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送@@审稿@@--截止日@@期@@:2021年@@8月@@2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场主体@@权利义务@@】  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适用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营造尊重和@@保护企业经营者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支持企业家发挥骨干引领作用@@。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条@@【深化粤港澳合作@@】  加强与香港@@、澳门的交流合作@@,支持和@@鼓励与香港@@、澳门的行业协会商会@@、市场主体@@加强交流@@,推动建立与港澳投资和@@贸易规则相衔接的政策@@、规则和@@标@@准体系@@,促进各类要素便捷流通和@@优化配置@@,共同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先行先试@@】  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根据国家授权及我省@@立法权限@@,支持本省@@经济特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支持广州开展先行先试@@立法@@;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第八@@条@@【容错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未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九@@条@@【营商环境@@评价@@@@】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参照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市场和@@要素环境@@

  第十@@条@@【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设定任何负面清单以外的市场准入@@限制@@。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试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监管等配套制度@@@@。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商投资@@设置负面清单以外的准入限制@@。

  省@@、地级以上市@@投资促进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南@@,为外商投资@@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市场主体@@平等@@】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和@@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以及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或隐性障碍@@。

  第十@@三@@条@@【公平@@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的排除及限制竞争行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及限制竞争行为@@等@@,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中小投资者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为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开通中小投资者纠纷案件投诉@@、受理绿色通道@@,落实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支持中小股东诉讼的配套措施@@,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第十@@五@@条@@【“证照@@分离@@”和@@“一@@照通行@@”】  商事登记@@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在符合条件的行业推行涉企经营许可按企业需求整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可同时申办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将@@各类许可证信息@@归集至营业执照@@,减少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开办企业服务@@流程@@,推行全程网上办理@@@@。设立开办企业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市场主体@@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

  第十@@七@@条@@【法律@@文书送达@@】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承诺确认的其他地址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过程中@@,市场主体@@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在商事登记@@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注销@@】  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建立企业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企业注销相关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或者@@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的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由省@@@@商事登记@@机关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文件@@。企业申请税务@@注销后@@,税务@@机关未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者@@未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企业债务及税收清缴承担清偿责任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

  (二@@)设置超出采购或招标@@@@目@@的的资质@@、资产@@、规模@@、注册@@地@@、分支机构等非必要条件@@;

  (三@@)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

  (五@@)实施其他涉及采购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的歧视行为@@。

  在政府采购领域@@取消投标@@保证金@@,推行以责任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在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

  第二@@十@@条@@【规范@@收费行为@@】  全面落实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一@@@@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收费目@@录@@@@及标@@准@@,不得向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不得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二@@@@条@@【中小微企业融资@@@@】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机制@@,归集整合@@、开发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直接融资@@@@等功能@@。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和@@涉农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保本微利原则@@,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不得偏离主业扩大经营范围@@@@。

  推动在政府采购系统搭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可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贷款融资@@服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第二@@十@@三@@条@@【直接融资@@@@】  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对准备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托管@@平台@@@@,为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和@@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土地@@要素@@】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灵活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定期滚动机制@@,重点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为产业发展提供国土空间@@@@。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试行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建立健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和@@兼容的规则@@。对于新供应以及续期使用的工业@@用地@@@@,应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按照协议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自然资源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种环节的协同监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要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

  建立全省@@统一@@归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资源库@@,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除超大@@、特大城市外@@,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或城市群探索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政策措施@@,在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市场主体@@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培养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服务@@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和@@技术@@人才@@。

  第二@@十@@七@@条@@【技术@@要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完善支持市场主体@@技术@@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和@@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二@@十@@八@@条@@【数据@@要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开发建设农业@@、工业@@、交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安防@@、城市管理@@、基层社会治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利用场景@@。

  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物流降本增效@@】  推动海运@@、空运@@、铁路@@、公路运输信息@@共享@@@@,构建货运信息@@可查@@、全程实时追踪的多式联运体系@@;推进@@货运运输工具@@、载运装备等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提升货物运输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货运收费的监管@@、指导@@,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取消无@@依据@@@@、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

  推进@@公路按照车型@@、时段@@、路段等实施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补偿@@或回购等方式@@降低公路通行成本@@。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确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时限等内容@@,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但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收集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市场主体@@从事联合抵制@@、固定价格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违规收取费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五@@)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六@@)其他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二@@@@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企沟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场主体@@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市场主体@@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规范@@拖欠账款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得强制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

