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苏州@@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于@@2021年@@4月@@12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fgwfgc@163.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11号@@楼@@@@9楼@@,苏州@@市@@发改委法规@@处收@@(邮编@@:215004),请在@@信封上注明@@“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12-68616067。

  附件@@:《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苏州@@最舒心@@”营商环境@@,提升苏州@@最强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全力打造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

  第四@@条@@ 【工作职责@@】

  本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指引@@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区@@域协同@@】

  本市@@@@主动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一@@体化@@,积极推进沪苏同城化@@,推动@@苏锡常都市@@圈发展@@。加强市@@域统筹协调@@,持续激发各县级市@@@@@@(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能力@@。

  第六条@@ 【营商环境@@评价@@】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国家和@@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本市@@@@在@@实施立法后评估工作中@@,应同时将是否符合@@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纳入评估要求@@。

  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 【苏州@@企业家@@日@@@@】

  将每年@@@@8月@@10日@@设立为@@“苏州@@企业家@@日@@@@”,为苏州@@籍和@@在@@苏州@@发展的企业家@@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第八条@@ 【鼓励创新@@】

  充分发挥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区@@@@、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重大改革开放平台@@的牵引@@作用@@,先行先试@@、率先探索@@@@@@,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典型案例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九条@@ 【尽职免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未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

  (三@@)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私利@@;

  (四@@)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社会观察员@@】

  本市@@@@支持@@建立@@营商环境@@@@乐动安卓app 评价和@@反馈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市@@场主体@@对@@@@乐动安卓app 的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律师@@、媒体记者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观察员@@@@,及时对@@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观察员@@的监督@@@@,及时整改并反馈相关问题@@@@。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设置行政审批@@@@(许可@@)障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布局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产业定制地@@】

  落实@@“产业定制地@@”供应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发的标@@准@@化和@@周边配套的定制化@@。推行@@“以@@地招商@@”,提升产业项目落地效率@@@@。实行@@工业项目规划@@方案咨询@@辅导服务@@制度@@,工业企业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完善产业项目筛选机制@@,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建立@@开放式的@@“互联网@@+供后全链管理平台@@@@”,实现@@产业用地全链条@@管理@@,推行@@“成交即发证@@” “交地即开工@@” “竣工即登记@@@@”的审核方案@@。

  第十三@@条@@  【一@@业一@@证@@】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多项准营行政许可@@以@@整合为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

  第十四@@条@@ 【开办企业@@】

  全面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单位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企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实施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备案改革@@。推行@@住所在@@线核验@@,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进市@@场主体@@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本市@@@@@@“全链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

  本市@@@@全面实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及时办结@@;推广@@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

  加大公共用工服务@@供给@@,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拓宽企业用工渠道@@,扩大我市@@灵活就业医保参保范围@@,促进人才流动@@,为企业提供@@@@“全链条@@”人力资源@@服务@@@@。

  开展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落实@@境外职业资格持有人享受技能等级待遇有关政策@@。扩大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对@@外开放@@,支持苏州@@自贸片区@@内外商设立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发挥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知识产权@@重点企业保护名录@@;完善技术进出口数据监测体系@@,建设@@全市@@技术进出口在@@线备案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

  建立@@健全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功能@@,推行@@以@@社会化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法律@@和@@资金等支持@@。

  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  【自主研发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探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科技项目形成新机制@@,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平台@@@@,探索@@@@创建知识产权@@跨境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在@@线服务@@@@。

  持续精准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推动@@专利协同运用@@。推广@@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证券化等融资模式@@,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八条@@ 【融资服务@@@@】

  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苏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苏州@@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三@@大基础平台@@@@,推进数字金融@@、智能制造@@、乐动安卓app 、供应链管理@@、能源互联网@@@@、数字资产交易@@等应用场景融合创新@@。以@@数字人民币试点为基础@@,推动@@移动@@基础技术平台@@@@、区@@块链技术平台@@等研发建设@@@@,逐步建成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区@@和@@数字货币先行先试@@示范区@@@@。

  第十九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积极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

  推进地方征信体系建设@@和@@探索@@@@@@,推动@@“苏州@@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模式创建@@。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  【信用制度@@】

