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数据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全面深度开发利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推动政府@@、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深常办发@@〔2020〕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深府@@〔2020〕18号@@),《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被纳入@@2020年@@拟新提交审议项目@@。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市@@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送审稿@@)》并报送我局审查@@。经初步审查@@,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902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zouhh@sf。sz。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数据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全面深度开发利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推动政府@@、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活动@@@@,以及以特区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对象开展的数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数据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促进发展与保护隐私并重@@,统筹好政府与市@@场@@、效率与公平@@、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在有效保障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数据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数据资源高效配置@@,充分发挥数据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安全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数据权@@】

  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市@@区联动@@、政企合作@@、区域协同的体制机制@@,探索@@完善数据产权和隐私保护机制@@,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充分发挥数据在城市@@治理模式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上的创新驱动作用@@,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数据融合发展@@,积极参与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融通合作@@,探索@@国际数据流通合作@@。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数据管理工作的资源投入@@,保障各部门数据管理工作所需人力资源和资金预算@@。

  第六@@条@@【数据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设立市@@数据工作委员会@@@@@@(数据监督委员会@@@@),并建立相关决策@@协调@@机制@@,负责对全市@@数据发展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各区政府@@参照设立区数据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数据统筹@@、监管部门职责@@】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是市@@数据管理工作统筹部门@@(以下简称@@“市@@数据统筹@@部门@@”),承担市@@数据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数据管理工作的整体统筹以及公共数据@@的综合管理@@,拟定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推动社会经济领域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数据相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商事主体@@市@@场活动涉及的数据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国有企业数据@@管理工作@@,协同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管理@@。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本领域@@、本行业的数据开发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保障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审计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保障数据资源管理的相关职能@@,建立健全数据应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财政@@投入@@、人才引@@进@@、用地保障@@、审计监督等各项机制@@。

  第九@@条@@【数据管理责任主体@@职责@@】

  法人@@、非法人@@组织@@为数据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架构和管理制度@@,设置或委托专门数据管理机构@@,按照@@市@@数据统筹@@部门@@制定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规范和指南@@,对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和管理@@,加强数据质量控制@@@@,推动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条@@【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数据管理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数据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个人数据保护@@

  第十@@一@@@@条@@【个人数据权@@属@@】

  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自然人@@可以知悉并决定数据收集@@@@@@、处理@@者能否收集@@@@、处理@@其个人数据以及收集@@@@、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收集@@@@@@、处理@@者处理@@其个人数据及衍生数据@@。

  自然人@@可以向数据收集@@@@@@、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数据@@;发现个人数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数据收集@@@@@@、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数据的@@,有权请求数据收集@@@@@@、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十@@二@@@@条@@【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原则@@@@@@】

  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个人数据@@。

  第十@@三@@条@@【收集@@、处理@@同意规则@@@@】

  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

  收集@@、处理@@年@@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数据应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不满@@14周岁的应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第十@@四@@条@@【撤回同意规则@@@@】

  自然人@@有权随时撤回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或被视为已经作出的同意@@,但不应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的数据处理@@@@@@。

  数据收集@@@@、处理@@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以及技术@@等手段@@,对自然人@@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向该自然人@@收取费用@@。

  自然人@@撤回同意后@@,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对存储@@的数据及时有效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明示义务@@】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对数据收集@@@@@@、处理@@者的基本信息@@,收集@@、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风险@@,安全保护措施@@,数据存储@@期限@@@@,以及数据权@@行使方式@@等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规则@@@@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书面方式@@完整@@、真实@@、准确的向授权主体@@披露@@@@。

  第十@@六@@条@@【收集@@、处理@@隐私数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收集@@、处理@@隐私数据@@应征得自然人@@的明示同意@@。

  收集@@、处理@@隐私数据@@时@@,应提供特别保护@@。

  隐私数据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合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收集@@@@、处理@@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收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数据@@,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收集@@@@@@、处理@@该个人数据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四@@)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该自然人@@履行合同的必要@@@@,或者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是基于该自然人@@在签订合同前的请求@@;

  (五@@)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履行数据收集@@@@@@、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六@@)收集@@、处理@@个人数据@@是为了执行公共领域的任务或履行数据收集@@@@@@、处理@@者既定的公务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违法行为@@】

  数据收集@@@@、处理@@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欺诈@@、误导的方式@@收集@@@@、处理@@个人数据@@;