  第三@@十@@五@@条@@【政府诚信履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员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兑现@@。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纾困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经营者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或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三@@章@@ 乐动安卓app

  第三@@十@@七@@条@@【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公布统一@@标@@准化@@@@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规范@@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流程@@@@。

  编制@@乐动安卓app 事项@@目@@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施@@乐动安卓app 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确保同一@@@@乐动安卓app 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

  办事指南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和@@在线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必须明确@@、具体@@,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八@@条@@【实体服务@@大厅@@@@】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实体@@乐动安卓app 大厅@@,将@@乐动安卓app 大厅@@中部门分设的专业性服务@@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现@@乐动安卓app 事项@@一@@窗通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提供便利@@。

  省@@乐动安卓app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不断完善各级@@乐动安卓app 大厅@@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建设@@乐动安卓app 大厅@@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服务@@及评价@@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首问负责@@、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完善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

  对收到的@@“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评价@@,承办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要及时回访核实@@。查证属实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

  第四@@十@@条@@【线上线下融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线上线下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提供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办理等多样化便民服务@@方式@@@@。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线上或者@@线下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市场主体@@的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数字政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社会信用信息@@库等公共基础信息@@库@@,丰富信用@@、金融@@、医疗@@、交通@@、生态@@、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社会救助等主题@@数据@@库@@。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大数据@@@@中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级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政务数据@@@@。推动政府机关业务系统和@@公用事业企业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共享共用@@。

  第四@@十@@二@@@@条@@【移动@@乐动安卓app 平台@@(“粤系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事项@@和@@应用进驻@@粤省@@事@@、粤商通@@、粤政易等@@“粤系列@@”平台@@。进驻@@“粤系列@@”平台@@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原则上与省@@@@乐动安卓app 事项@@通用目@@录@@@@保持一@@致@@,由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部门对进驻@@@@乐动安卓app 覆盖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标@@准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粤系列@@”平台@@业务联通@@,横向对接实体@@乐动安卓app 大厅@@和@@数字政府@@一@@体化平台@@@@,实现@@多场景@@、多终端融合发展和@@一@@体化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面向群众@@、企业和@@公职人员的移动@@@@乐动安卓app ,应当依托@@“粤系列@@”平台@@开展@@,原则上不再新建移动@@@@乐动安卓app 平台@@。已有移动@@@@乐动安卓app 应用应当分步分类整合到@@“粤系列@@”平台@@,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建或保留的@@,由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部门具体@@办理@@。

  第四@@十@@三@@条@@【证照@@、签章电子化@@】  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建设以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为核心的公共数据@@基础平台@@@@。市场主体@@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公用服务@@事项@@@@,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与实体证照@@@@、印章@@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是依法依规必须核验或者@@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简化证明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探索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由市场主体@@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打印含有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在各相关部门@@办理的证明事项@@@@@@。

  第四@@十@@五@@条@@【告知承诺制@@】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容缺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乐动安卓app 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清单管理@@】  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

  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行政机关不得以技术@@审查为由@@,推延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十@@八@@条@@【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同步落实@@。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条@@【工程@@项目@@审批改革@@(一@@)】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监管@@。

  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可以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对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实行合并办理@@。

  第五@@十@@条@@【工程@@项目@@审批改革@@(二@@)】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结果@@供特定区域内拟进驻@@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免费使用@@。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承担@@。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各类规划@@数据@@衔接整合@@、信息@@共享@@共用@@,实现@@“多规合一@@@@”。

  对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组织实施和@@限时完成@@,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推动相关规划@@@@、测绘数据@@与公用事业企业共享@@。

  第五@@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与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企业协作@@,提供标@@准地址数据@@@@,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有关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相应公用事业企业并联办理相关业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允许市场主体@@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在银行网点代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相关规定@@,为市场主体@@免费提供按照地址查询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受限状况@@、宗地图等图件信息@@和@@非住宅类不动产产权信息@@等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提升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办税流程@@、压缩办税时间@@、精简办税资料@@、拓宽办税渠道@@、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推动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第五@@十@@三@@条@@【跨境贸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商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先放行后检测@@等管理@@。

