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现将@@《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寄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或者将意见@@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srdcwhfgwyc@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践行服务@@理念@@,推动@@实现@@乐动安卓app 简约高效@@、要素获取便利@@快捷@@@@、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易享@@、发展机会公平@@可及@@、法治保障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舒心满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复制推广先进地区的改革措施@@。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应当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接受巡视巡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乐动安卓app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乐动安卓app 体系@@,加强@@乐动安卓app 场所@@、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组织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实行@@乐动安卓app “好差评@@”制度@@,推动@@乐动安卓app 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便利@@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善@@乐动安卓app 事项@@基本目录@@@@,发布@@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建立@@乐动安卓app 事项@@进驻@@负面清单@@,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集中办理@@@@。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按照@@乐动安卓app 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

  乐动安卓app 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进驻@@乐动安卓app 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确保进驻@@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在@@乐动安卓app 机构@@实质运行@@。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乐动安卓app 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乐动安卓app 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公共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乐动安卓app 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高@@乐动安卓app 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乐动安卓app 便民热线@@,受理市场@@主体@@和群众各类非紧急诉求@@,并依法办结@@、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乐动安卓app 事项@@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管理和运行@@,推行@@乐动安卓app 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乐动安卓app 场所@@与@@乐动安卓app 平台@@全面对接融合@@,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乐动安卓app 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经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已经通过线下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乐动安卓app 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站@@,并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就近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明示承诺的具体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后两个月@@内@@,有关部门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容缺受理的@@乐动安卓app 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或者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任何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本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省通过下列方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许可程序@@@@,精简许可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许可在线并联办理@@@@;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许可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许可手续@@;

  (三@@)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乐动安卓app 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乐动安卓app 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

  证明@@事项@@清单@@之外@@,乐动安卓app 机构@@和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索要证明@@@@。

  能够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部门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获取证明@@信息@@,以及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和全程网上@@办@@税@@,持续提升税收服务@@质量和效率@@。

  本省根据@@法律@@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不得将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融资担保金放大倍数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建设用地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壤污染@@、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实现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推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衔接@@,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畅通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

  (二@@)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政策承诺@@、行政决定以及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五@@)财政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方面的现有政策规定与原政策规定或者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赔偿或者补偿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违约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的清理@@、整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或者隐形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项目@@申报@@、政策享受@@、融资支持等方面重大问题@@@@:

  (一@@)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

  (二@@)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三@@)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现状@@;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

  (七@@)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精准向市场@@主体@@推送惠企政策@@,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各类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确需提出申请的@@,应当合理设置@@申请条件@@,公开申请程序@@@@,简化申报手续@@,加快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本级和上一@@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后@@,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落地保障工作@@,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抗税@@、骗汇@@、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恶意散布谣言中伤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危害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秩序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强迫交易以及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等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害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省@@、设区的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场内交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网站@@和全省一@@体化@@乐动安卓app 平台@@集中发布@@交易目录@@@@、公告@@、程序@@、公示@@、结果等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免收交易服务@@费@@。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进场交易目录@@@@,明确交易机构@@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利用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申贷获得率@@。

  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四@@十@@五@@条@@ 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纳入中介服务@@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必要条件@@。除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与中介机构@@存在利益关联@@。已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依法由行政相对人委托的@@,应当由其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支付费用@@,不得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主管行业领域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惩戒等机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违法确定收费@@标@@准@@、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的@@;

  (四@@)违反业务规范@@、职业道德的@@;

  (五@@)其他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并建立@@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或者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认定@@,不得违法开展评比表彰@@、强制培训@@,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提高@@注销便利@@度@@。

  健全简易注销制度@@@@,拓展简易注销适用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充分征求@@、合理采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有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的全覆盖重点监管@@@@,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实施@@。

  除前款规定的行政检查以外@@,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年@@度检查计划@@进行@@,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任务@@、依据@@、时间@@、具体方式@@等@@,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进行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事项@@再次检查@@。

  第五@@十@@二@@@@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按照@@随机抽取结果@@,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行政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推进涉企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创新@@,建立@@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或者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第五@@十@@八@@条@@ 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通知家属@@。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执行及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以后@@,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司法机关解封@@、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处理或者延迟返还@@。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案件严厉查处@@。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政协委员@@提案@@、视察@@、调研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民主监督@@@@。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营商环境@@@@监督@@测评点@@,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主体@@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对于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应当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畅通渠道并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实行@@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举报经查实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记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按时反馈@@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并根据@@需要配合处理@@,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

  (一@@)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调查@@;

  (四@@)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六@@)封存@@、暂扣@@、调取有关案卷@@、票据@@、账簿@@、文件等资料@@;

  (七@@)网上@@乐动安卓app 监督@@;

  (八@@)通报并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问责@@。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问责意见@@。有权机关应当依法问责@@,并及时将问责结果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反馈@@@@。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工程@@建设@@、采购或者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二@@)滥用权力袒护有关市场@@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有偿宣传或者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

  (四@@)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或者技术@@;

  (五@@)借用市场@@主体@@财物@@,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或者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等财物@@;

  (六@@)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

  (七@@)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九@@)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在接受有关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不及时公开惠企政策@@,造成市场@@主体@@不能公平@@享受惠企政策@@;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有责任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规定问责@@。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除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问责和给予处分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下列意见@@: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取消@@、收回奖励@@@@;

  (三@@)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四@@)责令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退@@、解聘@@。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退还或者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从重处理@@:

  (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举报@@人@@、办案人@@、证人的@@;

  (五@@)与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违法的@@;

  (六@@)枉法办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依纪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七@@十@@一@@@@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乐动安卓app 事项@@,有关部门核查@@发现未履行承诺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履行承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电力@@、供排水@@、热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和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