  (二@@)以强迫的方式@@收集@@@@、处理@@个人数据@@;

  (三@@)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数据@@;

  (四@@)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

  自然人@@发现数据收集@@@@@@、处理@@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可以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公共数据@@管理和应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数据@@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本条例所称@@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公共数据@@权属@@】

  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深圳@@市@@@@政府代为行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数据权@@@@,授权市@@数据统筹@@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管理原则@@@@@@】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收集@@@@、按需共享@@@@、充分开放@@@@、依法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公共数据@@管理组织@@架构@@】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下设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主任@@。市@@数据统筹@@部门@@承担市@@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区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参照设立本级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

  第二@@十@@四@@条@@【公共数据@@标@@准体系@@】

  公共数据@@相关标@@准实行归口管理@@。

  市@@数据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数据@@通用标@@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本行业需要提出相关标@@准立项建议@@,报市@@数据统筹@@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评价考核@@】

  市@@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市@@数据工作委员会@@@@报告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

  第二@@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公共数据@@资源建设@@】

  市@@数据统筹@@部门@@在市@@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建设@@工作@@。区数据统筹@@部门在市@@数据统筹@@部门@@指导@@下@@,统筹本区公共数据@@资源建设@@工作@@。

  公共数据@@资源包括业务数据资源@@、主题@@数据资源和基础数据资源@@。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机构业务数据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主题@@数据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市@@数据统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基础数据资源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名称@@、内容@@、数据来源@@、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要素@@。市@@数据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编制和更新@@本机构数据资源目录@@,报同级数据统筹@@管理@@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主题@@数据资源目录@@。市@@数据统筹@@部门@@负责编制基础数据资源目录@@。

  市@@数据统筹@@部门@@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总@@、审核@@,按照@@“一@@数一@@源@@”原则@@@@,明确数据责任部门@@@@,报市@@公共数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城市@@大数据中心@@】

  城市@@大数据中心@@是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监管等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市@@政府统一@@规划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开展公共数据@@管理@@。各区政府@@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大数据中心@@分中心@@,其数据资源纳入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市@@政府设立城市@@大数据中心@@运营机构@@,由其承担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共数据@@汇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将相关数据汇聚@@至城市@@大数据中心@@@@。公共数据@@汇聚@@@@的具体办法@@,由市@@数据统筹@@部门@@制定@@。

  第三@@节公共数据@@开发与利用@@

  第三@@十@@条@@【公共数据@@收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取直接收集@@@@、委托第三@@方机构收集@@@@,或者通过与被收集@@主体@@协商的方式@@收集@@数据@@。

  收集@@公共数据@@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凡是能通过共享@@@@、开放@@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身份信息由市@@数据统筹@@部门@@组织@@统一@@收集@@@@,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的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服务@@。公共数据@@收集@@@@的具体办法@@,由市@@数据统筹@@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被收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收集@@数据的@@,被收集@@主体@@应当配合@@。

  被收集@@主体@@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异议@@。

  第三@@十@@二@@@@条@@【公共数据@@治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本系统数据治理@@和整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推动开展行业公共数据@@资源跨层级@@、跨部门的数据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共数据@@质量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质量管控@@,保证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汇聚@@到城市@@大数据中心@@的数据与本机构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市@@数据统筹@@部门@@对各机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公共数据@@授权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收集@@@@@@、处理@@活动@@,授权行为不改变公共数据@@权属@@@@,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进行授权@@,做好对被授权主体@@的监督管理@@@@,并将授权情况报同级数据统筹@@部门备案@@。

  被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数据安全负责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实行专人专岗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收集@@@@、处理@@数据@@。

  第三@@十@@五@@条@@【政府数字化转型@@】

  市@@政府应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改革@@,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实现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政府管理和服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优化行政管理流程@@,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三@@十@@六@@条@@【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已明确数据责任部门@@@@的共享@@数据@@,可作为公共服务的法定办事依据和存档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基于数据开展公共服务事项的无@@人干预智能审批@@。

  第三@@十@@七@@条@@【创新监管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创新决策@@方式@@@@】

  市@@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作为新型智慧城市@@的运行和指挥中枢@@,提供城市@@运行态势监测@@@@、辅助决策@@分析@@、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等服务@@,创新政府决策@@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

