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5号@@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7月@@30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六@@条@@@@ 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对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本条@@例第@@二@@条@@@@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

  第@@九@@条@@@@ 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本行业@@、本领域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第@@十@@条@@@@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拟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计划@@;

  (二@@)组织推动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开展网络安全监测@@@@、检测和风险评估@@;

  (三@@)按照国家及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四@@)认定网络安全关键岗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和惩处@@建议@@;

  (五@@)组织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六@@)履行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规定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应当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

  第@@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整体中断运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国家基础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数据泄露@@、较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违法信息较大范围传播等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第@@二@@十@@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二@@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网络安全威胁@@、漏洞@@、事件等信息@@,促进有关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以及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六@@条@@@@ 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等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防范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标@@准@@,指导@@、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国家继续教育体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组织力量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技术攻关@@。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制定管理要求并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中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加强网络安全军民融合@@,军地协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运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未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的@@;

  (二@@)安全保护措施未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的@@;

  (四@@)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

  (五@@)未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的@@;

  (六@@)开展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没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参与的@@;

  (七@@)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的@@;

  (八@@)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未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要求报送情况的@@;

  (九@@)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的@@;

  (十@@)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未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或者未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的@@。

  第@@四@@十@@条@@@@ 运营者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的@@,由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营者采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的@@,由国家网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运营者对保护工作部门@@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中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等有关部门@@、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者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密码使用和管理@@,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