  实行@@失信行为分类认定@@制度@@,不得将与特定市@@场主体@@相关的不具有合理关联的所有信用基础信息整体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不得将无@@明显关联的信用基础信息作为认定@@特定失信行为的依据@@。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或者做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第二@@十二@@条@@  【减负降费@@】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不得以@@向企业摊派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设置上下限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收取@@。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一@@般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

  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

  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交易@@和@@监管电子化系统@@,实现@@“一@@市@@一@@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化@@发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和@@全链条@@@@“不见面@@”交易@@。

  推进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平台@@内全覆盖@@,健全出让@@、转让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长三@@角等地区@@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主体@@场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加强行政@@、市@@场和@@行业联合约束和@@惩戒@@,加强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策兑现@@】

  推广@@“免填单@@、免申请@@”等惠企政策经办新模式@@@@。推动@@政策@@“一@@出台就落地@@、对@@标@@准@@即享受@@”。对@@暂不具备@@“免申即享@@”的惠企政策@@,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定期对@@政策兑现@@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进行评估@@,及时更新@@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并对@@有关部门@@的政策兑现@@事项@@实施监督考核@@。

  市@@、县级市@@@@(区@@)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试点@@】

  推广@@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增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规范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用服务@@便民@@】

  本市@@@@鼓励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实现@@“一@@网通办@@”。

  第二@@十八条@@ 【交通便利@@】

  本市@@@@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交通一@@体化及沪苏两地交通互联互通@@,加快构建立@@体交通体系@@,优化@@城市@@交通出行供给@@,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二@@十九条@@  【协会商会@@服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治理@@,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制定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业发展标@@准@@@@、技术服务@@标@@准@@@@,规范行业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以@@及@@人才评价等方面的服务@@@@。

  本市@@@@倡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企业维权@@,提升维权效率@@和@@治理水平@@。

  第三@@十条@@ 【应急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供应链智慧分级响应和@@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应急用工@@、物流@@与供应链协同调度平台@@@@,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国内国际市@@场动态和@@本行政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设施设备@@、供给需求@@、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信息等服务@@@@。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乐动安卓app 事项@@】

  乐动安卓app 事项@@包括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应当在@@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政府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并进行动态更新@@@@。

  在@@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乐动安卓app 。对@@上级政府和@@本市@@@@已经取消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数字化@@乐动安卓app 】

  围绕一@@体化发展理念@@、一@@体化架构体系@@、一@@体化平台@@能力@@、一@@体化应用感知@@、一@@体化产业生态@@、一@@体化应用示范@@“六个一@@体化@@”的目标@@任务@@,全面构建@@“横向多维协同@@、纵向五级联动@@、深向垂直贯通@@”的数字政府@@发展体系@@,以@@“一@@网通用@@”为共性支撑和@@能力供给@@,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为需求牵引@@和@@业务驱动@@,推动@@数字政府@@协同发展@@。

  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实现@@服务@@主动化@@、办事一@@体化@@、平台@@开放化@@,提供@@全规模@@、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的涉企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乐动安卓app 标@@准@@】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推动@@同一@@@@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完善预约延时服务@@@@、帮代办服务@@等工作机制@@。根据需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建立@@乐动安卓app 事项@@和@@@@乐动安卓app 大厅窗口服务@@@@“好差评@@@@”以@@及@@“差评@@”评价核实整改和@@反馈制度@@。“好差评@@@@”评价情况纳入@@乐动安卓app 质量通报@@,具体制度由@@乐动安卓app 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一@@网通办@@】

  本市@@@@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移动@@化办理@@,推进一@@企一@@档建设@@@@,为企业提供@@@@精准化@@、智能化@@乐动安卓app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本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完善统一@@身份认证@@@@、电子支付@@,共享交换信息@@,健全电子证照@@@@、空间@@地理@@、自然资源@@、信用信息等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智能应用@@。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有关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三@@十五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

  本市@@@@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探索@@@@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破解政企数据融合应用的壁垒@@,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证照@@】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等@@乐动安卓app 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注销@@,推行@@电子证照@@一@@网申请@@、受理@@、审批@@、公开@@、查询及打印下载@@。

  电子证照@@和@@具有代表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出示电子证照@@表明其身份@@、资质@@,电子证照@@的具体应用场景由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对@@暂时不具备电子化条件@@的申请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现场提供@@文件影印设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第三@@十七条@@  【告知承诺@@】

