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本通知@@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
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补缴欠费@@。
(三@@)返还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
(四@@)资金使用@@
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实施条件@@
本市@@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六@@)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条件@@@@、返还比例@@等@@,以后年度如有变化@@,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二@@、经办流程@@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经办服务模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校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办事@@-失业保险费返还@@)公示符合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用人@@单位名单@@,于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二@@)公示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于次月@@发放至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银行账户@@。
(三@@)对公示有异议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于当年@@12月@@31日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复核申请@@。由相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符合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3.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导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4.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通过行业代办参保的用人@@单位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不纳入@@“免申即享@@”范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交申请@@。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涉及派遣用工的@@,应得到实际用工单位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返还失业保险费@@@@,有利于强化激励@@,引导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系统自动审核@@,单位免申即享@@@@”的服务模式@@,力争做到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享尽享@@。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数据筛查@@、人@@工复核@@、资金拨付等环节和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公示筛查结果@@,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审慎甄别资格@@,提高单位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防冒领@@、骗取现象@@,给予用人@@单位有效指导@@,跟踪解决遇到的问题@@@@,并将特殊问题@@及时上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政策@@,加强舆论引导@@,扩大政策知晓度@@,使用人@@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知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享受@@政策@@。
四@@、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