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步伐@@,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和实际感受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建立具有内蒙古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促进自治区@@营商环境@@加速改善@@,打造企业和群众满意的一流环境@@。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营商环境@@组成员单位和相关指标@@涉及部门@@、企业共同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对接@@,切实做好评估解读和专业指导@@。

  第@@四条@@  营商环境@@评估对象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选取部分@@旗县@@@@(市@@、区@@)、开发区@@@@、试验区@@进行评估@@。

  第@@五条@@  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根据世界银行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建立@@,分@@为@@4个维度@@、20项一级指标@@@@、92项二级指标@@@@。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六条@@  营商环境@@评估应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方法为基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并编制全区@@营商环境@@评估报告@@。

  第@@七条@@  营商环境@@评估数据应当包括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和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数据@@。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数据应当采取公开数据分@@析@@、系统数据调取@@、实际案例@@、假设案例@@、样本企业@@、线上提交材料等方式获取@@。

  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数据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暗访等方式获取@@。

  营商环境@@评估指标@@@@、规则@@@@、标@@准@@、问卷等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场主体@@可自主参与评估调查和反映情况@@,参评地方不得干预@@,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营商环境@@评估获取的数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分@@析系统进行校验@@,对办@@理环节@@、时间@@、成本等情况进行全链条复核校对@@,交叉印证部门和企业填报数据@@,剔除异常数据@@,补充缺失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客观@@、评估结果实事求是@@。

  第@@十条@@  营商环境@@评估评分@@采用世界银行评价@@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前沿距离得分@@法@@,得分@@范围为@@0—100分@@。每项二级指标@@@@表现最优即前沿盟市@@得分@@为@@@@100分@@,其他盟市@@得分@@根据其与前沿值的差距计算@@。全部二级指标@@得分@@加权计算一级指标@@得分@@@@,全部一级指标@@得分@@加权计算为盟市@@营商环境@@评估总@@分@@@@,即为营商环境@@排名依据@@。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营商环境@@评估纳入自治区@@对盟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结果即为盟市@@营商便利度@@,由自治区@@党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旗县@@(市@@、区@@)、开发区@@@@、试验区@@评估结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参考@@,不用作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

  第@@十二条@@  营商环境@@评估应当全面梳理反映的问题@@@@,对个性问题@@及时反馈各地区@@加以整改@@,对共性问题@@协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建议@@,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评促改@@、补齐短板@@。

  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评估应当注重总@@结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和创新实践@@,形成营商环境@@优秀典型案例予以复制推广@@,合理引@@导更多@@的地区@@以评促优@@@@、改革创新@@。注重发挥评估的引@@导和督促作用@@,务求实效@@,坚决破除@@“唯排名论@@”。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评估应当以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最佳案例@@、最优指标@@为前沿标@@杆@@,深入分@@析自治区@@的差距不足@@,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对标@@先进水平@@,研究谋划实现跨越提升@@。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十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参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开展营商环境@@评估@@@@(评价@@)。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营商环境@@评估@@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团队和组织实施能力@@,能够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评估数据牟利@@。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参评盟市@@承接评价@@咨询@@@@、培训@@、课题@@研究@@、信息系统建设等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参评盟市@@不得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协同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完善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方式方法@@、政策制度及纪律要求@@,确保评估科学合理@@、方法标@@准@@规范@@、结果客观公正@@。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根据世界银行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各项指标@@责任部门@@,共同做好营商环境@@评估的培训@@指导@@,研究建设营商环境@@评估数字化平台@@@@,提高评估分@@析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评估发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实践@@,推动全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开设媒体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营商环境@@建设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优化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其他社会机构自行开展的评估@@(评价@@),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排名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docx

2.营商环境@@评估评分@@计算公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