  本市@@@@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告知承诺@@制度@@。除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外@@,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责@@,设定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申请人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评价@@等级较差或分数较低@@、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之一@@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惩戒机制和@@告知承诺@@信息公示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抽查@@;承诺人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采取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容缺受理@@@@】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乐动安卓app 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有关部门@@对@@申请人非关键条件@@或者申报材料的登记@@@@、审批@@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容错申报的材料@@,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补齐所有容缺容错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减证便民@@】

  本市@@@@构建以@@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基础@@、以@@人工智能为支撑的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逐步缩小证明事项@@的设定范围@@。设定证明事项@@时@@,应当评估给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并且说明设定证明事项@@的必要性@@。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

  新设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索@@要单位@@完成清单更新@@@@。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要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四@@十条@@  【工程分级分类审批@@@@】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各类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及申报材料清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蓝图@@,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精简审批@@事项@@@@@@,减免有关费用@@,优化@@公共服务@@@@,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本市@@@@在@@特定区@@域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由相关区@@域的管理机构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组织区@@域压覆矿@@、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文物资源@@、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等评估工作@@。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区@@域评估文件等作为审批@@申报材料@@,进入审批@@流程@@@@,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优化@@施工图审查@@】

  市@@、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施工图改革规定@@,实行@@免审承诺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可以@@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在@@减少审查内容和@@审批@@环节基础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监督抽查@@。

  符合@@一@@定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且满足规划@@条件@@后@@,经承诺可以@@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

  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者聘请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加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施工现场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相关规定的专业资格要求@@。

  市@@、县级市@@@@(区@@)探索@@@@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全周期设计@@、咨询@@、管理等服务@@@@。

  市@@、县级市@@@@(区@@)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本市@@@@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住宅项目及新立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消防与安监@@】

  消防工程建设@@与改造应符合@@现行有效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与改造应符合@@新出台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市@@场主体@@由此产生的损失@@,可以@@纳入政府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消防改造险@@(政策险@@),探索@@@@消防改造经济补偿制度@@,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

  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行业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拒不整改或出现较大以@@上风险事故的市@@场主体@@进行征信规制@@,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培育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才@@。

  第四@@十四@@条@@  【高效通关@@@@】

  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依照有关规定推行@@汇总征税@@、自报自缴@@、关税保证保险@@、先放后检等模式@@。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精简进出口监管证件联网核查@@,促进企业申报便利化@@。对@@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

  建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部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完善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服务@@功能@@。推进进出口企业@@、船公司@@、船代@@、货代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四@@十五条@@  【优化@@税务@@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收服务@@@@,建立@@健全与数据治税@@、数据服务@@相匹配@@的现代征管机制@@。尊重纳税人缴费人习惯@@,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范围@@,构建以@@线上@@(移动@@)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补充@@,实体办税兜底的服务@@模式@@;突出智能智慧@@,提高办税缴费便捷度@@和@@纳税服务@@精细度@@。

  有序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简化流程@@@@,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降低缴纳税费成本@@,持续提升税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服务@@窗口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优化@@“苏易登@@”移动@@登记@@服务@@@@,提供@@“24小时不打烊@@”在@@线自主办理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全程实现@@@@“不见面@@审批@@@@”。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同步申请@@,企业可以@@一@@次性获取联合验收@@意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互认@@。

  第四@@十七条@@  【政企沟通@@】

  本市@@@@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八条@@  【企业服务@@体系@@】

  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苏州@@市@@企业服务@@总入口@@,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 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服务@@@@。

  各市@@@@(区@@)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投资者@@】

  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

  建立@@、健全群体性证券纠纷处理机制@@,为中小投资者在@@证据取证@@、全程全方位调解@@、引@@入专业支持@@、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监督@@】

  本市@@@@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全市@@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咨询@@和@@投诉受理@@平台@@@@,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本市@@@@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包容审慎监管@@】

  根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时限@@的包容期@@,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二@@条@@  【法治联合体@@】

  本市@@@@成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有效整合法治资源@@,推积极培育@@法治智库@@,增进政府与市@@场主体@@的沟通@@,合力解决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

