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0号@@)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城市@@@@。

  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创新驱动@@、协同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等应当咨询@@专家意见@@。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智慧城市@@管理制度@@,编制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数字经济统计和@@运行监测@@。

  区人民政府@@,市@@、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智慧化应用专项行动计划@@。

  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实行新型基础设施与数字孪生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发展数字孪生应用服务@@;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八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杆路@@、管道@@、机房@@、国际海缆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管道@@@@、线路@@、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建设海口城市@@大脑@@,整合@@汇集政府@@、企业和@@社会数据@@,并在@@城市@@治理领域进行融合计算@@,实现城市@@运行的实时精细感知@@、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指挥@@、事件预测预警等功能@@。

  第@@十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项目论证@@、业务指导和@@标@@准落实@@。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将新建@@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电子政务云上@@,将原有系统向电子政务云迁移@@;面向政府@@工作人员的应用应当集成在@@统一@@的办公@@平台@@上@@,面向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业务系统公@@共服务@@入口应当集成在@@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上@@。市@@、区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公@@共服务@@入口@@。

  第@@十一@@条@@ 各级政务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原则@@@@,对在@@依法履职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大数据@@发展部门依法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第@@十三@@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采集数据类型@@、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将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向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集共享@@,并依托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换@@。

  对无法确权调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可以由市@@大数据@@发展部门确认后在@@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者数据开放平台@@注册接口服务@@,提供数据查询@@。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依法向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用于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对各级政务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信息共享工作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加强对公@@共数据共享@@、更新和@@政务信息系统发展的动态评价@@。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需求调查机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及时调整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第@@三@@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企合作@@,构建集成基础算力资源@@、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及计算技术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算力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创建数据驱动的生产管理新模式@@,提升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数据开发利用@@,推动发展数据清洗加工@@、数据建模@@、可视化分析@@、用户画像@@、行业监测@@、投融资风险评估@@、企业信用评价等数据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开展多边国际数据服务和@@贸易合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集成@@、智能终端@@、软件服务业@@、数字贸易@@、信息安全等基础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创意@@、电子竞技@@、虚拟现实技术等新兴产业@@,以及区块链@@、高精地图@@、北斗卫星服务等前沿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为数字产业领域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产权交易@@、跨境合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引导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计算能力等@@,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创建数字经济领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生态@@。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互联网@@平台@@企业@@,支持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进@@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和@@优化配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产业技术交易平台@@@@,促进@@技术转让@@、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建设智慧园区@@,构建园区智慧管理运行@@、经济分析调度新模式@@,加快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智慧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发展@@:

  (一@@)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运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推进@@智能制造@@,探索建设智慧产线@@、智慧车间和@@智慧工厂@@;

  (二@@)促进@@新信息技术在@@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及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应用@@,推行农产品溯源@@、物流管理等网络化管理和@@营销模式@@,发展农业@@电商产业@@;

  (三@@)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发展@@,培育智慧医疗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跨医疗机构数据互通@@、医疗资源高效共享@@,推广个人医疗数字孪生服务@@,探索完善@@个性化康养服务和@@异地诊疗服务@@;

  (四@@)推进@@国际旅游消费服务智慧升级@@,创新智慧旅游精品项目@@,培育旅游消费新动能@@;

  (五@@)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商务流通服务体系发展@@,加快跨境电商@@、数字服务出口以及城乡商务网点建设@@,培育电子商务数字化新业态@@;

  (六@@)引导和@@支持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移动支付@@、数字人民币的应用与普及@@,推动跨境交易@@、集中登记结算等金融@@领域服务模式创新@@。

  第@@四@@章@@ 智慧治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推动智慧司法@@、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仲裁@@、智慧调解等智能化服务升级@@,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公@@共安全监控资源联网@@、共享与应用@@,推动数据警务@@、智慧公@@安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推进@@数字社会建设@@,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实现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数字化治理@@;推行社会化众包治理模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城市@@共建共治@@。

  鼓励和@@支持智慧社区建设@@、物业小区数字化改造@@,建设智慧服务平台@@@@,推广智慧应用@@,实现便民服务@@、社区关怀救助等智能化@@;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使用习惯和@@办事需求@@,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优化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完善@@乐动安卓app 平台@@,扩大@@乐动安卓app 场景应用@@,推进@@乐动安卓app 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电子化应用@@;促进@@乐动安卓app 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校园@@、智慧课堂@@、“互联网@@+教育@@”平台@@建设@@,探索开展网络化教学@@、区块链教育@@@@,打造智能化@@、数字化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线上线下教育@@常态化融合发展新模式@@。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分析@@、环境质量管理智能化发展@@,开展生态环境全要素管理@@,保护海洋@@、河流@@、森林等重要生态资源@@。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推动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记录@@、整合@@、应用和@@共享@@,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多级联动智慧应急安全救援中心建设@@,构建灾害预警和@@防范@@、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预警联防联控@@、一@@体化应急救援等智慧应用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采取多种资金支持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乐动安卓app 、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以及项目用地@@、电力接引@@、政府采购@@、市@@场拓展@@、设施保护等方面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完善@@激励措施@@、拓展招揽渠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引进及本地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创新型和@@融合型人才@@@@。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国际国内交流@@@@,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智慧城市@@开放式创新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御能力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依法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存在@@重大数据@@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和@@安全保障体系@@,及时更新@@、维护市@@级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和@@接口服务@@,保障政务数据接口授权码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技术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应当编制密码应用方案@@,并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评估@@,建立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目标@@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