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决定或者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三@@)(四@@)项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申请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