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实行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市全面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但下列证明@@事项除外@@: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二@@是外省市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无法实现事中事后在@@线核查的证明@@事项@@。

  本市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当场核查的证明@@事项和已纳入本市统一@@电子证照库的证明@@事项@@,无需实施告知承诺制@@。

  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其办@@理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并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程序办@@理@@。

  2.形成总目录@@@@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系统@@(含市@@、区@@、街镇三@@级@@,下同@@)行政事项@@中现行的证明@@事项目录@@,并研究提出本系统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会同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各系统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审核@@,形成本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总目录@@@@(以下简称@@“总目录@@”)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司法局@@发布@@。同时@@@@,建立总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流程@@,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实施@@。

  3.稳妥有序分批推进@@

  本市分批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首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侧重于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在@@2021年@@6月@@底前落地实施@@。所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落地实施@@。

  (二@@)确定适用对象并规范工作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在@@本市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中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工作规程等@@,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调整@@、完善行政事项@@办@@理系统@@。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公布本系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布办@@事指南@@,并制作相关手册@@,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并完善核查支撑体系@@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特点及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做好综合风险评估@@。对风险较低的@@,行政机关@@可不予专门核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除风险较低的以外@@,行政机关@@要进行专门核查@@。能够实现在@@线核查的@@,要全部核查@@;不能在@@线核查的@@,要采用现场核查@@、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等方式@@予以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的@@,要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相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采用协助核查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方式@@、标@@准等@@。核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形成核查台账@@。

  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完善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市大数据中心和本市证明@@开具部门@@、证明@@索要部门要密切配合@@,实现证明@@信息应归尽归@@、应共享尽共享@@。需要共享全国人口@@、企业@@、社保缴纳等数据进行核查的@@,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向市大数据中心申请调用@@。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信用监管@@并加强风险防范@@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要将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实现申请人信用记录查询功能@@、承诺书及核查结果上传功能嵌入行政事项@@办@@理系统@@,并在@@前述承诺书及核查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依法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对当事人的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照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等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指导和分工协作@@

  本市建立由市司法局@@@@、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组成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市司法局@@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组织指导工作@@,对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备案@@。市审改办@@@@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办@@事指南@@、工作规程修改及公示等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中心负责相关证明@@信息数据共享的管理工作@@。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二@@)强化工作保障和考核监督@@

  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强化本系统人员@@、技术等相关支持保障@@,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各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市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纳入法治上海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鼓励市级主管部门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规程办@@理并按照核查办@@法进行核查且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除相关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