@@十条@@(一@@网通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渝快办@@”平台@@,推动@@线下和线上@@乐动安卓app 融合@@,整合政务数据资源@@,统一@@身份认证@@@@,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乐动安卓app 流程@@,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网通办@@”。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有关单位不得限定申请方式@@。已在线上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纸质材料@@;已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纸质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在线上重复提供@@。

  第四@@十一@@条@@(政务热线@@)市@@人民政府@@依托@@@@“12345”乐动安卓app 热线电话@@,整合各类@@乐动安卓app 、便民服务电话@@,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行一@@号@@对@@外@@、统一@@分派@@、资源共享@@、归口办理@@、统一@@监管@@@@,提升市@@场主体@@问政咨询@@服务效率@@。

  第四@@十二@@条@@(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及电子签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乐动安卓app 中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依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是依法依规@@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严控新设行政许可@@)本市@@严格控制新设涉企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四@@条@@(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完善项目池与资源要素池对@@接机制@@,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依托@@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全流程@@监管@@@@,依托@@“渝快办@@”平台@@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制度@@,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鼓励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办理时限@@@@。

  第四@@十六条@@(区域评估@@)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区域评估@@制度@@@@,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绿化方案评价@@、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七条@@(中介服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证明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向办理事务的单位和个人索要证明@@,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四@@十九条@@(跨境贸易@@)本市@@按照国家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优化@@口岸作业和物流组织模式@@,推进@@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提升全流程@@电子化程度@@,压缩口岸整体通关时间@@,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实现@@口岸收费@@合理稳定@@。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编制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平台@@公布@@。清单之外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费用@@。

  海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第五@@十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完善在线收付汇@@、出口退税申报等功能@@,共享国际贸易@@链条信息@@,支持扩大跨部门联网核查监管@@证件范围@@。

  本市@@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跨境跨区域合作@@@@,推进@@全链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第五@@十一@@条@@(纳税缴费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税务@@等有关单位应当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提升网上税费缴纳系统和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缴纳办理时间@@。

  第五@@十二@@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办理@@、即办即取@@。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不动产综合服务点@@,在办理贷款时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

  第五@@十三@@条@@(政企沟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座谈@@、问卷调查@@、主动上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第五@@十四@@条@@(“好差评@@”制度@@)本市@@实施@@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改善@@乐动安卓app 质量@@,提高@@乐动安卓app 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乐动安卓app 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

  对@@“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的评价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当通过@@“渝快办@@”平台@@向评价人反馈@@。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五@@条@@(涉企政策制定@@)本市@@建立完善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按照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解读@@。鼓励推出多语言版本政策解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并提出立改废或者@@暂时调整适用的建议@@,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奖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五@@十七条@@(联合综合执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市@@场@@、农业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包容审慎监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六十条@@(规范普遍停产停业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尽可能缩小实施范围@@,并提前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采取约谈@@、教育等措施@@,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六十三@@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在中小投资者维权@@、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等专业领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四@@条@@(执行合同@@)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专业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合同纠纷解决效率@@。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专业机构缩短鉴定评估时间@@,提高@@鉴定评估质量@@@@。

  第六十五@@条@@(办理破产@@)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完善破产和解程序@@,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本市@@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优先适用财产整体处置方式@@。

  本市@@建立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信息共享@@、信用修复@@、财产处置@@、企业注销@@、风险防范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破产管理人@@)本市@@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七条@@(文书送达@@)本市@@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登记@@的住所@@或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平台@@在线填报的其他地址即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重庆@@)平台@@填写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的@@,即视为其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法治宣传@@)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本市@@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第六十九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现代化@@,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第七十条@@(人大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第七十一@@条@@(部门和人员罚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场主体@@迁移@@违法设置障碍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乐动安卓app 中心@@窗口拒绝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的@@;

  (三@@)违法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电子证照@@@@、电子证明@@、电子材料或者@@要求提供实体材料的@@;

  (四@@)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