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市@@级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制定@@、标@@准拟定@@、指导协调@@、统筹管理@@@@,负责行政监督系统的统一@@建设和运行管理@@@@,统一@@管理@@全市@@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并推动公开共享和应用分析@@,直接负责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统筹管理@@@@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直接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负责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建设行政监督系统@@,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提供服务@@,并对区县@@@@(自治县@@)交易中心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提供指导@@,负责在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并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本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系统运营@@与安全@@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数据规范@@,统一@@技术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等@@,能够实现各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交易系统应当具备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以及在线@@完成标@@书制作@@、投标@@@@、开标@@@@、评标@@@@、异议@@、招标@@异常处理@@、数据统计@@、存档归档等功能@@,并能够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操作人员身份@@;应当为行政监督系统进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督提供相应数据接口和监督通道@@,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到行政监督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

  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信息交换@@、数据整合@@、资源共享@@、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等功能@@。

  行政监督系统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过程监督@@、投诉@@处理@@、数据监测分析等功能@@,实现对交易系统交易进程@@、数据异常@@、评标@@@@异常@@、操作异常的感知和预警@@,以及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未按规定节点履行责任的感知和提示@@。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交易系统应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测和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和认证结果应当在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布@@。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和维护管理@@等制度@@,落实容灾备份@@、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公开明确保函出具机构进入电子保函服务系统所必须具备的接入技术标@@准和日@@常管理@@细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保函出具机构签订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函出具机构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对相关当事人信息的保密@@、违约责任处理等@@。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系统开发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系统相关服务器@@、操作终端日@@志文件@@,未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许可@@,不得删除@@、更改@@、转移日@@志文件@@。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系统开发单位应当严格规范交易系统业务操作@@,采用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

  第三@@章@@  交易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提供必要条件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开展异地评标@@@@合作应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意@@。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为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评标@@@@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操作流程和场地设施标@@准@@,建立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同意后执行@@。

  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的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软硬件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接受监督的渠道等应当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产生的数据信息@@、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保存@@。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市@@场主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数据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应当确保数据安全@@。涉密数据的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设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资格审批@@、入场审查@@、资质验证@@、交易许可@@、文件备案@@@@、前置条件@@、收费等任何附@@加要求@@,不得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系统开发单位不得设置技术壁垒和采取技术垄断排斥第三@@方系统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结合评价结果@@,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  交易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应按要求在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交易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技术实现相关文件的加密@@、认证等功能@@,并应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交易系统要求@@,使用@@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加密@@、认证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已经印发的标@@准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在各环节保持唯一@@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行政监督系统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并将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通过行政监督系统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已完成备案@@的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鼓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应用@@,将代码作为登记内容并应用于交易@@、监管全过程@@,在发布@@各类交易信息时同时标@@注@@。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由行政监督系统将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交易系统完成项目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备案@@后的@@、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答疑补遗文件@@)加载至交易系统@@,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交易系统应当满足潜在投标@@@@人离线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二@@十四@@条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撤回@@、补充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查看@@、提取@@、修改@@。

  第二@@十五@@条@@ 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参加开标@@@@@@。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并提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时间截止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其他投标@@@@文件@@满足开标@@@@要求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招标@@文件@@应明确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实行不见面开标@@@@的@@,交易系统应当能够实现招标@@投标@@@@各当事方实时获取应知开标@@@@数据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系统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在其他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环境下在线@@进行@@,评标@@@@过程音视频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备查@@。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交换数据电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将中标@@候选人公示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发布@@@@,并同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三@@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的应通过交易系统将合同订立信息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三@@十二@@条@@ 交易系统应当能够提供在线@@异议@@@@、答复功能@@。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的异议@@以及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能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第三@@十三@@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数据规范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动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标@@准化@@,交易系统应当满足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标@@准化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运用行政监督系统做好在线@@监督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本部门有关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政监督信息的登记@@、备案@@、维护与更新工作@@;

  (二@@)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案件@@;

  (三@@)通过行政监督系统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信息监督管理@@@@和预警提示信息处理工作@@;

  (四@@)在发生投诉@@时@@,按照规定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

  (五@@)参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分析统计信息进行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决策@@。

  第三@@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平台@@@@。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管理@@@@,按本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泄露@@、损毁或者违法违规提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数据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线索@@,应当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具备履职尽责所需电子招标@@投标@@@@相关知识@@,能够正确进行交易系统有关使用@@操作@@,准确及时登记@@、发布@@、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正确设置有关选项@@,按规定保守有关秘密@@。

  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因工作失误导致流标@@@@、泄密等严重后果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系统开发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篡改@@信息@@,未按规定公开或保存有关信息@@、提供监督通道@@,交易系统缺陷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数据信息@@,以及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自治县@@)包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

  第四@@十一@@条@@ 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的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