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细化完善内控体系@@,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依法指导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名录@@,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建立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科学配置@@、规范运作@@,维护资本安全@@。

  (二@@)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督促防范国有资本流失@@,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和收益管理@@、负责人薪酬@@监管@@、统计监测和报告@@,监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

  (五@@)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严格按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依法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管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地方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

  (一@@)财政@@部门执行统一@@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登记@@、转让@@、交易管理等制度@@,加强国有产权变动全流程动态监管@@,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根据@@需要@@,组织所出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所出资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并根据@@管理权限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出资人机构@@核准或备案@@。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享有出资人权益@@,确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范围内@@,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范围@@,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全面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并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负责人薪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依法依规参与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重大@@事项依法规范@@、制衡有效的内部决策机制@@,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并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实施进展及结果@@。

  第十六条@@ 对主业确认及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及重点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重大@@股权管理事项@@,发行涉及权益变动的债券@@,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负责人薪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及处置@@@@,重大@@对外捐赠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任务等重大@@事项@@,国有金融机构@@应书面征求出资人机构@@意见@@。

  对企业发展规划@@,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办法及年@@度预算@@,企业年@@金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国有金融机构@@应书面报告出资人机构@@@@。

  第十七条@@ 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出资人机构@@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和考核@@@@、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及相关重点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增减注册资本@@@@、转让@@国有股权等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对委托管理国有金融机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完善管理者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保障体系@@。

  (一@@)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出资人机构@@按规定备案或核准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国有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经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

  (二@@)财政@@部门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建立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与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相衔接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出资人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组织开展对管理者薪酬的审核和清算工作@@。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财政@@部门规范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出资人机构@@指导监督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并对相关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四@@)财政@@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国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或建议任免相关工作@@。

  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出资人机构@@可以建立完善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所出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结合所出资金融机构@@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行业特点等@@,将风险控制水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六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掌握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并依法依规确认所出资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加强日@@常财务@@、运营和风险管理@@,依法依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以经营计划为基础@@,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科学编制全面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时报送出资人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聘用有资质的承办金融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应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遵守财务会@@计@@规则@@要求@@,坚持稳健审慎经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财务信息分析@@,强化投融资管理@@、资产负债管控@@、资本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协同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受托人@@、国有金融机构@@违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提醒并督促纠正@@。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行业监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机构@@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未按出资人机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职责@@,按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金融机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由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