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中直驻桂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大数据@@@@发展法治保障@@,建立健全我区@@大数据@@@@在@@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管理@@@@、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数据@@安全@@等@@方面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等工作要求@@,我局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转请贵单位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下班前将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材料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反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报送纸质材料的请同时将电子版发到邮箱@@:sjgg@gxi.gov.cn。各县@@@@(市@@、区@@)反馈意见由各市@@@@汇总@@后再统一@@发送@@。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联系@@,联系人@@:黄星婕@@13457877420。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促进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推进数字广西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数据@@处理@@和大数据@@@@发展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术语@@】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

  (三@@)敏感个人数据@@@@@@,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导致自然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数据@@@@@@,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四@@)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新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五@@)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六@@)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七@@)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文旅@@、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以一@@定形式记录@@@@、存储@@和传输@@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非涉密数据@@资源@@及其次生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非涉密数据@@资源@@等@@,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除外@@。

  (九@@)公共数据@@@@共享@@@@,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公共数据@@@@的行为@@。

  (十@@)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提供@@公共数据@@@@的公共服务@@行为@@。

  (十@@一@@@@)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以及利用公共数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有关行为@@。

  (十@@二@@@@)社会数据@@@@,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控制和使用@@的数据@@@@,包括财务数据@@@@、运营数据@@等商业数据@@@@,也包括企业合法收集@@、利用的用户数据@@@@。

  (十@@三@@@@)大数据@@@@企业@@,是指开展数据@@采集@@@@、存储@@、计算@@、清洗@@、分析@@、挖掘@@、开发@@、交易@@、可视化@@、安全保护@@、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基本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大数据@@@@发展应当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数据@@确权@@】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拥有广西公共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授予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行使广西公共数据@@@@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是公共数据@@@@的生产单位@@,拥有本单位公共数据@@@@的管理@@权@@,有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

  第六@@条@@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应用@@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各地@@、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负责@@。

  各设区@@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大数据@@@@发展相关活动及其安全监管@@@@。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处理@@和大数据@@@@发展活动及其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网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行业组织应按照@@章程@@,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第七@@条@@ 【协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数字化发展@@,主动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和丝绸之路@@,深化与东盟国家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构建高质量大数据@@@@协同发展@@应用@@体系@@@@。

  第八@@条@@ 【基本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数据@@@@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集约共享@@@@、高效协同@@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环保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优化升级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和壮美广西@@@@·政务云@@。

  设区@@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优化升级市@@@@、县@@、乡@@、村级电子政务网络和壮美广西@@@@·市@@云@@。

  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云平台@@@@、数据@@中心和业务专网@@@@,不得扩容或改扩建已有的自建数据@@中心@@、业务专网@@,不再租用第三@@方数据@@中心@@、业务专网@@,不再租用互联网出口线路@@,不得自行对外购买第三@@方云资源服务@@,应当使用@@壮美广西@@@@·政务云@@和广西电子政务外网提供@@的资源@@。

  有关部门@@@@、各行业应当按照@@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原则@@@@,依托广西电子政务外网@@、壮美广西@@·政务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建设本部门@@@@、本行业专业应用@@系统@@。

  第十@@二@@@@条@@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广电@@运营企业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网络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十@@三@@@@条@@ 【算力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动新型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中心@@、公共数据@@@@灾备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提升@@算力支撑能力@@。

  第十@@四@@条@@ 【融合基础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环保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提升@@传统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十@@五@@条@@ 【物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建设@@,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城乡@@治理@@@@、远程医疗@@@@、生物技术@@、新能源@@等领域感知网络和智能终端设施集约部署@@,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业@@互联网@@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体系@@@@,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能力@@。

  第十@@七@@条@@ 【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统筹管理@@@@】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

  公共数据@@@@由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应用@@@@。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数据@@@@之外的数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平台@@建设@@】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通道@@,促进整体智治@@、高效协同@@。

  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按照@@实际需要及时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返回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新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通道@@;已建共享@@@@、开放通道@@的@@,应当并入统一@@的共享@@@@、开放通道@@。

  第二@@十@@条@@ 【目@@录@@管理@@@@】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类@@、共享@@属性@@、开放属性@@、信息项信息@@、提供@@方@@、更新周期等内容@@。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范@@,编制和维护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指导@@、监督本系统及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编制和维护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总@@目@@录@@@@。

  各设区@@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范@@,组织编制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数据@@采集@@】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

  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不得多头采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组织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以结构化方式记录@@和存储@@@@,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非结构化公共数据@@@@资源原则@@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结构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 【数据@@归集@@】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将采集或产生的公共数据@@@@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无@@法实现直接归集的@@,进行初步归集后@@,分类归集给相应的自治区@@@@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数据@@整合@@@@】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的公共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数据@@清洗@@@@、去重@@、校验@@、修复@@、分级分类等数据@@整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共享@@原则@@@@】公共数据@@@@共享@@@@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各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偿共享@@@@。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因依法履职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数据@@共享@@类型@@】公共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无@@条件提供@@共享@@服务@@。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依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明确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

  第二@@十@@六@@条@@ 【数据@@开放原则@@@@】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统一@@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七@@条@@ 【数据@@开放类型@@】公共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属于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明确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和使用@@用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开放@@。不予开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共享@@开放数据@@的效力@@】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数据@@使用@@要求@@】从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得的公共数据@@@@@@,数据@@使用@@者应当按照@@明确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数据@@@@,不得直接或者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数据@@质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承担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责任@@。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疑义@@、错误校核工作机制@@,对公共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数据@@维护@@、更新和更正@@】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存在@@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被采集人可以向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异议@@。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共享@@开放评估@@】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评估@@机制@@,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共享@@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将依法采集或者产生的相关数据@@向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面向旅游@@、教育@@、医疗@@、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流动@@。

