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掌握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途径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