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九@@十@@一@@@@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

  浦东新区应当以@@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

  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乐动安卓app “跨省通办@@”,优化@@事项@@业务规则和办事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三@@款@@: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调查属实的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

  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乐动安卓app 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乐动安卓app 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

  七@@、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将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

  企业设立试行名称申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多个企业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八@@、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企业专区实行登记@@与缴税合并办理@@,登记@@窗口@@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以@@当场缴税@@@@、当场领证@@。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按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本市@@@@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九@@、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中的作用@@,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推进@@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推广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应用@@。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十@@、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当场办结@@。

  十@@一@@@@、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的监管@@@@。

  十@@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全面落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自@@主办理登记@@@@。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食品@@、药品@@、建筑工程@@@@、交通@@、应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十@@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本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

  十@@五@@@@、增加一@@款@@,作为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六@@@@、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市@@场主体@@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未填报的@@,依法以@@登记@@的住所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十@@七@@@@、增加一@@款@@,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商会@@代表@@、专业服务业人员代表@@、市@@场主体@@代表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结合本职工作@@及时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发挥监督作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全面提升上海@@城市@@软实力@@,将上海@@建设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乐动安卓app 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乐动安卓app 、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浦东新区应当以@@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目标@@@@,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虹桥商务@@区等区域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六@@条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乐动安卓app “跨省通办@@”,优化@@事项@@业务规则和办事流程@@@@,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提升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九@@条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本市@@@@@@,支持创设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定价@@、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规范@@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护协助调查的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严格区分公司法人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等@@,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调查属实的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本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本市@@@@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本市@@@@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本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乐动安卓app 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本市@@@@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第十@@九@@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本市@@@@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

  本市@@@@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乐动安卓app

  第二@@十@@三@@@@条本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乐动安卓app 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

  本市@@@@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乐动安卓app ,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乐动安卓app 。

  市@@乐动安卓app 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乐动安卓app 标@@准@@,编制@@乐动安卓app 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乐动安卓app 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乐动安卓app 。

  第二@@十@@四@@@@条本市@@@@@@乐动安卓app 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

  服务窗口@@应当加强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市@@@@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本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市@@@@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本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各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第二@@十@@九@@条本市@@@@实施@@@@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提高@@乐动安卓app 水平@@。“好差评@@”制度@@覆盖本市@@@@全部@@乐动安卓app 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乐动安卓app 主管部门应当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三@@十@@条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可以@@在@@@@乐动安卓app 大厅开办企业综合窗口@@一@@次领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印章@@和发票@@@@。

  企业设立试行名称申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多个企业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市@@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出示业务办理所需要的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推进@@电子印章@@在@@@@乐动安卓app 、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各部门已经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

  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

  第三@@十@@三@@@@条企业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本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本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本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本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相关部门@@管理依据@@。

  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市@@@@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企业专区实行登记@@与缴税合并办理@@,登记@@窗口@@以@@纳税人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当场计算契税应纳税款@@,企业可以@@当场缴税@@@@、当场领证@@。税务@@部门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按规定核实调整并补征税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本市@@@@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

  第三@@十@@八@@条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培养@@、引进@@、用好人才中的作用@@,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

  本市@@@@依托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推进@@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推广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应用@@。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地方特色应用@@。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市@@口岸@@、交通@@、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本市@@@@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其他经济体的申报接口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第四@@十@@条本市@@@@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便利企业开展各环节作业@@。

  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通关手续@@。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第四@@十@@一@@@@条本市@@@@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相关部门@@应当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在@@@@本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区@@、各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

  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

  第四@@十@@三@@@@条企业可以@@通过@@本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当场办结@@。

  第四@@章公共服务@@

  第四@@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实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入驻@@、企业诉求集中受理@@。

  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五@@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

  各区@@应当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本市@@@@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系统@@@@,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

  各区@@应当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惠企政策综合服务窗口@@@@。

  第四@@十@@六@@@@条本市@@@@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本市@@@@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第四@@十@@七@@@@条本市@@@@鼓励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在@@“一@@网通办@@”总门户@@开设服务专窗@@,优化@@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的监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规划@@资源@@、绿化市@@容@@、交通@@等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本市@@@@全面落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自@@主办理登记@@@@。

  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第四@@十@@九@@条本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地方金融@@@@等部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

  本市@@@@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及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依法与金融@@机构共享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环保等政务数据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事业数据@@,并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本市@@@@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乐动安卓app 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园区管理运营单位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条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

  第五@@十@@三@@@@条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市@@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本市@@@@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食品@@、药品@@、建筑工程@@@@、交通@@、应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反馈意见@@,由其将该信息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各部门应当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本市@@@@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七@@@@条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本市@@@@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本市@@@@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八@@条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九@@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六@@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二@@@@条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三@@@@条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录入本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步进行宣传解读@@。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第六@@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

  第六@@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本市@@@@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功能@@,支持金融@@等专业领域建立纠纷解决@@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本市@@@@支持@@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合力营造公平@@@@、公正@@、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本市@@@@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调解业务@@。

  第六@@十@@七@@@@条本市@@@@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本市@@@@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加快形成与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需求相适应的审判体制机制@@@@。

  本市@@@@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与协作@@,协同推进@@本市@@@@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本市@@@@按照国家部署@@@@,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市@@场主体@@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未填报的@@,依法以@@登记@@的住所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第六@@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对从事司法委托的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中介机构的遴选@@、评价@@、考核规则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

  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相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第七@@十@@条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

  第七@@十@@一@@@@条本市@@@@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本市@@@@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破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后@@,自@@动解除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减免@@。

  第七@@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处分破产企业重大财产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逐项表决通过@@@@。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三@@@@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维权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及@@“一@@网通办@@”平台@@等@@,对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反馈渠道@@,保障市@@场主体@@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商会@@代表@@、专业服务业人员代表@@、市@@场主体@@代表和群众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结合本职工作@@及时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信息@@,发挥监督作用@@。

  第七@@十@@四@@@@条本市@@@@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第七@@十@@五@@@@条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

  第七@@十@@六@@@@条本市@@@@探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

  本市@@@@遵循@@“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核@@。

  第七@@十@@七@@@@条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渠道@@的@@;

  (二@@)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实名差评事项@@@@,拒不整改的@@;

  (三@@)对企业变更@@住所地违法设置障碍的@@;

  (四@@)妨碍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的@@;

  (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