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附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2月@@10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当事人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交换至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管辖@@部门@@。

  第三@@章@@ 列入情形@@

  第五@@条@@@@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二@@)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三@@)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

  (四@@)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的@@@@。

  (六@@)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七@@)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

  (八@@)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第六@@条@@@@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30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四@@)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的@@@@。

  第七@@条@@@@ 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确认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的@@@@。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章@@ 列入移出程序@@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前@@,应当将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期满无@@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列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备案@@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行业禁入措施@@。(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等基于企业诚信的@@便利措施@@。

  (四@@)不得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

  (五@@)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采购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互联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在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后@@,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修复@@@@。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应当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实施信用修复@@@@的@@程序包括@@: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理由@@,并附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等有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检查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网上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核实@@@@,并要求当事人作出信用承诺@@。检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人员参加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或信用培训@@。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作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查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需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理由@@和依据@@@@、作出决定@@机关@@。

  (五@@)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两次及以上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错误实施信用修复@@@@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信用修复@@程序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予以信用修复@@@@,经核查理由@@成立的@@@@。

第七@@章@@ 纠错@@、救济和监督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并将当事人及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送达@@、听证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文书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15年@@6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质@@〔2015〕289号@@)、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19年@@5月@@1日@@国@@9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有关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