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28号@@)的精神@@,规范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和实施@@成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水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使用省级财政经费支持@@,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有利于提升承担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第三@@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强企工程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导航@@@@、专利转化@@等@@。

  (一@@)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运用@@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引导全省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普遍建立起与经营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

  (三@@)专利导航@@@@。培育一@@批在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面分析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应用模式的企业@@;

  (四@@)专利转化@@。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和经济效益提升@@。

  第四@@条@@ 项目遵循政策引导@@、激励创造@@,严格保护@@@@、促进运用@@@@,因项施策@@、持续推进的原则@@。坚持过程管理@@、动态管理@@、要素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财政经费预算@@,编制@@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择优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省市场监管局@@原则上不接收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机构@@;

  (二@@)具有规范的知识产权@@和财务等管理制@@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经费保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

  (四@@)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五@@)保障项目实施@@@@的制@@度@@、人才@@、经费等支撑条件证明@@;

  (六@@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对部分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提出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审定@@。

  第十一@@条@@ 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的专利导航@@@@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实施@@期限@@、验收方式@@,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利转化@@按照后补助方式进行@@,不签订合同书@@。

  第十三@@条@@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立项@@支持的专利导航@@@@@@、专利转化@@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等称号@@的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铭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工作进度@@,适时跟踪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书内容@@。确因法定不可抗力需要变更@@,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支出范围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超范围列支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奖金发放@@、旅游接待@@、工会活动等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

  (二@@)挪用项目经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法定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四@@)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条@@ 终止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管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3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成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颁发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改变项目合同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要求承担单位退回全部或者部分拨付经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管处室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用审查@@,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验收等活动期间不得私自与项目申请方@@、项目合作方等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方宴请@@、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如有违反@@,将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省级财政经费@@,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