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5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数字政府@@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适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统@@。

  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

  (一@@)电子公章@@。是指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事主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用于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是指单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是指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印章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统筹建设和运维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供印章编码和已备案实物印章的印模@@,负责全省电子印章的备案和社会治安管理@@@@;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乐动安卓app 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电子印章相关工作@@。

  第五条@@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章数据共享@@、融合应用@@;与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模@@、实物印模数据共享和电子印章备案@@。

  电子印章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可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部署建设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二@@级平台@@@@,实现电子印章属地化管理@@@@。各单位@@@@(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已建有电子印章系统的单位@@@@(机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其按照@@《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改造电子印章系统@@,实现与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支持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申请@@@@

  第六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应当在依法取得实物印章后@@,通过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申领电子印章@@。

  (一@@)申领电子公章@@@@,应当提供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领电子职务章@@@@,应当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领电子私章@@@@,应当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领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时@@,印模信息无法通过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获取的@@,应当提供印模信息@@。

  第七条@@商事主体@@的电子印章@@,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海南@@@@乐动安卓app 网@@、海南@@乐动安卓app APP等渠道申领@@,无需提供任何申请材料@@。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和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

  第八条@@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相关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作@@@@

  第九条@@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电子印模@@,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提供的实物印模和印模编码生成@@。已生成的电子印模同时推送至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一@@条@@新设商事主体@@的电子印模@@,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印模编码和印模制作@@规范生成@@。

  已设商事主体@@的电子印模@@,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提供的实物印模和印模编码生成@@;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不能提供实物印模和印模编码的@@,按照新设商事主体@@的电子印模@@生成程序执行@@。

  生成的商事主体@@电子印模同时推送至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机构@@)的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的电子印模@@,应当与在省公安厅备案的印模信息@@,包括规格@@、式样@@和编码等保持一@@致@@,实行@@“同章同模@@”管理@@。

  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规格@@、式样@@;电子私章@@的文字内容@@,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制作@@电子印章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应当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包括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五条@@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将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和电子印章档案材料永久保存@@,以备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者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向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向社会组织@@@@、商事主体@@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提供签章@@@@、验签等基本服务@@。

  第五章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印章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需要修改保护口令的@@,应当向省大数据管理@@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出现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个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变更@@@@、电子印章载体丢失或者损坏以及实物印章发生其他变更@@情形的@@,使用主体@@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声明电子印章作废@@@@,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重新申领电子印章@@,原电子印章自动失效@@、作废@@。

  第二@@十条@@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机构@@)撤销@@、注销@@或者因合并后不再保留原单位@@@@(机构@@)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声明电子印章作废@@@@,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有电子印章载体的应当将电子印章载体移交省大数据管理@@局@@。

  电子公章@@的注销@@应当提供单位@@@@@@(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电子职务章@@的注销@@应当提供单位@@@@@@(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持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联系方式@@。

  电子私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四条@@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规范@@:

  (一@@)采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二@@)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C0118—2019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总体技术架构@@》、《C0119—2019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签章@@技术要求@@》、《C0120—2019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印章技术要求@@》、《C0121—2019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接入测试方法@@》、《C0122—2019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接口要求@@》等的规定@@。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至少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