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南阳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实现政务数据汇聚@@@@@@、融通@@、应用@@,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乐动安卓app 水平@@,推进数字@@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安全@@、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数据@@,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属于政府@@所有@@,各政务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的政务数据视为本部门资产@@。政务数据管理应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本级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政务数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乐动安卓app 和大数据管理局@@,承担日@@常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乐动安卓app 和大数据管理局@@为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建立政务数据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市@@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指导@@、协调@@、监督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市@@、区@@)乐动安卓app 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政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存储@@@@、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基础平台@@@@。市@@共享@@平台@@集中对接@@各政务信息系统以及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等@@,集中汇聚@@全市@@政务数据@@,统一@@提供政务数据管理服务@@。已建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充分整合@@,并主动对接@@市@@共享@@平台@@@@。

  第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数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存储@@、汇聚@@、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 政务数据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管理工作由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生产部门@@、数据应用@@部门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数据生产部门@@按规定和要求向市@@共享@@平台@@汇聚@@数据@@;负责审查数据应用@@部门提交的数据共享@@应用@@@@需求申请@@,作出是否共享@@的决定@@,以及明确共享@@的方式@@。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数据应用@@部门@@,依法依规推动政务数据的场景式共享@@应用@@@@@@,按照@@最少够用原则@@@@,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授权机制@@。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部门@@应向市@@共享@@平台@@实时@@、全量汇聚@@本单位业务数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汇聚@@数据的@@,数据生产部门@@需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供证据材料@@。未汇聚@@的数据应当由数据生产部门@@按照@@数据主管部门@@或者数据应用@@部门要求@@,结合应用@@场景以服务接口的方式向市@@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接口@@。

  数据生产部门@@向市@@共享@@平台@@提供服务接口@@,需同时提供相应的接口规范及调用说明@@,并由技术服务单位对接@@口封装后在市@@共享@@平台@@进行统一@@发布@@。数据主管部门@@要求数据生产部门@@提供更多@@服务接口的@@,数据生产部门@@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提供的@@,应向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数据应用@@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必须通过市@@共享@@平台@@申请数据服务接口@@、数据交叉核验或批量数据交换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共享@@数据@@。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在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数据治理@@、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政务数据目录@@

  第十六@@条@@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务数据目录@@是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是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各政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以及本级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政务数据目录@@的信息项@@、格式@@、共享@@和开放@@属性@@、共享@@方式@@、更新周期等@@。

  第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全部政务数据@@,编制形成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各县@@@@(市@@、区@@)政务部门编制形成的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应当报本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县@@@@(市@@、区@@)政务数据目录@@清单@@。

  第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需求清单@@@@。县@@(市@@、区@@)政务部门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本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县@@@@@@(市@@、区@@)政务数据需求清单@@。

  第二@@十条@@  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提交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需求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本市@@政务数据目录@@@@。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务数据目录@@@@,分解形成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作为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做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数据主管部门@@申请更新政务数据目录@@@@@@。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政务数据目录@@@@,并同步更新责任清单@@。

  第二@@十三@@条@@  县@@级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政务数据采集@@

  第二@@十四@@条@@  数据生产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政务数据采集@@活动应当依据责任清单@@,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数据生产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窗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采集的政务数据@@,由相关各方依据职能协商界定相应职责分工@@@@,进行采集登记@@,保证政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数据生产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由于数据生产部门@@的原因而产生的错误数据@@,数据生产部门@@承担相应后果@@。

  第五@@章@@ 政务数据汇聚@@@@

  第二@@十八@@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规范@@。

  第二@@十九条@@  数据汇聚@@遵循@@@@“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数据生产部门@@自建政务信息系统应接入市@@共享@@平台@@@@,并按照@@本单位政务数据目录@@@@,在业务数据生产的同时实时向市@@共享@@平台@@汇聚@@数据@@;使用@@上级系统生成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向上级申请回流汇聚@@@@;未使用@@系统处理的政务数据应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人工上传等方式汇聚@@@@。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应确保汇聚@@期限满足数据共享@@应用@@@@的需要@@,并报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汇聚@@@@规范对政务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加工@@,汇聚@@形成本部门政务数据池@@。

  各政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市@@共享@@平台@@整合@@、对接@@、叠加基础数据库和本部门政务数据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务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各政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传输政务数据@@,不再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应当并入或者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数据主管部门@@、各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提供和获取的政务数据建立日@@志记录@@,确保数据使用@@过程可追溯@@,日@@志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政务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共享@@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各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各政务部门可通过@@“南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门户@@”实现数据共享@@@@。政务数据共享@@@@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共享@@平台@@由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接入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供全市@@共同使用@@@@,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

  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已经建设的其他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整合并入市@@共享@@平台@@@@。

  第三@@十六@@条@@ 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以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三@@十七@@条@@ 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数据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自然人@@、法人@@、信用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数据库的数据应当依法予以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发布政务数据共享@@@@目录@@。

