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9日@@

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省@@电子印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在线@@乐动安卓app 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全国一@@体化在线@@乐动安卓app 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图形外观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规范@@,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印章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办理@@乐动安卓app 业务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两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省@@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下称单位或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证照@@、公文@@、审验@@、报关@@、合同@@、财务@@、发票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对制发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负责本省@@范围内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制发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子印章的备案@@管理@@。

  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电子印章密码使用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电子印章系统@@

  第六条@@ 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统筹推进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系统@@的规划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系统@@为@@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提供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务@@,实现电子印章的互认互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选择具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应当接入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的数字证书互信互认平台@@@@,实现数字证书的互信互认@@。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系统@@制作@@的电子印章应当按照@@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标@@准规范@@向公安机关和@@国家@@乐动安卓app 平台@@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如确有需要的@@,应向省@@@@乐动安卓app 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全省@@统筹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互通互认@@。

  第七条@@ 为@@本省@@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电子印章系统@@@@,采用市@@场化原则提供服务@@。电子印章系统@@应当选择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并将制作@@的电子印章向公安机关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建设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电子印章系统@@@@,为@@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免费制发电子印章@@。

  第三章@@ 电子印章申请与制作@@@@

  第八条@@ 申请制作@@电子印章的@@,应当向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第九条@@ 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收到申请信息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条@@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 制作@@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印模信息应从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公安机关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电子印章启用前@@,申请人应在电子印章系统@@中@@对印模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电子印章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在到期前@@30日@@内由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对有效期@@内@@1年@@未曾使用的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事业单位@@电子印章将予以停用@@,再次启用应按照@@申请要求进行重新申请@@。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本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进行签章@@@@。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电子印章持有人知悉电子印章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印章@@。

  第十七条@@ 单位注销@@或撤销合并@@、实物印章失效@@、其他情形引起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应向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注销@@应由持有人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经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技术和@@产品@@。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电子印章服务的服务机构及@@相关职能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电子印章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妥善管理电子印章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等非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