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发改委起草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根据@@有关工作部署@@,青海@@省司法厅从@@1月@@14日@@-2月@@26日@@起面向社会征求@@《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青海@@司法行政网@@(http://sft.qinghai.gov.cn),通过@@意见征集@@系统反馈修改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青海@@省司法厅@@,地址@@:西宁市@@南山路@@11号@@,邮编@@:81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送审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内一@@流水平@@,净化市@@场环境@@@@、便利投资兴业@@、优化@@乐动安卓app 、规范监管@@执法@@@@、强化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及行委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垂直管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地区@@@@、领域@@和行业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目标@@考核和评价@@分析@@】 优化@@营商环境@@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分析@@,发布营商环境@@评价@@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目标@@责任考核和评价@@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表彰@@激励@@】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七条@@【鼓励借鉴和创新@@】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复制推广借鉴国内先进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实施程序正当@@,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新闻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九条@@【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和监督优化@@营商环境@@的权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平等@@保护@@】 本省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资源要素@@、产品服务流动便利化@@,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资金@@、土地@@、人力资源@@、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各类@@支持发展政策@@。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园区@@@@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园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另行设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许可审批备案事项@@@@;

  (三@@)在审批许可@@、经营@@运行@@、融资信贷@@、生态环保等@@领域@@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性壁垒等@@不合理条件@@;

  (四@@)其他妨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特殊准入@@】 市@@场主体@@在国家公园等@@区@@域范围内开展投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公园等@@区@@域的总@@体规划@@,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企业开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实行@@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推行@@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简化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初次申领发票等@@环节@@流程@@@@,压缩办理时间@@。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中填写的电子邮箱@@、传真号@@@@、手机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涉企收费@@@@】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涉企收费@@@@@@,落实已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费政策@@,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涉企保证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鼓励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培训@@、择业指导@@、教育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落实高端人才引进促进政策@@。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维权工作机制@@。

  本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信用体系@@】 本省持续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合规应用社会信用信息@@,开发应用信用产品@@,规范信用行业发展@@,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八条@@【政务诚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政策变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第十九条@@【治理拖欠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不得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补助资金等@@款项@@,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市@@场主体@@多缴纳的税金@@、保证金@@、收费@@等@@款项@@。

  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条@@【协会商会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监管@@@@制度@@、收费@@信息公示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约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评估@@、升级@@、排名@@、表彰@@、培训@@、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并收取费用@@;

  (三@@)代行政府职能@@、公共管理职能@@;

  (四@@)其他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企业退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

  (三@@)申请注销登记@@前已经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

  (四@@)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经费保障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 发生雪灾@@、地震@@、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投资经营@@@@

  第二@@十三@@条@@【吸引社会投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开发@@、合作经营@@@@、合作建设@@@@、组建联合体@@、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能源@@、公共服务@@、扶贫开发等@@领域@@@@、产业的投资@@、建设@@、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图联审@@系统以及各部门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全部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规划设计方案联审@@、联合踏勘@@、施工图联审@@、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统一@@审批事项@@清单@@、审批材料清单@@、规范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压减审批时限@@。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均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各类@@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政府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相关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时限不得超过五@@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区@@域评估@@@@】 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文物保护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阶段@@,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第二@@十六条@@【土地@@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使用@@建设@@用地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用地@@。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 开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违法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以及高原业绩作为限制@@、加分条件@@;

  (三@@)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非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其他妨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便利办税缴费@@】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动申报缴税@@、社保缴费@@、企业开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套餐式服务@@,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持续提升税费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融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市@@场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

  鼓励市@@@@(州@@)级人民政府设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省内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发放贷款@@(含信用贷款@@)形成的新增贷款损失@@、担保代偿损失以及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后形成的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担保费率@@。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专业化分类@@、批量化营销@@、标@@准@@化@@审贷@@、差异化授权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不得随意减少授信@@、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整合@@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水电气过户等@@配套服务@@,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受理@@、一@@套材料@@、一@@次核缴@@、一@@次办结@@”的办理模式@@@@@@,推出预约办理@@、自助办理@@、绿色通道办理等@@便利举措@@。

