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四@@、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111号@@)停止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
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