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重复投资@@、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等问题@@@@,为数字政府@@建设与运营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云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等资源@@,为电子政务应用@@提供支撑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集约@@、分域管理@@、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政务云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统筹集约@@开展@@,各设区市不得超出规划规定范围新建或改扩建政务云@@,县级不再建设政务云@@。各设区市已建政务云应与省级政务云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已建的云管平台@@应纳入全省统一@@管理@@。省直部门已建行业云应与省级政务云对接@@,纳入统一@@管理@@。

  第五条@@ 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要全部迁移上云@@。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社会资金联合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政务信息管理局@@是全省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各设区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政务云主管部门@@。

  第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云的规划建设@@、服务@@采购@@、监督评价@@和费用结算等工作@@,审定政务云服务@@目录@@,推动本级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云服务@@目录费用标@@准@@,并将服务@@采购@@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会同政务云服务@@提供方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本部门云上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编制政务云服务@@目录@@,为政务云使用部门提供专业化服务@@@@;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迁移@@(部署@@)或迁出等工作@@;配合政务云主管部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编制@@、服务@@目录修订@@、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每季度应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政务云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云资源管理包括申请@@、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申请政务云资源@@,须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函@@、政务云资源申请表@@(附件@@1)、政务云资源需求表@@(附件@@2);

  (二@@)信息系统资料@@:已建系统需要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建设方案@@@@、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等保测评报告等@@;新建系统需要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建设方案@@@@和建设合同@@等@@;上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推广的系统需要提供应用@@推广文件或相关政策依据等@@。

  图片@@

  图片@@

  (三@@)系统迁移@@(部署@@)方案@@。

  第十三@@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政务云使用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政务云使用部门和政务云服务@@提供方@@。

  第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接到政务云主管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为政务云使用部门开通@@云资源@@,按照政务云主管部门核定的云资源需求量与政务云使用部门签订@@《政务云服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报政务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云资源开通@@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通知政务云使用部门进行确认@@,确认后开始计算服务@@费@@。政务云使用部门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迁移@@(部署@@)和测试@@工作@@,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完成迁移@@(部署@@)和测试@@时间应在正式批复的项目建设期内@@,并在正常运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情况报送政务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变更前@@,须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配置的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从政务云迁出或注销信息系统时@@,须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收回云资源@@,并终止计算服务@@费@@。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要协助政务云使用部门做好系统迁出和注销工作@@,并做好相关数据@@、文档等资源@@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以月@@报@@、季报和年@@报等形式定期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政务云运行和资源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对政务云进行优化@@、升级等调整前@@,须制定调整方案@@并报送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若涉及重大调整@@,须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调整方案@@@@(附评估报告@@)报送政务云主管部门@@,待审核通过后实施@@。因调整可能影响云上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政务云使用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反映并协同处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监测@@,严格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政务云通过国家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要求@@,做好政务云安全@@防护和接入管理@@,建立完善容灾备份机制@@,配合政务云使用部门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政务云使用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在云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等工作@@,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支持和参与政务云应急演练@@。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定期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加强部门内部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务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部署@@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的管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确保数据开放共享@@;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与政务云服务@@提供方签订保密协议@@,未经政务云使用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政务云使用部门要严格落实密码应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软硬件产品及密码@@,优先使用自主可控的软硬件产品@@,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网络@@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务云@@、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问题@@@@,政务云服务@@提供方和政务云使用部门应立即按要求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确保政务云与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七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组织政务云使用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从服务@@响应@@、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对云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并公示@@,考评结果将作为云服务@@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定期对政务云使用部门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进行考评并公示@@。对于发现的已申请资源长期闲置@@、僵尸系统占用资源@@、资源未按申请用途及要求使用等情形@@,政务云主管部门将通知有关政务云使用部门进行整改或收回云资源@@。

  第七章@@ 采购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政务云服务@@提供方@@。

  第三@@十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年@@度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云资源使用情况评估报告@@,作为结算云服务@@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务云主管部门依据云资源使用情况评估报告@@、云服务@@目录支出预算标@@准@@、云服务@@考评结果@@,据实结算政务云服务@@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