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升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0日@@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承办@@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推进@@。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在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可以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申报@@。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将收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

  市@@、区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承担研究论证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认为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认为无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可以要求决策事项主管部门补充申报@@或者将相关决策事项直接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四@@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作出决策的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可以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业机构@@可以从相关领域名录中随机选取@@,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涉及的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进行审核@@,并按照@@要求研究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经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按程序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报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示@@,提交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九条@@@@ 经同级党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及时发现@@、解决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采用科学@@@@、系统@@、规范的方式跟踪@@、调查@@、收集有关决策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接受督查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区督查机构负责组织推动@@、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具体实施跟踪反馈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方案@@,明确负责跟踪反馈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推进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该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根据@@跟踪工作情况@@,拟定跟踪反馈工作报告@@@@。跟踪反馈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执行效果@@、执行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跟踪反馈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区督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及时@@、主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如期完成决策事项@@。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区督查机构按照@@国家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听取汇报@@、实地督查等方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督查效能@@,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

  第十二@@条@@@@ 督查报告经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审定后@@,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区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区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解决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跟踪反馈工作报告@@、督查报告可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跟踪反馈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跟踪反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跟踪反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或者调整的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负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推动@@、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开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有试点或者试行期限要求的@@,试点结束@@或者试行期限届满@@;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可以自行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决策执行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委托评估以及评估经费@@预算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经决策执行单位审查验收并予以确认@@。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个别访谈@@、舆情跟踪@@、实地考察@@、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效果@@与决策目标@@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四@@)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六@@)评估结果@@,包括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建议@@@@;

  (七@@)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

  和材料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是指对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纳入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做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指导@@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做好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负责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提请会议审议前相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移交相关材料@@。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区司法局@@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档案整理@@。

  第八条@@@@ 决策启动阶段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事项建议材料@@;

  (二@@)初步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报请启动决策程序材料@@;

  (四@@)初步拟定决策草案材料@@。

  第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二@@)决策承办@@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有关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草案及说明@@;

  (七@@)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草案论证的有关材料@@;

  (二@@)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三@@)专家署名或者受委托专业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四@@)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材料@@;

  (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材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依法不履行该程序的@@,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有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提交集体讨论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三@@)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报经同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程序的有关材料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应当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具体要求以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及归档后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