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坚持优质服务理念@@,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强化@@公正监管@@@@,优化@@乐动安卓app ,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  加强长江三@@角洲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合作@@,建立重点领域@@制度规则和重大政策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监管@@规则@@,探索建立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促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强化@@乐动安卓app 和执法工作合作协同机制@@@@,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第八@@条@@@@  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坚持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九@@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营造尊重和保护企业经营者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支持企业家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非法向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收费和摊派行为@@;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损害市@@场主体@@的声誉@@。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支持外资参与本省@@全球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第十@@二@@@@条@@@@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的信息@@;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推进企业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获取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要素市@@场监管@@制度@@,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提高@@要素的应急管理和配置能力@@,引导各类@@要素协同向先进生产力集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本省@@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向企业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十@@九@@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设立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省@@和设区@@的市@@设立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机制@@@@、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推广运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二@@)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或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鼓励以动产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保理等形式进行担保融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国有资本开展创新创业投资的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提升@@市@@场化运作效率@@@@,可以对创新创业企业和社会出资人给予支持@@,采取协议转让等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强化@@业务协同@@@@,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按照向社会公开的业务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等@@提供服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本地特许经营公用企事业单位@@定期评估评价@@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构建全省@@统一@@开放@@、运行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无纸化交易@@,优化@@交易规则@@、流程@@、服务和监管@@@@,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权利@@,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三@@)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

  (五@@)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

  (六@@)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行为@@。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的工程@@项目@@@@、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规定@@,不得以相互串标@@@@、围标@@@@、低于成本报价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创新政企沟通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纪律底线@@,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清欠力度@@,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责成有关单位履行司法机关生效判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援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建立和完善全省@@企业注销网上一@@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一@@次性办结@@。

  建立健全企业简易注销制度@@,拓展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企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因无法清算终结的除外@@)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律发展@@,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纠纷处理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乐动安卓app 领域的应用@@,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乐动安卓app 便利@@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材料@@、环节@@、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修订@@,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推动@@智慧政务大厅建设@@,提高@@乐动安卓app 效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乐动安卓app 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升@@乐动安卓app 质量@@。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乐动安卓app 体系@@,推动@@乐动安卓app 向基层延伸@@,规范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乐动安卓app 分中心应当纳入同级@@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分中心可以在@@乐动安卓app 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或者委托@@乐动安卓app 中心集中受理@@。

  各类@@乐动安卓app 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应当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推行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

  第三@@十@@九@@条@@@@  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请人可以在异地通过@@@@乐动安卓app 大厅设置的跨区@@域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

  有多个办理渠道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四@@十@@条@@@@  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建设省@@@@、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乐动安卓app 数据共享交换对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责任清单和资源目@@录@@@@做好数据共享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政务数据共享权限和流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

  有关部门应当确保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编造@@。

  第四@@十@@一@@@@条@@@@  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得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电子印章在@@乐动安卓app 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的电子印章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整合至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承办单位承诺的办理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的办件数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不予受理@@。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申请人已在线提供规范化电子材料@@的@@,承办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核实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恢复已经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许可条@@件@@和环节@@@@。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实现一@@窗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优化@@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由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实施@@。

  强化@@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综合作用@@,相关部门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应当主动对接@@、推送数据@@,实现统一@@赋码@@、信息互通@@、业务协同@@,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可以对经评估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查的@@,由审查机构负责对图纸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中需要修改的@@,应当明确提出修改内容@@@@、时限@@等@@,修改完善后@@,有关部门应当限时办结@@@@。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十@@七@@条@@@@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实施区@@域评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承担@@。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者整合@@,消除规划@@冲突@@。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拓展线上@@、移动@@、邮寄@@、自助等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企业开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智能化服务@@,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持续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和优化@@办证程序@@的要求@@,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广应用进出口申报@@、检验@@、税费报缴@@、保证保险@@等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第五@@十@@条@@@@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推进省@@电子口岸与港口@@、交通等信息化平台@@以及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提升@@电子口岸综合服务能力@@。

  引导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制定并公开水运@@、空运@@、铁运货物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和提箱等生产作业时限@@标@@准@@,方便企业合理安排提箱和运输计划@@。

  第五@@十@@一@@@@条@@@@  口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进行公示@@,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五@@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也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互认@@。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应当取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市@@场主体@@重复索要@@,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并承担中介服务费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鼓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交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

  审批@@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以及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不得开展与本部门审批@@职能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当转企改制或者与审批@@部门脱钩@@。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六@@条@@@@  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目@@录@@@@清单@@,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问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

  第五@@十@@七@@@@条@@  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六@@十@@条@@@@  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信用奖惩手段@@,褒扬和激励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减少交易机会@@、提高@@保证金等措施@@。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六@@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第六@@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约谈@@、教育@@、告诫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免于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精神@@,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的依据@@和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第六@@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确需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法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防止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第六@@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通过@@文字或者音像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改革@@措施及时公开和推送制度@@。健全完善涉及市@@场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评估调整机制@@@@。

  第六@@十@@八@@条@@@@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提高@@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第七@@十@@一@@@@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非诉讼纠纷解决@@综合平台@@和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第七@@十@@三@@@@条@@@@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资源整合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举措和法律@@建议@@。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保护合法交易@@,平衡各方利益@@。慎重审查各类@@交易模式@@,依法合理判断合同效力@@,向各类@@市@@场主体@@宣示正当的权利行使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机制@@@@,提供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解决@@、审判@@事务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当事人可以网上查询案件的立案@@、审判@@、结案@@、执行等流程@@信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条@@件@@的网上立案申请@@,直接通过@@网上予以立案@@。

  第七@@十@@六@@条@@@@  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企业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企业可以网上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收集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集中诉求@@,对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政策规定@@、管理要求@@、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可操作的建议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作为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企业审批@@事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将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六@@)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指定@@、移交所属单位@@、其他组织等继续实施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实施@@;

  (七@@)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

  (八@@)不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九@@)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违法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上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十@@)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一@@@@)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十@@二@@@@)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

  (十@@三@@@@)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