  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等@@应当当日@@办结@@。

  第三@@十一@@条@@【公共事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用企事业单位@@优化@@报装流程@@@@,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并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对于小微企业接电时间@@(含直供@@、转供@@,下同@@)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大中型企业接电时间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用水报装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用气报装时间不得超过十六个工作日@@@@。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非用户产权部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或者强制收费@@等@@方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利益@@;

  (二@@)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自行设立不合理收费@@项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跨境贸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推行@@“单一@@窗口@@”办理模式@@@@,优化@@简化通关@@流程@@@@,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第四@@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三@@条@@【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乐动安卓app 事项@@受理单位@@、办理渠道@@、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推进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统一@@@@,压缩自由裁量权@@,实现@@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

  乐动安卓app 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移动终端@@、实体政务大厅@@等@@渠道发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第三@@十四@@条@@【政务大厅@@】 除安全@@、涉密等@@特殊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乐动安卓app 事项@@纳入本级@@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

  鼓励和支持垂直管理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将其涉及市@@场主体@@的服务事项@@进驻@@乐动安卓app 大厅统一@@办理@@。

  乐动安卓app 大厅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站式@@乐动安卓app 模式@@。

  第三@@十五@@条@@【政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整合@@省内各类@@@@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乐动安卓app 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地区@@各部门开放@@使用@@数据@@,实现@@各地区@@各部门自建业务办理系统与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业务对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纳入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办理@@,不得新建独立的审批业务平台@@系统@@。

  鼓励和支持垂直管理单位@@、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将其业务系统与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对接@@。

  应当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乐动安卓app 平台@@提取@@、生成或者共享@@的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重复提交@@。

  第三@@十六条@@【审批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程序简单@@、不需要集体研究@@、单个部门可独立办理的一@@般程序性审批和行政备案等@@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当逐步提高网上办理比例@@,实行@@一@@网通办@@。

  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将审批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实行@@就近能办@@。

  符合法定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原则@@@@上一@@次办结@@@@;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马上响应@@、联合办理@@、限时办结@@。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编制@@、公布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减少许可环节@@@@、优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

  第三@@十八条@@【审批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三@@十九条@@【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收费@@标@@准@@等@@@@。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四@@十条@@【电子证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市@@场主体@@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容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乐动安卓app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机制@@。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项材料在容缺受理@@目录内的审批申请@@,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及未补充风险提示@@。

  第四@@十二@@条@@【告知承诺@@】 各级@@乐动安卓app 大厅进驻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应当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事后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应当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承诺及履行情况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三@@条@@【好差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体系@@,各级@@乐动安卓app 机构@@(含大厅@@、中心@@、站点@@、窗口等@@@@)、各类@@乐动安卓app 平台@@(含业务系统@@、热线@@电话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全部开展@@“好差评@@”,实现@@评价@@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四@@十四@@条@@【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实现@@监管@@全覆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应当同时下放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者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予以监管@@@@。

  第四@@十五@@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配套制度@@。

  第四@@十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四@@十七条@@【重点监管@@@@】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重点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同一@@系统的上级部门已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的@@,下级部门不得再次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 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四@@十九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有以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五@@)其他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十三@@条@@【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慎重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强制@@,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和处置涉案财物时@@,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市@@场主体@@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市@@场主体@@送达法律@@文书@@。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或者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十四@@条@@【规范停产停业措施@@】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五@@条@@【第三@@方监督@@】 县@@级以上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市@@场主体@@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五@@十六条@@【投诉举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通过@@“12345”乐动安卓app 热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跟踪督办@@,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七条@@【政府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园区@@@@、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责任@@】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予以警告@@或者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公用企事业单位@@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条@@【罚则@@适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