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5日@@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跨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省大数据@@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密码管理局@@、公安厅@@、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省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八@@条@@@@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省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的@@乐动安卓app 、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全口径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及时更新@@。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维经费@@。

  第十条@@@@省级部门@@(单位@@)需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州@@)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强化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政务信息化发展特点@@,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应用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来源@@。包括投资额度和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等@@。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并按程序报审@@。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下@@同@@)、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建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省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密码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省大数据@@中心@@意见@@。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省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省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跨部门@@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申请@@,履行调整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不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单位@@@@应将验收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三@@条@@@@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财政厅@@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省大数据@@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

  第三@@十四@@条@@@@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自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政府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资金由财政厅@@统筹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七@@条@@@@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在维保结束@@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三@@十八@@条@@@@财政厅@@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第六@@章@@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四@@十条@@@@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七@@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接受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审计厅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系统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省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条@@@@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发改高技@@〔2013〕5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