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广元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大数据@@灾备中心@@、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创新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级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全面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及共性支撑平台@@@@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管理以及财政评审@@;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政务数据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验收和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指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市@@级政务云@@、大数据@@灾备中心@@、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 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互联网@@+乐动安卓app ”“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推进@@“一@@网通管@@”“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

  (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六@@)涉及本市@@数字政府@@@@、政务信息化等专项规划中的@@项目@@。

  第八@@条@@ 对于本部门@@(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其运行@@,终止运行前应当做好数据迁移@@、备份@@、对接等工作@@。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市@@级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公共支付@@、物流配套@@、通知消息@@、咨询@@投诉等共性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的@@@@乐动安卓app 、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统一@@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七@@)非共建共享@@@@共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系统目录管理机制@@,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全口径全流程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新增项目同时@@还应按规定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项目单位@@@@应加强已有信息系统整合@@@@,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并动态更新@@。对于未纳入系统目录管理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建设@@@@,财政不予安排建设采购和运维相关经费@@。

  第十条@@ 市@@级部门@@(单位@@)需县@@@@(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审批@@@@。市@@级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标@@准规范@@和责任区@@分@@。县@@(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市@@级项目单位@@@@的@@衔接配合@@。涉及行业跨县@@@@(区@@)、互联互通@@、统筹建设@@,以及行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接入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统筹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并运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若存在该情况@@,应报批修改共享@@开放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未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市@@政务信息化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发展方向@@,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部门@@(单位@@)编制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应当于每年@@@@7月@@前提出本部门@@(单位@@)次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通过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填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流程为@@:项目单位@@@@申报@@→领导小组@@审查@@→确定项目清单计划@@→开展项目技术@@论证@@、安全审核等@@→审批@@部门按程序立项@@→财政部门财政评审@@→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完工验收@@→绩效评估或评价@@。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国家@@、省@@、部委相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

  (三@@)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组织实施条件@@,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合理可行@@,资金落实@@;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地址@@、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建设周期@@、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系统实施方案@@@@、信息资源及共享@@开放目录@@、政务云需求方案@@、大数据@@灾备中心@@需求方案@@、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方案@@、密码应用@@方案等@@;

  (三@@)资金需求及来源@@。包括投资总@@额@@、分年@@度建设费用@@、经费来源@@(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建设等@@)以及建成后运行维护经费等明细方案@@。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清单并按程序报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于当年@@@@10月@@底前审定完毕@@,审定后的@@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虽未纳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但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部门在该年@@度内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会商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补充纳入年@@度项目清单@@。

  第十九条@@ 自行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投资额度大小@@,按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下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概述@@@@、系统整合@@、利旧分析@@、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专篇@@(章@@)。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

  (三@@)总@@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的@@@@。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分析@@、详细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社会效益分析@@,信息资源共享@@@@分析@@,信息安全要求@@,采用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方式经济性比较分析@@,经费需求@@,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内容@@,明确主要目标@@@@、服务需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及将货物@@、服务和工程@@打包的@@@@;

  (二@@)在信息系统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自行建设所需的@@建设@@、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

  (三@@)存在多家潜在服务提供商可供选择的@@@@;

  (四@@)不违反国家关于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安全保密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须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将信息资源目录作为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级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确定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前@@,书面征求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市@@财政局@@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技术@@论证意见@@@@;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能职责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市@@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合规性审核意见@@@@;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数据共享@@审核意见@@@@。对于技术@@风险大@@、资金落实@@不明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服务需求@@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审核批复@@,评估论证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内容调整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内容及理由等进行说明@@。存在重大变更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评审的@@项目@@,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属于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属于涉密政府采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采购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分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管理要求@@,自行比照相关规定组织采购@@、验收工作@@,但仍然需按本办法第四@@十条@@执行备案管理及项目节点信息填报@@。

  第五@@章@@@@ 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政务信息化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对总@@投资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对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政府统一@@采购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好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同步做好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及项目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提交调整申请方案@@,履行调整后的@@审批@@手续@@。若因调整建设内容@@较多@@、资金额度较大的@@@@,按照@@相关规定@@,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不得受理事后调整申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审批@@@@、监管@@部门报告@@,审批@@、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出现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并经不少于@@3个月@@试运行正常后@@,项目单位@@@@应当申请组织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情况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报备@@。

  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信息资源共享@@@@报告@@、监理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数据资源管理权属和使用范围@@、免费运维时间和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等@@,有安全性要求的@@项目验收资料还应当包括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相关采购合同和程序要求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专家组意见@@@@,验收结果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于档案不规范@@、不合格或电子文档未按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要求准备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不新增政务云资源@@,不批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次年@@度该项目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和购买服务需求@@@@,市@@财政局@@不安排该项目次年@@度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市@@乐动安卓app 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提供该项目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

  第三@@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六@@章@@@@ 全生命周期备案和停运报备@@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备案制度@@,按节点要求全口径全流程实时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进行备案@@,为领导小组@@及各主管部门全流程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提供信息@@。项目信息一@@次录入@@,全流程共享@@使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若计划停止信息系统运行@@,应至@@少提前@@3个月@@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登记平台@@报备@@,并做好数据资源处置@@,以及共享@@应用@@、业务协同@@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信息系统运行停止后@@,项目单位@@@@不得再申请该系统运维费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内安排资金以及上级专项资金@@等@@。

  第四@@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由财政统筹保障@@,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安排@@,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按程序进行审核@@,对确需解决的@@纳入预算安排@@。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维保结束@@后需安排运维费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按程序审批@@后纳入预算安排@@。

  (二@@)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续运维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原运维经费结束@@的@@年@@度@@,按实际需要的@@运维经费报审后纳入下年@@预算安排@@。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四@@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第八@@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单位@@@@作为绩效管理的@@责任单位@@@@,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如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情况@@,不得拒绝@@、虚报@@、隐匿@@。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前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四@@十九条@@ 项目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开展自评价@@。政务信息化建设运维主管部门应适时对项目资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安全风险等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结合相关评价情况@@,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行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或者出现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应当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理@@。

  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制度并监督落实相关政策@@。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市@@密码管理局@@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7〕117号@@)同时@@废止@@。此前市@@级部门@@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在建项目和已进入审批@@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