  各区政府@@可参照建设区域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实现市@@区联动@@@@。

  第三@@十@@九@@条@@【创新应用实验室@@@@】

  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构建公共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向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公共数据@@应用环境@@,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四@@十@@条@@【公共数据@@共享@@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第四@@十@@一@@@@条@@【公共数据@@共享@@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应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共享@@公共数据@@@@,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的共享@@渠道@@。

  第四@@十@@二@@@@条@@【公共数据@@分类共享@@@@】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授予使用@@部门相应访问权限@@;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提供部门明确共享@@的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四@@十@@三@@条@@【公共数据@@共享@@义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证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共享@@的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四@@十@@四@@条@@【公共数据@@开放@@@@@@】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再开发利用和促进数据技术@@创新@@@@、发展的数据公共服务@@。

  第四@@十@@五@@条@@【公共数据@@开放@@@@@@方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第四@@十@@六@@条@@【公共数据@@分类开放@@@@】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

  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是指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

  不予开放@@公共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

  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是指除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以外的公共数据@@@@。

  第四@@十@@七@@条@@【公共数据@@开放@@@@@@义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最大限度开放@@公共数据@@@@。凡是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形式无@@条件开放@@@@。

  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有助于提升民生服务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第一@@节数据要素市@@场统筹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保障安全的原则@@@@@@@@,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有序流动与规范利用@@。

  鼓励@@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第四@@十@@九@@条@@【标@@准制定@@】

  市@@数据统筹@@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据质量标@@准@@、数据安全标@@准@@、数据治理@@评估标@@准@@、数据价值评估标@@准等地方标@@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统一@@性@@。

  第五@@十@@条@@【统筹管理@@】

  市@@数据统筹@@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规范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的数据收集@@@@@@、处理@@、开放@@、共享@@、交易等数据活动@@@@,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数据管理措施的机制@@。

  市@@数据统筹@@部门@@指导@@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发展@@、实施行业自律@@@@,共同培育公平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第五@@十@@一@@@@条@@【行业自律@@】

  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完善行业标@@准@@,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规范市@@场主体@@数据活动@@@@

  第五@@十@@二@@@@条@@【数据收集@@@@】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收集@@重要数据@@或隐私数据应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收集@@@@、处理@@规则@@@@,收集@@、处理@@的目的@@、规模@@、方式@@、范围@@、类型@@、期限@@、安全管理措施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第五@@十@@三@@条@@【数据处理@@@@】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第五@@十@@四@@条@@【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备案@@】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对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共享@@开放@@@@】

  鼓励@@和引@@导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共享@@@@@@、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数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提供数据支持@@。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共享@@@@、开放@@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数据应用@@】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以改善民生为导向开展数据应用@@活动@@@@,妥善处理@@隐私保护与数据应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数据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鼓励@@和支持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研发数据技术@@@@、开发数据产品@@,提升数据价值@@。

  第五@@十@@七@@条@@【数据治理@@】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和自我评估机制@@,组织@@开展数据治理@@活动@@,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促进数据价值实现@@。市@@数据统筹@@部门@@应当对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的数据治理@@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价@@。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根据@@市@@数据统筹@@部门@@制定的数据安全标@@准@@@@,制定并实施符合自身实际的数据安全工作计划@@。

  第五@@十@@八@@条@@【数据交易@@】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数据交易@@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数据要素市@@场可采用自主交易@@、交易平台@@@@等多种合法方式@@开展数据交易@@活动@@,引@@导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

  支持数据交易@@技术@@研发和创新数据交易@@模式@@,拓宽数据交易@@渠道@@,促进数据高效流通@@。

  第五@@十@@九@@条@@【交易平台@@@@】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安全可信@@、管理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重要数据@@@@。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应当报市@@数据统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条@@【交易定价@@】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从实时性@@、时间跨度@@、样本覆盖面@@、完整性@@、数据种类级别和数据挖掘潜能等多个维度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并协同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第六@@十@@一@@@@条@@【第三@@方服务@@】

  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数据技术@@研发@@、数据应用@@活动@@,推动数据产业生态融合发展@@。

  第六@@十@@二@@@@条@@【公平竞争@@】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十@@三@@条@@【服务平等要求@@】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自然人@@@@,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第六@@十@@四@@条@@【参与公共管理@@】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数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不得将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用途@@。