  数据使用@@流程及规范由数据主管部门@@商数据生产部门@@共同制定@@。

  数据应用@@部门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通过数据服务接口和数据交叉核验服务可以满足共享@@需求的@@,原则@@上不采用数据批量交换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等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凡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应当优先使用@@@@,不得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纸质版本及相关辅证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业务办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相关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共享@@@@提出异议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数据生产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发现数据应用@@部门违法违规使用@@@@、超范围使用@@@@、使用@@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数据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

  第七@@章@@  政务数据开放@@应用@@@@

  第四@@十二@@条@@ 开放@@平台@@是本市@@政务数据开放@@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服务@@。

  开放@@平台@@由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政务部门不得建设其他开放@@平台@@@@。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务部门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三@@条@@ 政务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四@@十四@@条@@ 政务数据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非涉密但是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加工@@后可以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

  第四@@十五@@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开放@@属性@@,发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有疑义的@@,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生产部门@@提出更正申请@@。

  政务数据生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更正的@@,应当提请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变更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不同意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申请获取政务数据@@。

  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政务数据@@的@@,政务数据生产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同意的应当予以开放@@@@;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的@@,在开放@@平台@@中通过身份认证后直接获取@@。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平台@@@@获取的符合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相关规定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依托共享@@平台@@和开放@@系统@@,开展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

  第四@@十九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开发应用@@机制@@,推进政务数据的开发应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发挥政务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推动全社会创新创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五@@十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政务部门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数据开放@@应用@@@@工作的意见@@,改进政务数据开放@@应用@@@@工作@@,提高政务数据开放@@应用@@@@服务水平@@@@。

  第八@@章@@  政务数据安全@@@@

  第五@@十一@@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政务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加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各县@@@@(市@@、区@@)政府@@、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监督提供政务数据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履行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提供政务数据管理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采取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技术保障@@,确保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系统安全@@@@。

  第五@@十三@@条@@ 通过市@@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未经许可扩散政务数据或者非授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 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保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进行国家安全@@检查@@、保密检查@@、技术监管@@。

  第五@@十五@@条@@ 网信部门指导@@督促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数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管理的相关职能@@。

  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数据主管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定期对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进行风险评估@@,保障数据安全@@@@。

  第五@@十七@@条@@ 数据主管部门@@和各政务部门应当针对政务数据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向社会公布@@。

  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五@@十九条@@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情况评价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评价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政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数据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政务数据管理情况@@。

  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市@@政务数据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六@@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审批前应当预编制本项目的政务数据目录@@清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政务数据目录@@清单@@完成情况@@、政务信息化系统与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对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六@@十二@@条@@ 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各政务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瞒报@@、漏报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清单@@@@;

  (二@@)拒绝@@、推诿或者妨碍将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池的政务数据汇聚@@@@到市@@共享@@平台@@@@;

  (三@@)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

  (四@@)从市@@共享@@平台@@获取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政务数据@@;

  (五@@)将从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用于或者变相用于与本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无关的其他目的@@;

  (六@@)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可以从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国家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七@@)通过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之外的其他形式共享@@@@、开放@@政务数据@@;

  (八@@)超过规定时间更新政务数据目录@@@@@@、校核政务数据@@、开放@@政务数据@@。

  第六@@十三@@条@@ 在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入电子政务外网@@,干扰市@@共享@@平台@@正常功能@@,破坏@@、窃取政务数据@@;

  (二@@)以获取的政务数据汇聚@@@@形成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内容的信息@@;

  (三@@)以获取的政务数据实施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未经许可扩散或者非授权使用@@从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数据纠错@@@@

  第六@@十四@@条@@  数据应用@@部门在使用@@共享@@数据过程中@@,发现问题@@数据的@@,应当及时通过市@@级数据主管部门@@反馈@@,问题@@描述应简洁@@、准确@@,同时附带佐证材料@@。

  第六@@十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对问题@@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市@@共享@@平台@@将问题@@数据分发至相应的数据生产部门@@@@。数据生产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通过市@@共享@@平台@@告知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生产部门@@作出更正决定的@@,应于作出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从数据源头更正数据后重新向市@@共享@@平台@@汇聚@@更新数据@@。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数据生产部门@@承担政务数据采集@@@@、核准和提供过程的数据质量管理责任@@;数据应用@@部门承担政务数据使用@@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数据应用@@部门发生的数据安全@@事故责任由数据应用@@部门承担@@,数据生产部门@@和数据主管部门@@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纳入督查督办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或者发布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目录或者开放@@目录@@、未按照@@规定发布或者更新政务数据的@@;

  (二@@)重复采集@@可以从市@@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已经发现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数据@@,拒不进行补充@@、校核和更正的@@;

  (四@@)提供的政务数据不符合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

  (五@@)未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政务数据活动@@,并已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合理注意义务或者存在不可抗力情形的@@,不承担或者免予承担因数据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数据采集@@@@、共享@@、开放@@、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中央@@、省属驻宛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热力@@、民航@@、铁路@@、道路客运@@、公共资源交易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政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