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上海市@@电子证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规范本市@@电子证照@@管理与应用@@,促进和深化@@乐动安卓app “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乐动安卓app 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电子证照@@数据收集@@、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共享@@、安全监督等管理@@,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电子证照@@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本办@@法所称市@@电子证照@@库@@,是指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统一建设的@@,具备电子证照@@清单管理@@、制发@@归集@@@@、场景管理@@、安全访问@@、查询核验等功能的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发证单位@@@@,是指依据法定职责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经授权的社会团体@@、企业@@。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类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法定职责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应用@@场景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社会化用证主体@@@@”)需调用@@、核验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遵循@@“标@@准统一@@、应归尽归@@、互认互通@@、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电子证照@@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市@@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营管理@@、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接入@@、安全体系建设等工作@@。

  各市@@级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和应用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本市@@统一标@@准规范@@,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和应用电子证照@@@@。

  第六条@@(效力地位@@)

  按照@@国家@@@@、本市@@标@@准规范制发@@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场景的办@@事依据或者凭证@@。

  第二章@@ 制发@@与归集@@@@

  第七条@@(发证清单管理@@)

  各发证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规范@@,编制本系统@@、本行业@@、本行政区域的电子证照@@发证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发证单位@@、持证主体@@类型@@、证照@@归集@@起始时间@@、类目公开属性@@、标@@准级别@@(国家@@、本市@@或区@@)、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对电子证照@@发证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市@@大数据中心将各单位电子证照@@发证目录汇总形成全市@@电子证照@@发证清单@@,并根据@@证照@@类目公开属性@@@@,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证照@@归集@@与更新@@@@)

  发证单位@@会同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规范@@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电子证照@@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制发@@电子证照@@应当作为业务管理的必要环节@@,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及经技术认定无法实现的除外@@。

  无法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的电子证照@@@@,发证单位@@应当确保每日@@将当日@@产生的增量证照@@数据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九条@@(电子送达@@)

  发证单位@@制发@@的电子证照@@@@,应当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或@@“随申办@@@@”移动端向持证主体@@进行送达@@,电子证照@@送达时间可作为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照@@时间@@,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存量证照@@入库@@)

  发证单位@@应当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以及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证照@@电子化后完整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库@@。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发证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归集@@、更新@@或注销@@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综合管理部门@@@@,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制发@@@@、归集@@、更新@@、注销@@。

  第十二条@@(电子签名与认证@@)

  发证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应用与服务@@

  第十三条@@(用证清单@@)

  用证清单@@是基于标@@准化@@、规范化的@@乐动安卓app 、执@@法监管等事项@@,将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交或者出示的材料与相应电子证照@@建立对应关系的一种管理措施@@,用于提升政务类场景应用电子证照@@的便捷性@@。各用证单位@@应当基于@@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等@@,按照@@精准@@、必要的原则@@,建立本单位的用证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用证范围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四条@@(材料免交@@)

  用证单位@@在办@@理行政相对人业务申请过程中@@,凡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库获取所需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和复印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用证单位@@接入和使用要求@@)

  纳入用证清单@@管理范围的应用场景@@,用证单位@@应当按照@@用证清单@@管理和技术要求@@,完成技术功能对接并规范开展应用@@。其他政务类应用场景@@,确需调用@@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应当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申请调用电子证照@@@@,具体要求按照@@公共数据共享@@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持证主体@@亮证@@)

  持证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本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的移动端@@,查询或出示电子证照@@@@,表明持证主体@@的身份@@、资质等@@。

  第十七条@@(一业一证@@)

  本市@@根据@@@@“一业一证@@”改革@@要求@@,对本市@@核发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推行市@@场主体@@电子亮证应用@@,为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持证企业@@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社会化应用@@)

  本市@@鼓励金融@@、物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有条件的行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广泛应用电子证照@@@@。

  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系统申请用证@@,按照@@技术规范实现与市@@电子证照@@库的对接@@,严禁超出权限使用电子证照@@@@。具体管理要求由综合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社会化应用@@可信授权@@访问体系@@)

  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通过@@@@统一的可信授权@@访问体系接入市@@电子证照@@库@@,经持证主体@@亮证@@@@、授权后规范调取电子证照@@@@。

  第二十条@@(赋能基层@@)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向各区政府开放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能力@@,各区政府应当做好承接@@,并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推广应用@@。各区政府推广的社会化应用@@场景应当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跨省@@应用@@)

  跨省@@(市@@)应用电子证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第二十二条@@(弥合数字鸿沟@@)

  各用证单位@@应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不得将应用电子证照@@作为办@@事唯一渠道@@,充分保障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需求@@。本市@@不断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电子证照@@应用便利老年@@人等特殊群体@@。

  第二十三条@@(异议核实与处理@@)

  持证主体@@以及各用证单位@@对电子证照@@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可以向发证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发证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有关规定完成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跨省@@(市@@)证照@@数据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容错免责@@)

  在电子证照@@应用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客观原因出现意外后果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且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专人管理@@)

  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日@@志记录@@)

  市@@大数据中心和各发证单位@@@@、用证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可信授权@@、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共享@@、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对市@@电子证照@@库实行备份和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体系@@,保障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发证单位@@、用证单位@@、社会化用证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市@@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证照@@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修订制度规范@@)

  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九条@@(监督考核@@)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发证单位@@和用证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经费保障@@)

  各级预算单位电子证照@@日@@常运营管理及应用产生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