  第三@@节促进数据要素融合@@

  第六@@十@@五@@条@@【数据融合原则@@@@@@】

  数据融合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数据融合方式@@@@】

  市@@数据统筹@@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数据融合机制@@,以市@@场和服务为导向@@,鼓励@@各类数据相互融合@@,并向城市@@大数据中心@@汇聚@@@@,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第六@@十@@七@@条@@【数据融合规则@@@@】

  数据融合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重要数据@@@@的保护@@,并对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责任事故负责@@。

  第六@@十@@八@@条@@【珠三@@角区域数据融合@@】

  推进珠三@@角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强珠三@@角区域数据融合@@@@,促进珠三@@角区域经济协调@@联动发展@@。

  第四@@节建立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机制@@

  第六@@十@@九@@条@@【深港澳地区合作发展原则@@@@@@】

  立足深港澳一@@体化战略目标@@@@,加强深港澳公共数据@@的合作@@,通过公共数据@@共享@@与开放@@或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深港澳企业数据@@的融通@@,通过企业数据@@跨区域@@融通促进深港澳地区数据开发@@、数据技术@@发展和科技创新合作@@。

  充分发挥深港澳地区数据资源@@、数据技术@@和产业优势@@,建立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安全治理机制@@,保障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的安全与发展@@。

  第七@@十@@条@@【深港澳数据融通机制@@】

  建立深港澳数据融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深港澳各地区数据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国家数据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或代表人组成@@,负责制定@@《深港澳数据融通规则@@@@@@》(以下简称@@《融通规则@@@@》)及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一@@@@条@@【实施方式@@@@】

  各地区数据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各地区数据安全监管机构与国家数据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应根据@@@@《融通规则@@@@》相互配合@@,以促进@@《融通规则@@@@》在深港澳地区的统一@@实施@@。

  第七@@十@@二@@@@条@@【监测@@】

  深港澳各地区数据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测@@@@《融通规则@@@@》的实施@@,保障深港澳地区数据融通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节建立数据跨境国际合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国际合作发展@@】

  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机制@@,建设以维护数据安全和高效处理@@为目标@@的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构建国际化数据合作平台@@@@。

  第七@@十@@四@@条@@【国际合作内容@@@@】

  探索@@建立各国各地区数据安全监管机构认可的中立机构@@,以数据跨境流通为服务对象@@,探索@@数据跨境流通的政策举措@@。

  第七@@十@@五@@条@@【国际合作模式@@】

  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建立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建设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以实现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通@@。

  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允许自由港内个人数据向白名单的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跨境流通@@。

  第七@@十@@六@@条@@【责任部门@@】

  市@@政府应当制定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规则@@@@,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数据跨境流通自由港规则@@的具体实施与监督@@。

  第六@@节建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十@@七@@条@@【数据质量管理@@】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对数据质量进行持续监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七@@十@@八@@条@@【数据质量评估@@】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市@@数据统筹@@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标@@准@@,建立数据质量管理@@自我评估机制@@,并定期向市@@数据统筹@@部门@@报送数据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第七@@十@@九@@条@@【数据质量检查@@】

  市@@数据统筹@@部门@@应当根据@@数据质量标@@准@@,定期对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数据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配合市@@数据统筹@@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整改@@。

  第七@@节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

  第八@@十@@条@@【基本原则@@@@@@】

  推动政府@@制定数据定价规则@@与数据价值评估准则@@@@,鼓励@@建立数据价值评估机构@@,推动数据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数据要素定价自主权@@。

  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价值评估@@,保证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合理@@。

  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一@@@@条@@【数据评估机构义务@@】

  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义务@@】

  数据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数据价值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对数据价值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对数据价值评估过程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保障数据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节市@@场保障措施@@

  第八@@十@@三@@条@@【资金和政策支持@@】

  市@@、区政府设立数据应用@@专项经费@@,用于数据发展和保护技术@@研究@@、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等@@,并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

  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定支持数据产业发展@@、产品应用@@、购买服务等的政策措施@@。

  第八@@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加快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一@@代互联网协议规模@@部署和通信网络建设@@,鼓励@@、支持加快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及新一@@代移动互联网建设和改造升级@@。

  第八@@十@@五@@条@@【用电保障@@】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数据要素市@@场主体@@用电给予扶持@@。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套电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为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提供用电保障@@@@。

  第八@@十@@六@@条@@【人才引@@进@@】

  市@@政府应当制定数据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引@@进数据人才@@,加强本地人才培养@@,拓宽国际人才招揽渠道@@,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产学研合作@@】

