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7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宗建@@设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经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绘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九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并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和其他国家@@、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建@@筑位置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误差限差@@0.10米@@;

  (二@@)围墙角点坐标@@@@、围墙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

  (三@@)地下室角点坐标@@@@、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和构@@筑物的位置@@、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日@@常监管@@,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事项与竣工阶段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效率@@。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