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