  市@@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数据相关研究@@,强化数据应用@@智库建设@@。

  市@@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集教学培训@@、研发孵化于一@@体的产业发展模式@@,实现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八@@十@@八@@条@@【宣传教育@@】

  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安全@@、数据应用@@等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教育培训体系@@,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五@@章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九@@条@@【数据安全责任@@】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和重要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或重要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并建立重要系统和核心数据的容灾备份制度@@。数据收集@@@@、处理@@者还应当对数据存储@@过程中身份鉴别@@、安全策略@@、异地备份@@、恢复等重要内容@@及相关操作进行安全审计@@。

  数据收集@@@@、处理@@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选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主体@@@@。

  第九@@十@@条@@【数据收集@@@@安全@@】

  数据收集@@@@者应当对数据源进行身份鉴别和记录@@,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编码标@@识@@,按照@@数据级别确定并实施必要@@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保障措施@@。

  第九@@十@@一@@@@条@@【数据处理@@@@安全@@】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予以去标@@识化处理@@@@,并与可恢复识别的个人数据分开存储@@@@。数据收集@@@@、处理@@者还应针对隐私数据@@@@、重要数据@@制定脱敏安全策略@@@@,并对数据脱敏处理@@过程进行记录@@。

  第九@@十@@二@@@@条@@【数据开放@@@@共享@@安全@@】

  数据开放@@@@、共享@@机构应建立数据开放@@@@@@、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外数据接口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九@@十@@三@@条@@【数据销毁安全@@】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实现对数据的有效销毁@@,并应对数据销毁过程的相关操作予以记录@@。

  数据收集@@@@、处理@@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数据@@的@@,受托方处理@@完成后@@,应当对存储@@的数据及时有效销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数据收集@@@@、处理@@者终止或解散的@@,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对数据及时有效销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数据跨境安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数据的处理@@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的应当获得该自然人@@明示同意@@,并向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申请个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数据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不得出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数据收集@@@@、处理@@者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五@@条@@【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落实与数据级别相适应的监测@@预警措施@@,对隐私数据@@、重要数据@@泄漏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

  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当监测@@到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风险@@明显加大时@@,数据收集@@@@、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在@@72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六@@条@@【安全评估与认证@@】

  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评估和认证制度@@,推动数据安全合规性认证@@,提升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鼓励@@数据收集@@@@@@、处理@@者自愿接受数据安全合规性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违法收集@@@@、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责任@@】

  数据收集@@@@、处理@@者违反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定@@,或者违反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或者拒绝@@、阻碍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导致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可用的公共数据@@的@@;

  (三@@)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重复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开放@@渠道获取的公共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编制@@、更新@@、报送目录的@@;

  (五@@)不按规定擅自建设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

  (六@@)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一@@百条@@ 【容错机制@@】

  市@@数据统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利用数据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时@@,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实施程序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且未损害公共利益@@@@@@、未影响自然人@@实体权益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活动@@,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传输@@、删除等活动@@。

  (二@@)个人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数据@@。个人信息数据是指通过自动化等手段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数据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数据@@;隐私数据是指与自然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密切相关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三@@)企业数据@@,是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合法制作或获取的@@,通过自动化等手段记录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四@@)社会数据@@,是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在开展活动中依法收集@@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五@@)重要数据@@,是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六@@)处理@@是指针对数据或数据集合的任何一@@个或一@@系列操作@@,诸如记录@@、组织@@、建构@@、存储@@、自适应或修改@@、检索@@@@、咨询@@、使用@@、披露@@、传播或其他的利用@@,排列@@、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无@@论此操作是否采用自动化的手段@@。

  (七@@)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是指公共数据@@具有国有资产的绝大部分属性@@,同时具有信息化条件下与一@@般国有资产运行管理不同的专有属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有资产@@。

  (八@@)本条例所称@@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是指数据要素市@@场中从事经营性数据活动@@@@,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商事主体@@@@。

  (九@@)本条例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委托@@,提供数据处理@@@@@@、数据价值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十@@)本条例所称@@数据价值评估是指数据价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数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

  (十@@一@@@@)本条例所称@@数据价值评估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供数据价值评估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十@@二@@@@)本条例所称@@数据安全监管机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负有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义务的政府机构@@。

  第一@@百零二@@条@@ 【参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的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