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下同@@)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二@@)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五@@)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六@@)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和@@推动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投诉@@中心@@,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第七@@条@@@@ 各地投诉@@工作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七@@、八@@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五@@)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六@@)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与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外商投资企业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七@@、八@@项所列情形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各地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可以向省投诉@@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投诉@@中心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督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向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投诉@@中心应当按年@@度向联席会议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对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8日@@印发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4〕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