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大力开展差别化改革@@@@、首创性探索@@,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注重工作协调推进@@,推动以商品和要素流动性开放为主向以规则等制度性开放为主转变@@,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创新成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要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转化@@,建设@@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新型工业化基地@@、全球创新高地和开放发展先行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成贸易@@投资@@自由便利@@、高端高新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开放创新@@、政府治理包容审慎@@、区@@域发展高度协同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注重发挥各片区@@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进各片区@@建设@@和发展@@:

  (一@@)雄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高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建设@@高端高新产业开放发展引领区@@@@、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金融@@创新先行区@@@@。

  (二@@)正定片区@@@@重点发展临空产业@@@@、生物医药@@、国际物流@@、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航空产业开放发展集聚区@@@@、生物医药@@产业开放创新引领区@@@@、综合物流枢纽@@。

  (三@@)曹妃甸片区@@重点发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港航服务@@、能源储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建设@@东北亚经济合作@@引领区@@@@、临港经济@@创新示范区@@@@。

  (四@@)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重点发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资租赁@@、生命健康等产业@@,建设@@国际交往中心功能承载区@@@@、国家航空科技@@创新引领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国际国内产业发展趋势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调整@@。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本省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经济区@@域的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发展联动@@,积极复制推广各类改革@@创新成果@@,促进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开放@@,引领全省高质量发展@@,推动京津冀城市@@群建设@@@@。

  第六@@条本省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推广@@。

  第七@@条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容错纠错机制@@,在自贸试验区@@内进行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自贸试验区@@实施改革@@创新措施@@,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国家授权@@;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由制定机关依法调整实施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条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自贸试验区@@规划@@、建设@@、发展的领导@@。

  第十@@一@@@@条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承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事务@@,对各片区@@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雄安新区@@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行使对本片区@@的管理职能@@,组织落实片区@@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雄安新区@@管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支持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和各片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各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把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作为带动本区@@域开放发展的重大举措@@,为自贸试验区@@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提供人员保障@@。

  第十@@三@@条金融@@监管@@、税务@@、海事@@、海关@@、边检@@、民航@@、邮政等中央驻冀单位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职责@@,协助自贸试验区@@争取国家对口部门支持@@,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

  自贸试验区@@应当为中央驻冀单位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并创造条件使自贸试验区@@成为中央驻冀单位推进改革@@试验的重要平台@@@@。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向片区@@管理机构下放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可以委托实施@@,并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自贸试验区@@工作督导考核办法@@,对各片区@@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评价考核@@。

  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第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指定投诉受理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合作@@平台@@@@,密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支持境外投资@@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

  第二@@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推动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应当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银行@@、保险@@、民航@@、铁路@@、港口等相关行业机构合作@@对接@@,逐步实现口岸服务一@@体化@@。

  第二@@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入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三@@)探索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收担保制度@@;

  (四@@)探索展会展品监管新模式@@;

  (五@@)建设@@国际海运快件监管中心@@;

  (六@@)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七@@)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

  (八@@)其他贸易@@便利措施@@。

  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推进发展下列贸易@@业态@@:

  (一@@)建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二@@)建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跨境交易平台@@@@;

  (三@@)发展国际能源储配@@贸易@@@@,开展成品油和保税燃料油交割仓储@@、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四@@)完善口岸贸易@@功能@@,建立特殊商品进出口指定监管场地@@;

  (五@@)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六@@)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七@@)其他贸易@@新业态@@。

  第二@@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

  (一@@)培育发展航运企业@@,支持设立航运保险@@机构@@;

  (二@@)争取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推进设立@@A类低空飞行服务站@@;

  (三@@)支持设立多式联运中心@@;

  (四@@)其他推动国际商贸物流重要枢纽建设@@@@的措施@@。

  第四@@章金融@@创新与产业开放@@

  第二@@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一@@)支持设立直销银行@@、征信机构等@@;

  (二@@)支持试点设立外资专业@@保险@@机构@@;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注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

  (四@@)探索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业务试点@@;

  (五@@)其他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一@@)放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二@@)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

  (三@@)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

  (四@@)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五@@)其他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一@@)支持区@@内银行按照规定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二@@)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

  (三@@)支持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

  (四@@)其他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工作@@,保障自贸试验区@@的金融@@安全与稳定@@。

  第二@@十@@九@@条支持自贸试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开放发展@@。各片区@@应当结合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重点在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贸易@@@@、大宗商品贸易@@@@、临空产业@@、临港经济@@、国际物流@@等领域构建开放合作@@载体@@,推进产业开放@@,开展先行先试@@。

  第三@@十@@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建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术平台@@@@。

