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进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下@@,负责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工作@@,推进全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建设@@。

  政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务部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等技术服务@@,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安全可控的原则@@@@@@,统筹建设@@本级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第@@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务数据标@@准化建设@@,研制政务数据采集@@、归集@@、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标@@准@@,促进政务数据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全区政务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建设@@、管理@@、运维本行政区域内政务网络@@、政务云@@、大数据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和政务信息基础设施统建共用@@,为政务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提供基础支撑@@。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能要求@@和政务数据建设情况@@,按照@@共享@@原则@@编制@@、更新@@、维护和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通过本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审核汇总@@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前应当预编相应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

  第@@三章@@ 采集归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依法采集数据@@。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要求@@,实现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规范@@,做好本部门数据采集@@、治理@@、校核@@、更新@@、使用等工作@@,明确对异议或者错误数据的处理主体@@@@、程序及时间@@。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数据存储于自治区@@、盟市两级政务云@@@@。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本级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进行归集@@@@、治理@@,统筹建设@@基础信息资源库@@、主题@@信息资源库@@、公共信息资源库@@。

  第@@十八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治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政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数据质量监管@@,对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共享@@开放@@

  第@@十九条@@ 政务数据应当统一通过自治区@@、盟市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共享@@开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共享@@开放@@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

  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并明确具体共享@@条件@@。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明确本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依据履职需要@@,明确需要其他部门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数据责任清单@@、需求清单@@、负面清单的动态更新@@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满足业务需求为目标@@@@,编制形成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并纳入自治区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运行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说明使用用途和范围@@,并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用途和范围@@。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数据共享@@权限@@。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和范围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获取@@、使用政务数据应当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共享@@资源库和主题@@数据库@@,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数据资源@@,确保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并尽可能以接口方式提供@@。政务部门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前告知同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并提出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坚持@@“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有序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类型分为非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等三种类型@@。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属于非开放类@@。

  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其他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应当主动向社会开放@@。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公布利用数据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开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实现政务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第@@三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部门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对于依法不予开放和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负面清单@@,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章@@ 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政务数据资源@@,融合社会数据资源@@,挖掘数据资源价值@@,开发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应用@@。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依法使用政务数据资源以外的社会数据资源@@,应当坚持统筹管理@@@@、集中治理@@@@、共享@@共用@@、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十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合作开发利用@@政务数据资源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合作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

  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资源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务开放数据创新创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安全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应用规则@@@@,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网络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制定数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电子督查等方式@@,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考核方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管理@@@@、共享@@开放@@程度@@、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分级分类开展应用效能综合分析评价并公开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企业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自治区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