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77号@@

  《重庆@@市@@数据@@条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重庆@@市@@数据@@条例@@

  (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处理@@@@和安全@@@@

  第@@三@@章@@数据@@资源@@@@

  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章@@发展应用@@@@

  第@@六@@章@@区域协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四@@)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制作@@的数据@@@@。

  (五@@)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旅@@、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制作@@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

  (六@@)公共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数据@@的行为@@。

  (七@@)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统称公共数据@@@@。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将数据@@开发利用@@、数字经济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数据@@安全@@@@、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和区域协同@@等工作@@,发挥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的作用@@。

  第@@五@@条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数据@@管理@@工作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数据@@资源@@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区县@@(自@@治县@@)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工作@@;网信部门依法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数据@@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等数据@@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数据@@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章@@ 数据@@处理@@@@和安全@@

  第@@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通过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四@@)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向他人提供@@数据@@@@;

  (五@@)制作@@、发布@@、复制@@、传播违法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本市@@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六@@)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防止数据@@丢失@@、篡改@@、破坏@@和泄露@@,保障数据@@安全@@@@;

  (七@@)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国家核心数据@@的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重要数据@@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收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相适应@@;

  (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收集@@;

  (三@@)自@@然人@@数据@@以有效身份号@@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数据@@以地理编码作为标@@识进行收集@@;

  (四@@)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数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出校核申请@@,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

  第@@十三@@条发生突发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的数据@@@@,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本市@@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协作机制@@,依法处理@@数据@@安全@@事件@@。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建设@@、维护政务信息系统以及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政务数据@@@@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监督受托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向受托方转移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数据@@归属关系@@。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存储@@@@、加工@@政务数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安全@@,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十九@@条本市@@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数据@@服务@@@@活动@@。

  数据@@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各类数据@@依法汇聚融合@@,有序共享@@开放@@@@。

  政务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第@@二@@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是本市@@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平台@@@@,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自@@然人@@@@、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物联感知等基础数据@@库@@,以及跨地域@@@@、跨部门@@主题@@数据@@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系统@@。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和开放@@@@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应当包含数据@@的汇聚范围@@@@,数据@@共享@@和开放@@@@的类型@@、条件等内容@@。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编制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相关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将政务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根据@@全市@@数字化发展和相关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服务@@数据@@@@目录@@@@。相关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服务@@数据@@@@目录@@将公共服务@@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采购数据@@的@@,可以由同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组织统一@@采购@@。

  第@@二@@十四@@条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和开放@@@@的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开放@@,有条件共享@@@@、开放@@,不予共享@@@@、开放@@三@@种类型@@。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和开放@@@@的类型@@,并定期更新@@。

  列入有条件共享@@@@@@、开放@@,不予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共享@@@@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共享@@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定的共享@@类型和条件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予以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不能确定能否共享@@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向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征求意见@@。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数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无偿的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系统获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开放@@申请@@。

  第@@二@@十八@@条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定的开放@@类型和条件予以答复@@,同意开放@@的@@,应当予以开放@@@@;不同意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不能确定能否开放@@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向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征求意见@@。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数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经审核同意开放@@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并抄送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

  开放@@利用协议应当约定拟使用@@数据@@的清单@@、用途@@、应用场景@@、安全保障措施@@、使用@@期限以及协议期满后数据@@的处置@@、数据@@使用@@情况反馈等内容@@。开放@@利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利用协议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数据@@@@,并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不得违反约定将获取的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所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以获取的公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三@@十条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应用产品等成果的@@,应当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第@@三@@十一@@条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

  授权运营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但是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获取收益@@。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研发数字技术@@、推进数据@@应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依法收集数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

  第@@三@@十四@@条市@@场主体@@使用@@数据@@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市@@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制定反映数据@@要素资产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市@@支持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专业咨询@@@@、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自@@律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并在提供@@服务@@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二@@)审核数据@@交易双方的身份@@;

  (三@@)留存相关审核@@、交易记录@@;

  (四@@)监督数据@@交易@@、结算和交付@@;

  (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第@@五@@章@@ 发展应用@@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促进数据@@要素发挥作用@@,推动数字技术创新@@,提高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第@@四@@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据@@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开放@@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推动数据@@融合共享@@和资源配置优化@@,提高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产业生态@@。

  第@@四@@十一@@条市@@统计部门应当有序推进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机制@@,开展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数字经济有关统计信息@@,反映数字经济发展运行状况@@。

  第@@四@@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平台@@规则@@、投诉举报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推动数据@@赋能生活数字化转型@@,提高公共卫生@@、医疗@@、养老@@、抚幼@@、就业@@、旅游@@、文体等民生领域的数字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和政府管理@@、服务@@、运行融合@@,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据@@赋能治理数字化转型@@,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构建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统一@@@@乐动安卓app 、政府办公平@@台@@@@,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实现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乐动安卓app “一@@网通办@@”、基层服务@@@@“一@@网治理@@”。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布局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园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设施保护等方面完善政策保障@@,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物联网感知系统等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医疗@@卫生@@、教育@@、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等民用场所的基础配套设施@@,根据@@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在规划设计方案时进行配建@@,预留数字基础设施所需场地@@、电力@@、传输@@等资源@@,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用@@。

  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等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规划@@、统筹管理@@、集约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逐步提高数据@@发展管理投入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本市@@加强数字化发展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

  支持和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数字化发展相关专业@@,逐步提高相关专业招生比例@@,培养数字化发展创新型@@、应用型@@、融合型人才@@。

  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数字化发展相关知识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数字化发展公益性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员工培训@@,提升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意识@@,提升应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区域协同@@

  第@@五@@十一@@条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交流合作@@,推动区域数据@@共享@@交换@@,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

  第@@五@@十二@@条本市@@依托全国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动数据@@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

  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促进数字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电子证照@@等跨区域互认互通@@。

  第@@五@@十三@@条本市@@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部署@@,根据@@区域数据@@共享@@需要@@,与四@@川省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本市@@与四@@川省协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算法@@、数据@@集约化和服务@@创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

  第@@五@@十四@@条本市@@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依托中新@@(重庆@@)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数据@@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目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数据@@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的@@;

  (四@@)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

  (七@@)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八@@)篡改@@、破坏@@、泄露数据@@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

  (二@@)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根据@@本市@@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国家机关派驻重庆@@管理机构处理@@的数据@@@@,参照本条例公共数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