  第三@@十@@四@@条@@ 【数据@@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

  第三@@十@@五@@条@@ 【公共数据@@@@运营@@】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授权运营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但是可以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依法获取收益@@。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跨境数据@@@@】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推动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七@@条@@【培育市@@场@@】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统筹规划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市@@场运营体系@@@@,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供给@@、流通@@、应用@@、监管@@“四@@位一@@体@@”体系@@。

  各地@@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研发数字技术@@、推进数据@@应用@@@@,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第三@@十@@八@@条@@【两层市@@场结构@@】构建两层数据@@要素市@@场@@结构@@,发挥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比较优势@@,激发各类供需主体@@活力@@。一@@层市@@场以政府行政机制为主@@,通过管建运适度分离@@,建设自治区@@@@公共数据@@@@运营@@中心@@,推动公共数据@@@@深度开发@@利用@@。二@@层市@@场以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建设各类数据@@交易@@场所@@,规范数据@@进场交易@@@@。

  第三@@十@@九@@条@@ 【数据@@收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依法收集数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

  第四@@十@@一@@@@条@@ 【要素评估@@】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制定反映数据@@要素资产价值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二@@@@条@@ 【交易@@情形@@】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数据@@交易@@中介@@】支持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专业咨询@@@@、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自律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并在@@提供@@服务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

  (二@@)审核数据@@交易@@双方的身份@@;

  (三@@)留存相关审核@@、交易@@记录@@@@;

  (四@@)监督数据@@交易@@@@、结算和交付@@;

  (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交易@@安全@@;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交易@@场所设立@@】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设立数据@@交易@@场所@@,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第四@@十@@五@@条@@【数据@@交易@@及监管@@@@】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数据@@交易@@监管@@@@。

  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规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据@@资源@@向数据@@产业转变@@,发挥大数据@@@@商用@@、民用@@、政用价值@@,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第四@@十@@七@@条@@ 【数字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布局@@、政策支持@@等方式@@,发展集成电路@@、网络通信@@@@、空间@@信息@@、新型智能终端@@、新型显示等数字制造产业@@,巩固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培育云计算@@和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量子信息@@、数字孪生@@、云通信@@等前沿新兴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产业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通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应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四@@十@@八@@条@@【产业集聚发展@@】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平台@@建设@@@@,支持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培育特定行业@@、区@@域平台@@@@;推进数字经济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十@@九@@条@@ 【数字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托自治区@@@@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升@@乐动安卓app 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行政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加快机关事务数字化@@,提高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减灾@@、疫情防控等决策@@、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数字政府@@效能@@。

  第五@@十@@条@@ 【民生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就业@@、公共安全@@、法律@@服务@@、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人居环境@@@@、教育@@文化@@、交通@@运输@@、旅游发展@@、食品安全@@、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开发@@公共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民生水平@@。

  第五@@十@@一@@@@条@@ 【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二@@@@条@@ 【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出台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的政策举措@@,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促进大数据@@@@发展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第五@@十@@三@@@@条@@ 【资金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数字政府@@建设@@、大数据@@@@发展应用@@研究和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创业孵化@@、数据@@安全@@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企业培育等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

  第五@@十@@四@@条@@ 【用地@@、用电@@、税收@@、无@@线电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一@@体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在@@乐动安卓app 、财政@@、税收@@、金融@@,以及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设施保护@@、政府采购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保障@@。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为大数据@@@@发展提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促进大数据@@@@领域发展@@。

  第五@@十@@五@@条@@ 【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引进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本土人才培养@@@@,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为大数据@@@@人才开展教学科研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创造条件@@。

  支持科研院所培育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型@@、技术技能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大数据@@@@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养大数据@@@@领域基础型@@、应用@@型人才@@。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者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定向培育大数据@@@@领域专业人才@@。

  第五@@十@@六@@条@@ 【交流合作@@】支持区@@内外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国内外大数据@@@@知名智库@@、行业机构举办大数据@@@@发展应用@@研讨会@@、论坛@@、培训等交流活动@@。

  第五@@十@@七@@条@@ 【标@@准建设@@】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体系@@@@。鼓励科研机构@@、大数据@@@@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五@@十@@八@@条@@ 【数据@@安全@@责任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

  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九@@条@@ 【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数据@@安全@@保护@@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大数据@@@@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电信@@、广电@@、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目@@录@@和类型@@,按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数据@@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的@@,还应当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有关要求@@,保障数据@@安全@@@@。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数据@@收集@@@@、汇聚等过程中@@,应当对数据@@存储@@环境@@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

  第六@@十@@二@@@@条@@ 【开展个人信息数据@@活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应用@@的关系@@,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 【数据@@安全@@应急管理@@@@】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本领域@@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共数据@@@@灾备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全区@@公共数据@@@@灾备体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对公共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第六@@十@@五@@条@@ 【向境外提供@@数据@@@@】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十@@六@@条@@ 【数据@@销毁@@】数据@@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数据@@安全@@保护@@有关要求@@,建立数据@@销毁@@处置机制@@,合理确定销毁方式和销毁要求@@。销毁数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汇集@@、整合@@、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二@@)篡改@@、伪造@@、泄露数据@@的@@;

  (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其他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盖章@@):

部门@@

序号@@

意见建议@@

修改理由和依据@@





注@@:请一@@行填写一@@条意见@@,勿将所有意见填入同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