  海关部门应当建立提前申报通关机制@@,鼓励企业提前申报@@,对因提前申报修改进出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部门@@、港口@@、船舶公司@@、进出口企业@@、物流企业@@、中间代理商等各类主体@@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等项目@@的查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和@@公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第五@@十@@五@@条@@【规范@@中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规范@@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应当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市场主体@@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不得妨碍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第五@@十@@六@@条@@【惠企政策免申报制度@@@@】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政策制定@@】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充分听取各类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建立完善的意见收集@@、整理@@、采纳与反馈机制@@;

  (二@@) 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

  (三@@) 一@@般应为市场主体@@留出不少于三@@十@@日@@的调整适应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四@@) 应按规定程序@@公开@@,未按法定要求和@@程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政策出台前公平@@竞争@@的集中审查制度@@@@。鼓励独立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政府公平@@竞争@@审查的评估与清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时限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的时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成本监审或调查@@、以及上报上级部门批准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规范@@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区域@@、本行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行政检查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在乡镇街道整合执法力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六@@十@@二@@@@条@@【规范@@普遍停产停业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需要在相关区域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执行@@。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并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六@@十@@四@@条@@【规范@@行政机关的罚没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对下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收费数额等@@,与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六@@十@@五@@条@@【财政奖励补贴@@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各项财政奖励@@、补贴@@的发放程序@@@@,及时公开各项奖励@@、补贴@@的政策依据@@@@、适用主体@@和@@范围@@@@、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和@@时限@@。

  发放财政奖励@@、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最终发放对象及其适用条件@@、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及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行政事项@@定期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对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涉企保证金及各类目@@录@@@@清单@@、各类财政奖励及补贴@@事项@@的定期评估制度@@@@。

  经过前款评估@@,认为已经具备调整或取消条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调整或者@@取消@@,或者@@及时报请有权机关适时调整或取消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涉企保证金及财政奖励@@、补贴@@,及时调整相应的目@@录@@@@清单@@。

  第六@@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导航@@、预警@@、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制度@@@@】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破产行政职能的政府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破产企业重整等问题@@@@。

  第六@@十@@九@@条@@【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时@@,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条@@【线上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构建多层次线上诉讼@@服务@@体系@@,加强线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线上立案@@、跨域立案@@、线上阅卷@@、远程开庭等智能化服务@@@@,推进@@全流程线上办案@@。

  第七@@十@@一@@@@条@@【行政和@@司法保护@@】  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公正高效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防止各类案件超期办理@@,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和@@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抵制@@、拖延或者@@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营商环境@@的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七@@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全面覆盖@@、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网络@@。

  完善律师参与境外投资决策@@、项目@@评估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加大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

  第七@@十@@三@@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司法机关应当与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纠纷解决的协调对接机制@@,利用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的专业人才优势@@,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

  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仲裁和@@调解@@机构建设@@,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加入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七@@十@@四@@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专题@@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十@@五@@条@@【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及时督促各地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六@@条@@【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  鼓励各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作为特约监督员@@,对营商环境@@问题@@进行监督@@。

  特约监督员应当搜集并及时反馈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不良行为@@。

  媒体应当进行客观@@、真实@@、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利用有关营商环境@@报道谋取非法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舆情收集和@@回应工作@@,对于在舆情中暴露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

  第七@@十@@八@@条@@【社会监督与整改机制@@】  对于涉及营商环境@@的问题@@或违法行为@@,任何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进行投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直接办理或按照职责予以转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积极推进@@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并提供安全@@、保密@@、有效的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回应内部举报信息@@@@,保护内部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分析涉及营商环境@@投诉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制度@@性的解决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市场主体@@违法责任@@】  市场主体@@在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反承诺事项@@@@,或者@@有其他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并记入其信用记录@@@@。

  第八@@十@@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营商环境@@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事项@@@@、办事环节@@、办事材料@@、办事时限的@@;

  (三@@)违反规定限制市场主体@@准入或者@@退出@@;

  (四@@)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五@@)违法干涉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六@@)不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七@@)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额外收费@@,向市场主体@@强制或者@@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八@@)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者@@市场主体@@商业秘密@@;

  (十@@)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强制市场购买指定商品@@、服务@@,向市场主体@@索要商品@@、服务@@或者@@强行低价购买商品@@、服务@@;

  (十@@一@@@@)违反规定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举报@@,违规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以及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取得的违法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一@@@@条@@【公用事业企业法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或者@@违规收费@@、随意中断或者@@终止服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XXXX年@@ XX月@@ 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