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省级政务云@@(以下简称省@@政务云@@)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务云采用@@多个云服务商参与@@、统一云监管系统融合管理@@的建设模式@@,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为省级电子政务应用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第三条@@ 省政务云采用@@“服务商建设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省级各部门购买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使用单位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政务云服务费用按服务目录计算@@并按@@“先用后付@@、先审再付@@”原则@@进行结算@@。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营商环境@@局@@)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类别@@、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在每年@@@@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下一年@@度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五条@@ 省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省政务云@@,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建信息系统要直接在省政务云上部署@@,原有信息系统要逐步向省政务云迁移@@。

  第六条@@ 省政务云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

  第七条@@ 使用省政务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利用@@省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营商环境@@局是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务云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省级各部门的政务云资源需求@@。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将省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使用省政务云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维管理@@@@和安全防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承担省政务云的日@@常监测工作@@,对省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云服务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二条@@ 省政务云服务商@@(以下简称云服务商@@)负责省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向使用部门提供安全可靠的云服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省政务云服务包含申请@@、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环节@@。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向省政务云迁移@@、部署信息系统前@@,应组织编制迁移@@、部署方案并报省营商环境@@局审核@@@@。省营商环境@@局组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依论证结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使用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推荐式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云服务商@@。

  第十六条@@ 云服务商确定后@@,使用部门组织开展系统部署@@、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15天@@)和安全风险预评估等工作@@。测试@@通过后@@,正式基于省政务云运行@@,同时将服务合同@@、测试@@报告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省营商环境@@局备案@@。

  第十七条@@ 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云监管系统对使用部门云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资源利用@@率明显偏低的信息系统提出资源调整建议@@,使用部门应当依据建议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信息系统所需云资源需要调整时@@,应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迁出或撤除在省政务云部署的信息系统时@@,应向省营商环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在申请政务云资源时@@,所需资源应从省政务云资源服务目录中选择@@,目录中没有的云资源应当在目录中选择功能和性能相近的进行适配@@。凡是省政务云能够提供的服务@@,各使用部门不得单独购置@@。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确有特殊资源需求@@(计算@@、存储和安全等硬件资源@@),省政务云不能提供且不能适配的@@,可申请单独购置@@。使用部门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经省营商环境@@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程序选择云服务商@@,并经该云服务商确认采购设备符合纳管要求后@@,由使用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支持并参与省政务云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云监管系统实时监测省政务云运行维护情况@@,定期对云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对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负责督促云服务商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开展本部门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自查@@、测评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部门部署在省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资源归属使用部门管理@@@@。使用部门应依法通过合同等手段要求云服务商未经使用部门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部门的数据资源@@;在合同终止时@@,云服务商按要求做好数据@@、文档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政务云平台@@进行安全监测@@,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云服务商整改@@。

  第二十七条@@ 省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云服务商按照@@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按规定开展省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内各市@@地@@政务云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