  第五十三@@条@@  【涉企政策审查和@@公布@@】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载体以@@及@@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载体公开@@发@@。

  第五十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在@@审查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审查建议人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公共法律@@服务@@@@】

  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打造公共法律@@服务@@@@便捷@@、高效城市@@@@。

  本市@@@@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事项@@时当事人身份@@、财产@@等信息的高效查询和@@获取@@。

  第五十六条@@  【司法保护@@】

  本市@@@@支持@@人民法院@@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拘留@@、逮捕措施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适用证据规定@@。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避免民事案件刑事化处理@@,妥善处理民刑交叉案件@@。

  支持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

  第五十七条@@  【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本市@@@@以@@及@@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高效运行@@,建立@@健全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排@@、融资支持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提高企业破产工作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五十八条@@  【破产管理人@@制度优化@@@@】

  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建立@@公平@@透明@@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遴选机制和@@遴选标@@准@@@@。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管理人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

  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健全对@@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机制@@。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九条@@  【破产案件办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推进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健全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探索@@@@预重整制度@@,创新和@@解工作机制@@,探索@@@@开展自然人债务清理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细化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与市@@招商引@@资工作相衔接@@,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强制清算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人身份证件等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公积金@@、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股票@@、期货@@、债券等信息@@,接管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破产企业持续经营保障@@】

  本市@@@@探索@@@@设立破产投资基金@@,多元化拓展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推动@@解决有经营必要的破产企业继续经营融资难@@,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减少破产清算@@、重整成本@@。

  破产重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重整企业从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移除@@,及时恢复企业评价@@。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减免@@。

  第六十一@@条@@  【诉讼便利和@@司法公开@@@@】

  本市@@@@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推进新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拓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互联网@@远程视频庭审@@、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等的应用深度和@@广度@@,为全面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赋能@@。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引@@@@、审判事务@@、诉讼监督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水平@@,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加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建设@@@@,通过开展网上立案@@、身份验证@@、委托代理视频认证@@等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探索@@@@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健全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开@@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市@@@@司法动态信息@@。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二@@条@@ 【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

  持续推进@@“江南文化@@@@”品牌建设@@@@,积极挖掘崇文守信@@、开放包容@@、温和@@有礼的文化@@底蕴@@,发挥文化@@软实力在@@亲商@@、安商@@、富商等方面的聚能作用@@。

  加强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和@@“园区@@经验@@”的阐释和@@弘扬力度@@,引@@导全市@@企业家@@和@@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新创业热潮@@,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开放再出发提供@@精神动能@@。

  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世界级湖区@@和@@太湖生态岛@@,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六十四@@条@@ 【居住保障@@】

  本市@@@@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住房和@@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鼓励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备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

  第六十五条@@ 【人才服务@@@@】

  持续开展苏州@@技能英才周@@、时代工匠寻访@@、最美劳动者遴选等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才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推动@@场景理念融入城市@@重大发展战略@@,为人才提供@@发展的入口和@@机会@@,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提高人才服务@@@@便捷度@@@@;做优做强重大引@@智平台@@@@,持续实施高端人才奖励计划@@。

  第六十六条@@ 【教育医疗@@@@】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构建婴幼儿照护体系@@,合理配置教育医疗@@@@资源@@,探索@@@@建设@@互联网@@医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市@@外优质教育@@、医疗@@机构在@@苏州@@办分校和@@分院@@,加速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医疗@@保险一@@体化模式@@。

  第六十七条@@ 【国际合作@@】

  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完善国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外国人服务@@机构和@@国际教育@@、医疗@@、养老@@、休闲@@、文化@@、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参与@@“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拓展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多层次多元化交流合作@@。

  第六十八条@@ 【涉外服务@@@@】

  依托@@24小时涉外服务@@@@热线与在@@苏外籍人士服务@@平台@@功能@@,做好@@“快捷通道@@”、外国人来华邀请@@、领事认证@@和@@@@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健全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商会@@动态沟通机制@@;升级优化@@境外人士荣誉称号@@体系@@,增加等级@@,提升频次@@,扩展评选额度@@。

  第六十九条@@ 【消费品牌@@】

  积极培育@@“购物节@@”、“夜经济@@”等消费节庆@@、文旅品牌@@,扩大老字号@@品牌影响力@@,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