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