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附@@件@@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登记和查询服务有关活动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办理@@。

  第@@七@@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

  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

  第@@九条@@ 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第@@十条@@ 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第@@十一@@条@@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二@@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担保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担保权人@@在原登记中增加新的担保财产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登记@@。

  第@@十四@@条@@ 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担保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与担保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权利实现@@;

  (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

  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担保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十九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担保权人@@@@。

  第@@二@@十条@@ 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未就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统一@@登记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应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的申请@@,征信中心根据@@对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保权人@@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担保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统一@@登记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担保权人@@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

  第@@二@@十四@@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因担保权人@@或担保人名称填写错误@@,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担保权利的@@,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人以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担保权人@@、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统一@@登记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撤销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征信中心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