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4日@@

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本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激发本市@@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瞄准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提升规划引导作用@@,实现本市@@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的高质量规划利用@@。

  第三条@@ 坚持规划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依据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高质量产业空间@@@@。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产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配套服务@@,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

  坚持集约高效和产业需求相结合@@。以市@@场为主导@@,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按需确定规划性质@@、用地指标@@和配套设施比例@@,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复合利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

  坚持政策支持和规范监管@@相结合@@。发挥区人民政府主体@@作用@@,组织规划资源@@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全过程管@@理@@,强化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和产业监管@@全过程管@@控@@,建立动态考核和达产验收机制@@,促进产业用地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产业园区内@@规划产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标@@准厂房类项目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产业用地@@,是指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的其他商务用地@@。

  产业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第六条@@ 天津市@@重点发展产业是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并符合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产业项目准入@@,合理制定产业用地土地出让条件@@,并对辖区内产业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监管@@和处理@@。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指导区规划资源@@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制定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相关文件@@,指导区人民政府做好产业发展监@@管@@@@。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政策@@

  第八条@@ 根据产业园区批复文件@@,区人民政府划定产业园区边界@@,并纳入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导产业合理集聚@@。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原则上应当布局@@在产业园区内@@@@@@。

  第九条@@ 根据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重点发展区@@(不含都市@@产业园@@区@@)和优化提升区的产业园区内@@应当规划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内@@,除其他商务用地外的产业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70%。

  第十条@@ 在满足安全@@、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且不影响园区功能定位前提下@@@@,以下情形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规划执行@@,在规划许可阶段@@直接办@@理@@:

  (一@@)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按大类规划管@@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和其他商务用地可以互相合理转换@@,转换后@@,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业用地规划指标@@按需确定@@。

  允许下列产业用地规划指标@@按需确定@@@@:

  1.在不超过基准容积率前提下@@@@,按需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容积率@@。新型产业用地@@从其规定@@。

  2.按需确定具体产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3.在园区整体绿地率不小于@@20%前提下@@,统筹确定具体产业用地的绿地率@@。

  第十一@@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除新型产业用地@@外@@)产业用地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用地性质仍按照产业用地主导性质管@@理@@。配套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选取合理位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在产业园区内@@@@,允许根据产业准入@@需求@@,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转换为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纳入控规规划执行@@,在规划许可阶段@@直接办@@理@@。经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对拟转换用地类型和具体比例进行论证@@,转换结果不影响园区定位并满足基础设施承载@@、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园区外的存量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升级转型为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可以享受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五年@@过渡期政策@@。

  第三章@@ 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原则上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第十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在产业园区内@@@@集中@@布局@@@@。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园区产业用地面积@@的@@15%,都市@@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根据产业准入@@,将新型产业用地@@分为生产类和通用类@@。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为低层或者多层厂房类业态@@,按照一@@类工业用地规划管@@理@@;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为研发设计@@咨询@@办@@公类业态@@,按照其他商务用地规划管@@理@@。

  规划许可阶段@@,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界定为@@M1(新型产业用地@@),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规划用地性质界定为@@B29(新型产业用地@@)。

  第十六条@@ 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2.5,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3.0。

  第十七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内@@新型产业用地@@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规模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以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比例不超过@@15%,用地性质仍按主导用地性质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产业用地可以通过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对国家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区产业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要求@@@@,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认为前置条件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以予以设置@@。

  第二@@十条@@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要求@@@@,确定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其中@@@@,认定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自持部分可以按企业总部用地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产业项目招商时@@,应当与产业主管@@部门加强衔接@@,做好产业项目遴选@@。对于需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首期建成后方可供应二@@期土地@@。

  建设单位已将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土地抵押融资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竞买人应当经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准入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及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须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完成达产目标@@@@,且尚有未建设并具备独立开发条件节余用地的产业项目@@,除依法收储外@@,区规划资源@@部门明确分割用地的拆分范围@@,用地面积@@、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区产业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明确产业准入条件和投入产出要求@@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土地权属单位将节余用地从原产业用地中@@分出转让@@,土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本区三年@@内@@产业用地的平均价格@@。

  第五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产业用地上的建筑@@,除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或者明确约定可以转让的@@部分以外@@,均应当整体持有@@。

  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除生活服务设施以外的物业可以分割转让不超过@@50%,具体比例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由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产业用地转租@@、转让的@@,承租方和受让方应当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符合产业准入的产业企业@@。

  第六章@@ 产业发展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产业发展监@@管@@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七条@@ 在产业准入阶段@@,根据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准入条件@@,园区管@@理机构结合产业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确定@@。其中@@@@,涉及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产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决策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听取市@@委市@@政府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落地阶段@@,园区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区人民政府指定区相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约定要求@@进行事中@@监管@@@@。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展日@@常监管@@@@,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在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每隔@@5年@@、租赁转为出让前@@1年@@内@@等阶段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也可依土地权属人或者承租人申请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 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核查未通过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产业主管@@@@、投资主管@@@@、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严格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进行处置@@。整改期内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因不可抗力等非企业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在产业发展监@@管@@过程中@@@@,发现擅自改变新型产业用地@@行业@@准入用途的@@,应当严格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要求@@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将违约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滨海新区及国家批准的在特定领域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创新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