  第三@@十@@一@@@@条支持建设@@石家庄进口药品口岸@@,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开辟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进口绿色通道@@,适度放宽有关化学制剂的管理@@,建设@@生物医药@@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第三@@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优化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流程@@,支持开展医疗器械跨区@@域生产试点@@。

  第三@@十@@三@@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试点数控机床@@、石油钻采产品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再制造@@。

  第三@@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放宽装备制造产业售后维修进出口@@、入境维修复出口管理@@,健全装备制造出口产品退换货制度@@,允许进口入境期限较短的二@@手研发用关键设备@@。

  第五@@章引领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动建设@@金融@@创新先行区@@@@@@:

  (一@@)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探索开展跨国企业集团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二@@)推动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探索金融@@创新监管沙盒机制@@;

  (四@@)推进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计划@@,探索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建立绿色金融@@国际标@@准@@;

  (五@@)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六@@)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和排污权@@、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和碳排放权@@、水权@@、新能源现货交易@@;

  (七@@)支持股权众筹试点在雄安股权交易所先行先试@@;

  (八@@)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九@@)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离岸业务管理总部@@;

  (十@@)支持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十@@一@@@@)其他金融@@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动数字商务发展示范区@@@@建设@@@@:

  (一@@)发展高端数字化贸易@@业态@@,建立数字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化贸易@@发展规则@@,构建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化贸易@@监管模式@@;

  (二@@)推进公共数据利用改革@@试点@@,推进建立数据资产交易市@@场@@;

  (三@@)建设@@从雄安片区@@到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数据链路@@,推动发展数据服务外包业务和各类数字内容加工与运营中心@@;

  (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通过内容审查@@、行业自律@@、守信激励@@、黑白名单等方式实现监管全覆盖@@,引导企业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策略等@@,建立数据泄露事件报告制度@@;

  (五@@)其他推动数字商务发展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雄安片区@@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推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创新发展@@:

  (一@@)鼓励企业开展生命科学和新型生物技术研究@@;

  (二@@)允许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型生物治疗业务@@;

  (三@@)支持建设@@基因数据中心@@;

  (四@@)其他推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创新发展@@的措施@@。

  第六@@章@@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三@@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京津冀协作机制@@,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服务@@、产业开放等领域加强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与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等各类开发园区@@深度合作@@@@,加快建设@@京津冀产业合作@@新平台@@@@,共同打造高端产业链和世界级产业集群@@。

  第四@@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自贸试验区@@的@@乐动安卓app 合作@@,推动实现@@乐动安卓app 区@@域通办@@、标@@准互认和采信@@、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探索建立河北@@@@、北京@@、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合授信机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体化征信体系@@。

  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至自贸试验区@@后@@,经审核可以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符合条件的北京@@@@、天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自贸试验区@@后@@,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第四@@十@@一@@@@条各片区@@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关审批@@、检验@@检疫@@、物流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四@@十@@二@@条廊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与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的协同发展@@。支持大兴机场片区@@@@与大兴机场临空经济区@@的改革@@联动@@、发展联动@@。

  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各片区@@与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的对接合作@@@@。

  第七@@章@@ 营商环境@@与人才保障@@

  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原则@@,开展行政体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改革@@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入驻企业提供与周边省市@@自贸试验区@@趋同的财政支持措施@@。

  第四@@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

  第四@@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

  第四@@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优化监管方式@@,根据@@各片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结合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四@@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以及本条例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立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

  第四@@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设立国际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维权援助@@、评估@@、质押登记@@、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第四@@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定期听取企业@@、相关组织和公众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建议@@@@,组织公众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根据@@相关诉求提出意见@@。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职业道德等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作用@@。

  第五@@十@@条本省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在公布和实施之间@@,应当预留合理期限@@,作为实施准备期@@,但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立即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支持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制定和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的仲裁规则或者工作机制@@,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或者不服的@@,可以通过投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十@@二@@条鼓励相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会计@@、评估@@、检验@@、鉴定@@、监理@@、公证@@、认证@@、知识产权代理@@、展览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及其涉及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咨询@@@@。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片区@@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五@@十@@五@@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六@@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对内对外宣传@@,搭建对外交流平台@@@@,扩大国际合作@@@@。

  第五@@十@@七@@条自贸试验区@@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建立便利的境外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第五@@十@@八@@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高端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建立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吸引高端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十@@九@@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高端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特殊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保社保@@、便利往来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京津冀人才跨区@@域资质@@互认@@、双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根据@@个人意愿予以保留或者调整@@。

  第六@@十@@一@@@@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创办或者领办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给予投融资便利@@、财政资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后@@,本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第六@@十@@四@@条各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