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确的@@业务需求清单或相关意向协议@@。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为计算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运行后用于数据计算@@、存储等方面的@@功能@@规划说明及配置说明@@,应当保证用于数据存储功能@@的@@机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机柜总功率的@@@@20%。

  第五条@@ 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建筑物屋顶可以安装光伏组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外墙安装光伏组件@@。自建设@@施不能满足的@@用电需求@@,可以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于@@6月底前对项目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进行核实@@。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核实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股东在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同时关闭其所有@@(或控股的@@@@)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运的@@其他数据中心的@@@@,所关闭的@@数据中心@@机柜总功率@@(不含@@强制退出关闭的@@部分@@)的@@一半可以在计算新建@@@@、扩建项目能耗@@时予以扣减@@,不计入新建@@@@、扩建项目能耗@@。

  关闭存量数据中心应当提交相应证明@@,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据中心关闭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年能源消费量小于@@1万吨标@@准煤@@@@(电力按等价值@@计算@@,下同@@)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3;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1万吨标@@准煤@@@@且@@小于@@2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5;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2万吨标@@准煤@@@@且@@小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2;年能源消费量大于等于@@3万吨标@@准煤@@@@的@@项目@@@@,PUE值@@不应高于@@1.15。

  第八条@@ 数据中心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通过自用@@、对外供热等方式加强余热资源利用@@。鼓励@@采用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制冷设备@@、通风设备@@、变压器等通用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应当达到@@或超过一级能效标@@准@@,禁止新增以消耗臭氧层物质为工质的@@设备设施@@,鼓励@@采用以二氧化碳等自然工质为介质的@@制冷设备@@@@。

  第九条@@ 新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年能源消费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应当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实现@@PUE值@@测量@@,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数据中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年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应当确保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数据传输连续@@、完整@@、真实@@。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在本市没有已获得节能审查但在获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节能审查前充分论证节能方案@@,完善节能报告编制@@。节能报告是建设@@单位就节能工作做出的@@承诺@@,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能报告的@@真实@@性@@,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各项要求@@及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确保实际能源资源利用水平不低于设计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两年内上架率@@(实际上架的@@机柜总功率@@/项目机柜设计总功率@@)未达到@@@@8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要求@@,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在节能审查工作中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级发展改革部门需同步将相关违法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值@@执行@@《数据中心能源效率限额@@》(DB11/T1139)的@@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对于@@超过标@@准限定值@@@@(PUE值@@1.4)的@@数据中心@@,将按@@《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形@@,确定执行差别电价单位的@@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对于@@PUE>1.4且@@<=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度电加价@@@@0.2元@@;对于@@PUE>1.8的@@项目@@(单位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每度电加价@@0.5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