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稳妥@@、有序地开展@@,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帐户和金融帐户@@。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含制卡数据采集@@)、补卡与换卡@@、激@@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等@@,所有业务全省通办@@@@。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银行@@”),应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激@@活@@@@@@@@、密码修改重置@@、挂失与解挂@@失@@、注@@销@@@@、查询等业务@@。

  第@@七条@@ 服务银行@@除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业务外@@,还需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卡@@、信息变更与查询@@以及社会保障功能激@@活@@@@@@@@、密码修改重置@@、挂失与解挂@@失@@、注@@销@@@@等@@业务@@。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业务办@@理@@、代@@办@@@@,遵照服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方便持卡人同时办@@结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应积极引导持卡人到服务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

  第@@二章@@ 申@@ 领@@

  第@@九条@@ 凡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个人@@,按照社会保障卡@@“一人一卡@@”的原则@@@@,自主选择服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中国公民须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没有永久居留证的提供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以下简称@@“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在申@@领@@阶段@@,服务银行@@应采集申@@请人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民族@@、国家@@/地区@@@@、制卡银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邮寄信息@@、联系电话@@、制卡地@@、及监护人@@(或代@@办@@@@人@@)等相关信息@@,并留存申@@请人电子照片@@,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采集和印刷个人照片@@。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申@@领@@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电子照片到服务银行@@办@@理申@@领@@并制卡@@,服务银行@@采用即时制发卡方式制卡@@,立等可取@@。

  第@@十三条@@ 申@@领@@人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申@@请制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社会保障卡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费@@。

  第@@三章@@ 激@@ 活@@

  第@@十五条@@ 持卡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服务银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激@@活@@@@@@。

  在经办@@机构@@@@或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可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激@@活@@@@@@@@,如需使用金融功能@@,需到服务银行@@办@@理金融功能激@@活@@@@@@。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服务银行@@应严格执行面签激@@活@@@@等规定@@。

  第@@四章@@ 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十七条@@ 持卡人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或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服务银行@@办@@理关键信息变更@@。关键信息变更后@@,服务银行@@应为持卡人换发信息变更后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证件有效期@@@@@@、民族@@、国家@@/地区@@@@、制卡银行@@、性别@@、出生日期@@、地址@@、邮寄信息@@、联系电话@@、制卡地@@等非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持卡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在服务银行@@办@@理非关键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变更后@@@@,持卡人无@@需更换社会保障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经办@@机构@@@@@@、服务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线上服务渠道等方式@@,查询社会保障卡制发进度@@、应用状态等@@。

  第@@五章@@ 密码修改与重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分为社会保障帐户密码和金融帐户密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经办@@机构@@@@修改社会保障帐户密码@@,也可在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修改社会保障帐户密码@@。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帐户密码遗忘或连续多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经办@@机构@@@@重置社会保障帐户密码@@,也可在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重置社会保障帐户密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服务银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帐户@@、金融帐户密码的修改及重置@@。

  第@@六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个人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手续和金融功能挂失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也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功能挂失@@。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未补卡前找回已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解挂业务@@,恢复该卡社会保障功能@@;也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办@@理解挂业务@@。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服务银行@@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功能@@、金融功能挂失与解挂@@@@。

  第@@七章@@ 补卡与换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发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因社会保障卡到期@@、损坏@@,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相貌与卡面照片发生显著变化@@,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卡片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等应当申@@请换发社会保障卡@@(卡面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照片等需变更的详见@@“信息变更与查询@@”)。

  第@@二十九条@@@@ 补换@@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发卡服务银行@@办@@理补换@@卡@@@@,服务银行@@采用即时制发卡方式制卡@@,立等可取@@。持卡人更换服务银行@@办@@理补换@@卡@@@@,须注@@销@@@@原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可通过线上社会保障卡服务渠道办@@理补换@@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社会保障卡补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八章@@ 注@@ 销@@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失踪@@、更换服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注@@销@@@@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注@@销@@@@社会保障卡@@,原则@@上应到服务银行@@同时办@@理金融帐户@@、社会保障帐户注@@销@@@@@@,一次性办@@结@@,服务银行@@回收社会保障卡并销@@毁@@@@。

  持卡人到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障帐户的@@,须填写社会保障卡注@@销@@@@单@@(见附@@件@@1),社会保障帐户注@@销@@@@@@后@@,经办@@机构@@@@应告知持卡人到原制卡服务银行@@注@@销@@@@社会保障卡金融帐户@@。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已经注@@销@@@@但卡仍滞留在银行未发放的@@;回收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二次发放的@@,人社部门可联合发卡银行进行注@@销@@@@@@、销@@毁@@。

  第@@九章@@ 代@@ 办@@

  第@@三十四条@@ 代@@办@@@@分为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代@@办@@@@社会保障卡申@@领@@@@,由单位员工出具单位委托代@@办@@@@承诺书@@(见附@@件@@3),同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服务银行@@登记申@@请制卡@@。服务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三十六条@@ 单位代@@为领@@卡时@@,单位经办@@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机构@@)介绍信@@,单位须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本人@@。

  第@@三十七条@@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由监护人代@@办@@@@@@。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代@@办@@@@申@@领@@@@、补换@@、社会保障功能激@@活@@@@@@、挂失和解挂@@、注@@销@@@@、信息变更与查询@@、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与重置@@等业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监护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提供户口簿@@,下同@@)、户口簿等能体现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个人委托代@@办@@@@承诺书@@@@(见附@@件@@2)。

  第@@三十九条@@@@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受托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须提供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个人委托代@@办@@@@承诺书@@。

  第@@四十条@@ 因申@@领@@人死亡@@、失踪@@等情况无@@法委托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父母@@、子女等亲属可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人的死亡或失踪@@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章@@ 有效期@@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期后持卡人需更换社会保障卡@@,可到发卡服务银行@@或通过线上换卡渠道换发社会保障卡@@。

  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到期后换卡免费@@,为衔接好社会保障卡服务@@,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换发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不得收取换卡工本费@@。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服务银行@@应当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信息安全@@。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以及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帐户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或买卖伪造社会保障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本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银行@@及服务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服务银行@@应悬挂贵州@@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标@@识@@,公示办@@理业务内容@@。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和服务银行@@应为长期居住异地@@、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其它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相关业务的个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留存个人@@(委托人@@、监护人等@@)或单位办@@理业务的全部资料@@,按市@@@@(州@@)人社部门的要求存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社会保障卡服务监管的要求@@,市@@(州@@)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县@@(区@@)、乡@@(镇@@)经办@@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 各市@@@@(州@@)人社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经办@@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细则@@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