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第@@三@@条@@  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

  第@@十一@@条@@  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分类分级@@、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与民生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需求度高的数据@@。

  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类型@@。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无@@条件免费获取@@;属于依申请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应当向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申请@@,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征求数据提供单位同意后获取@@。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分级开发@@@@。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承担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安全保障@@、开放@@开发@@@@、服务管理等具体支撑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

  二@@级开发@@主体@@基于具体应用场景@@,需要获取一@@级开发@@主体@@汇聚@@治理的数据资源@@的@@,应当经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要求使用数据@@,定期向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开发@@利用情况@@,所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二@@级开发@@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被采集者且不能复原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获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交易@@@@、交换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多元化的数据合作交流机制@@,鼓励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共享@@数据@@,将相关数据向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加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深化融合@@。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数据合作交流机制@@,推进行业数据汇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布局@@、集约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创新应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移动互联网覆盖率和接入能力@@,推进全省@@通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构筑空天地海一@@体化信息网络@@。

  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统筹推进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云计算@@等大数据@@计算能力工程@@,构建高效协同的智能算力生态@@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市@@政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全省@@统一@@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平台@@@@,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发展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应用和服务导向@@,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等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的发展@@,形成创新协同@@、布局合理的产业生态@@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培育优势特色软件产业集群@@,构建健康可持续软件产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农业生产管理智能化过程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配送等环节数字化建设@@,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制造业企业将大数据@@融入生产经营各环节@@,推动@@数字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方面应用@@,推进大型制造业企业和特色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培育面向工业设计和智能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制造业数字化@@。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大数据@@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推动@@数字化服务普惠应用@@,重点拓展交通@@、金融@@、商贸@@、物流@@、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数字应用场景建设@@,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信息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构建城市@@数据资源@@体系@@,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涉农信息普惠服务机制@@,推进乡村管理服务数字化@@,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社会治理和大数据@@辅助决策机制@@,在社会态势感知@@、综合分析@@、预警@@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能力@@,提高宏观调控和风险防范水平@@。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和协同办公@@,推进纵向贯通@@,优化办事@@流程@@,推动@@乐动安卓app 便捷化@@、标@@准化@@。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明确各环节中数据安全@@的范围边界@@、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数据安全@@和数据开发@@应用并重@@,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以及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容灾备份能力建设@@,保障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和开放@@开发@@@@等环节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开展数据采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传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使用的监管制度@@,并会同本级有关政务部门加强数据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要求使用公共数据@@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暂停提供数据服务@@;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提供数据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现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有违规@@、超范围使用数据等情况@@,应当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通报@@,要求暂停或者终止对其提供数据服务@@;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处理和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因数据汇聚@@@@、关联分析等原因@@,可能产生涉密@@、涉敏数据的@@,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政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保密@@、安全监管等规定@@,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处置能力@@,定期对开放@@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的数据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数据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进行风险警示@@。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数据安全@@保护的工作责任@@,加强平台@@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大数据@@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经济差异@@,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完善大数据@@产业链@@,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要求@@,制定促进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建立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关键技术@@@@、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等创新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优先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数字园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培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大数据@@产业金融@@服务@@,拓宽大数据@@企业@@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加大对大数据@@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扶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培育大数据@@创新企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数字园区@@@@,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数字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大数据@@产业集群招商@@、关联业态和衍生业态招商@@,引进国内外知名大数据@@研发机构@@、大数据@@企业@@孵化器@@、大数据@@企业@@、大型数据中心@@,鼓励和支持入园企业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

  第@@四@@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加强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数据交易@@@@平台@@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应用@@重点领域@@,制订大数据@@人才发展计划@@,培养和引进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大数据@@相关专业@@,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本土大数据@@产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用设立研发中心@@、学术交流@@、技术@@持股@@、期权激励@@、服务外包@@、产业合作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大数据@@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对大数据@@企业@@用电给予扶持@@。电力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供电企业为大数据@@企业@@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提供相应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保障其在出行@@、就医@@、办事@@、消费等方面的基本服务需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

  (三@@)篡改@@、伪造@@、泄露@@数据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公共数据@@资源@@一@@级开发@@主体@@和二@@级开发@@主体@@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利益以及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平台@@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非法采集@@、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非法接触@@、破坏@@、侵入公共数据@@汇聚@@共享@@@@@@、统一@@开放@@@@、开发@@服务等基础平台@@@@的@@,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政务部门以及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

  (二@@)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包含政务@@、公益事业单位数据和公用企业@@数据@@。

  (三@@)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四@@)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获取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