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6月@@7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七@@、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八@@、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自@@然资源部将通过网上受理@@,并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的申请信息等@@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性审查@@。

  (三@@)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

  (四@@)部机关内部会审@@。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应严格执行第八@@条@@(一@@)的规定@@外@@,第八@@条的其他规定@@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一@@@@、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十@@三@@@@、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四@@@@、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测绘@@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六@@@@、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十@@七@@@@、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十@@八@@@@、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十@@九@@@@、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二@@十@@@@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三@@@@@@、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五@@@@@@、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一@@、本标@@准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有法人资格@@@@,并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所申请专业类别的专业标@@准@@要求@@。

  取得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应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甲级测绘@@资质无作业范围限制@@。

  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

  (四@@)符合通用标@@准@@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三@@、对在本标@@准实施前测绘@@单位已有的用于申请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离开本单位的前提下@@,实行@@“老人老办法@@”,原有专业和@@职称等@@级继续有效@@。没有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1.通用标@@准@@.pdf  

2.专业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