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我市@@拟制定@@《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现将@@《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邮件或者书信等的方式返给我们@@。

  网址@@:http://www.harbin.gov.cn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民营企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hrb4923@163.com

  邮编@@:150036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6日@@

  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促进原则@@〕民营企业@@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公平竞争@@@@、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主体@@@@〕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促进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促进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营商环境@@监督@@、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金融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作用@@〕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协助政府开展服务@@和指导工作@@。

  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管理@@、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开展民营企业@@促进的各项服务@@活动@@。

  第七@@条@@〔民营企业@@规定@@〕民营企业@@应当强化和创新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决策机制@@,形成有效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民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营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自我学习和教育@@,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八条@@〔平等准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要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

  第九条@@〔平等参与混改@@〕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第十条@@〔平等参与政府合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投@@资@@。

  政府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第十一@@条@@〔平等参与政府项目@@〕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

  第十二@@条@@〔平等获取资源要素@@〕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分配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等资源要素配置和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同的标@@准@@或者条件@@。

  第十三@@条@@〔平等贷款条件@@〕同等申请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对本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办理贷款的尽职免责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同的标@@准@@或者条件@@。

  第三@@章@@ 优化服务@@@@

  第十四@@条@@〔支持自主创新@@〕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享受国家和省@@、市@@鼓励科技创新以及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的相关政策@@,提高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竞争力@@。民营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自建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合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集聚科技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等科技服务@@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该研发机构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注册和入孵科技企业@@、增加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等标@@准@@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平台@@,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

  第十六@@条@@〔支持标@@准@@化创新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开展标@@准@@化创新和应用@@。

  支持民营企业@@注册中国地理标@@志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在境外注册商标@@@@;支持民营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支持人才引进@@〕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将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为其提供职称评审@@、住房@@、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对民营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给予建站资助@@。进站博士的科研项目经评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对被评为哈尔滨大工匠@@、认定为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的民营企业@@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补助@@。对被认定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支持外贸@@〕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理有序发展对外贸易@@、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商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和省派驻本市@@的税务@@@@、海关@@、金融监管@@、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机构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协作@@,预警@@、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支持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在本市@@投@@资建设综合性和专业性互联网平台@@@@,并推动民营企业@@应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升级@@。

  鼓励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网络化@@、精准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积极利用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工业和互联网等平台@@支撑民营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降低用地成本@@〕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企业需求依法采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或者租赁和出让结合等方式向民营企业@@公开供应土地@@,为民营企业@@创业提供保障@@。工业用地弹性使用的年@@限和价格@@,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对于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拆除旧厂房或者利用原有工业厂房@@、加层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用地@@,免收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降低税费@@〕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收服务@@规范@@,简化办理流程@@,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做好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保障民营企业@@依法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民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等税收帮扶措施@@。

  第二@@十二@@条@@〔降低用电成本@@〕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电业等有关部门指导民营工业企业按照生产用电特点和变压器容量@@、合约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等@@,合理选择基本电费缴纳方式@@,并及时办理暂停@@、减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民营工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并实行承诺办理@@、简化程序@@。

  第二@@十三@@条@@〔优化破产注销程序@@〕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民营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通过省级@@乐动安卓app 平台@@,告知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等各类注销业务的流程@@、进度和结果@@,通过有关部门分类同步办理@@,提升办事效率@@。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民营企业@@@@,引导其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风险监测@@〕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营企业@@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第四@@章@@ 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提高融资各环节效率@@。

  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合作@@,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设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的网上运作平台@@@@,完善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

  建立系统化@@、制度化和专业化银企对接机制@@。定期发布民营企业@@融资需求@@,通过召开线上线下银企对接会@@、座谈会@@、项目推荐会@@,实现银企良性互动@@。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研究开发金融产品@@,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担保难@@。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根据民营企业@@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对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品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融资产品@@。

  积极推动银税互动合作@@,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开发信用贷款产品@@。市@@人民政府@@在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时@@,应当将在哈银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收取费用@@,贷款审批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民营企业@@的主体@@资格@@、各项经济和财务指标@@以及提供的担保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充分理由不应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十九条@@〔其他融资途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民营企业@@在全国性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为民营企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依法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途径筹集资金@@。

  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对民营企业@@扩大担保规模@@,提高担保能力@@。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模式@@,采取保@@、投@@、贷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信用修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完善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民营企业@@的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服务@@平台@@@@〕市@@营商环境@@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归集共享各类数据@@,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和投@@诉举报@@。

  民营企业@@诉求事项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诉求事项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营商环境@@监督@@部门牵头分级确定相关部门办理@@,并依法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统计监测@@〕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营企业@@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准确反映全市@@民营企业@@发展情况@@,为民营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有关政策措施要求@@〕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性措施时@@,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设定限制性措施的@@,设置合理过渡期@@;

  (三@@)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并根据民营企业@@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四@@)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措施的@@,制定期限自有关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六@@)及时清理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定或者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重复处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试行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手段@@,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涉及民营企业@@执法行为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五@@条@@〔双随机检查@@〕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检查一@@般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行政机关的抽查计划和事项确定后应当立即公示@@,抽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政商关系@@〕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搭建线上线下政企沟通交流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解读政策@@。

  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市@@长直通车机制@@,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推进部门无@@法解决的民营企业@@难题@@@@,并限期办理完成@@。鼓励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积极主动与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反映需求@@。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民营企业@@摊派@@;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等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六@@)其他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安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案件的法律@@处置程序@@,防止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

  第三@@十九条@@〔检察措施@@〕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着重纠正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立案问题@@@@,及时清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没有及时办结的案件@@,加强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等事项@@,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法院措施@@〕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受理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案件@@,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审判机关可以采用案例宣传@@、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指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十一@@条@@〔监察措施@@〕监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审慎查办涉企案件@@,不轻易冻结@@、查封@@、扣押@@民营企业@@的账户@@、账册和财产@@,保障企业合法@@、顺利经营@@。需要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措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十二@@条@@〔政府履约守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并依法订立合同@@。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有关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约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第四@@十四@@条@@〔媒体要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民营企业@@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的@@;

  (二@@)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的@@;

  (三@@)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或者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或者反馈办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市@@金融服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申请@@,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改的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促进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外的其他民营市@@场主体@@的促进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