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

(202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动@@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以@@下简称@@“一@@网统管@@”)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超大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推进@@“一@@网统管@@”建设@@,以@@“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为@@目标@@@@,坚持科技之智与规则之治@@、人民之力相结合@@,构建系统@@完善@@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体系@@,实现数字化呈现@@、智能化管理@@、智慧化预防@@,聚焦高效处置一@@件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研判@@、早处置@@,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一@@网统管@@”建设@@重大问题@@@@,构建数字化@@、智能化政府运行新模式@@,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一@@网统管@@”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拟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完善@@“一@@网统管@@”建设@@工作@@体制@@,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深化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拓展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数字化@@、智能化治理模式@@创新@@,提升区@@域治理效能@@。

  市@@、区@@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统筹推进本系统@@@@、本区@@域@@、本单位的@@“一@@网统管@@”建设@@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网统管@@”建设@@相关综合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基层治理中@@,落实@@“一@@网统管@@”建设@@要求@@,推进实战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三@@、本市@@设立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一@@网统管@@”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监督指导@@。上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城市@@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全市@@城市@@运行智能化管理@@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加强@@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健全分层分类指挥处置体系@@,统筹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

  区@@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上下联通和资源整合@@@@,融合值班值守@@、应急联动@@、市@@民热线@@、网格管理等功能@@,提升区@@域城市@@运行日@@常管理和应急联动@@协调能力@@,提高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事项的处置效率@@。

  乡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一@@线协调处置能力@@,依托@@基层综合执法@@、联勤联动机制@@,协调处置基层治理中的具体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可以@@下设城市@@运行工作站@@。

  四@@、本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一@@网统管@@”平台@@,由城市@@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整合@@部门业务系统@@@@,实现数据规范采集@@、标@@准统一@@@@、实时更新@@、互联互通@@,为@@及时精准发现问题@@@@、对@@接需求@@、研判形势@@、预防风险和有效处置问题@@提供支撑@@。

  五@@、本市@@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市@@@@、区@@、乡镇@@和街道@@、网格化区@@域@@、社区@@和楼宇五@@级应用体系@@,加强@@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实现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一@@件事@@。

  对@@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发现的城市@@运行中的问题@@@@,城市@@运行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派单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派单调度@@@@,及时进行处置@@,反馈处置情况@@,并接受督办核查@@@@。

  六@@、市@@级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大任务@@、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

  市@@、区@@城市@@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建设@@@@的统筹指导@@,定期向社会公布应用场景@@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治理数字化优势@@,积极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依法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事件@@。

  八@@、本市@@运用治理数字化功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即@@“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等核验措施@@),核验个人健康信息@@。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市@@、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落实@@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做好辖区@@内实施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的督促和保障工作@@。

  出入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场所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接受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相关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开展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工作@@,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动处置@@。信息核验中采集@@、处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的个人信息仅用于疫情防控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实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九@@、本市@@推动@@建设@@城市@@运行数字体征系统@@@@,科学设定城市@@运行体征指标@@体系@@,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和智能感知系统@@@@,加强@@对@@城市@@运行状态的实时动态@@、智能精准监测@@。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公共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动态更新@@,保证数据准确性@@,提高数据质量@@。

  鼓励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参与@@“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开发建设@@@@,加强@@数据共享@@,为@@“一@@网统管@@”建设@@提供技术@@、数据等支持@@。

  在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有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需的数据支持@@,共同维护城市@@运行安全@@@@。

  十@@一@@@@、本市@@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融合发展@@,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围绕数据@@、场景@@、系统@@,推动@@“两张网@@”双向融合@@、相互协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流程再造@@,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设@@数字政府@@@@。

  十@@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一@@网统管@@”和数字治理的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在有关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市@@运行管理机构的意见@@。

  十@@三@@@@、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整合@@、归并业务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减少重复派单和报送信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服务与管理职能@@,为@@基层减负增能@@。

  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民政@@、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供人口@@、法人@@、房屋等基础数据@@,赋能基层治理@@。

  十@@四@@@@、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一@@网统管@@”建设@@,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总客服作用和人民建议征集@@、“随申拍@@”等信息收集功能@@,拓展参与渠道和方式@@,反映社情民意@@,回应市@@民诉求@@,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网统管@@”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施项目库管理@@,建立与@@“一@@网统管@@”建设@@相适应的科学高效的项目审批机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一@@网统管@@”建设@@需要@@,创新人才保障机制@@,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等方式@@,加强@@人员配备@@,提升能力素质@@,并将@@“一@@网统管@@”和数字治理等专业知识纳入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本市@@建立@@“一@@网统管@@”专家咨询@@机制@@,对@@“一@@网统管@@”建设@@涉及的技术@@、安全@@、法律等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十@@七@@@@、“一@@网统管@@”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安全@@审查@@、日@@常监控@@、应急处置等机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十@@八@@@@、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成效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九@@@@、支持浦东新区@@在@@“一@@网统管@@”建设@@工作@@机制和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全市@@推广@@。

  二@@十@@@@、本市@@充分发挥@@@@“一@@网统管@@”在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加强@@“一@@网统管@@”建设@@的合作与交流@@。

  二@@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一@@网统管@@”建设@@的实际需求@@,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一@@网统管@@”建设@@。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一@@网统管@@”建设@@各项工作@@。

  二@@十@@@@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接受城市@@运行管理机构统筹协调@@、派单调度@@、督办核查@@,不按照要求归集或@@者共享公共数据@@,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责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拒不接受个人疫情防控信息核验的人员@@,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拒绝其出入@@。

  信息核验中有关采集@@、处理个人疫情防控信息@@,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个人或@@者单位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5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