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前款所列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省政府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主要由项目所属的@@同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由所涉及地区共同审批@@@@,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审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务@@)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前款第二@@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二@@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省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金额@@。

  (四@@)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续建项目可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说明上一@@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的@@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对于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