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六@@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市@@场主体@@自主申报承诺后@@,可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除第十五@@规定的情形外@@@@,住所@@包括@@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场所作为住所@@@@。

  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是实体场所@@,也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

  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征用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或者列入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的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文件对住所@@禁设区@@域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发布@@。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市@@场主体@@住所@@禁设区@@域@@,并由市@@场主体@@承诺不以住所@@禁设区@@域作为住所@@使用@@。

  第七@@条@@  住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第八@@条@@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或情形外@@@@,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可选择自行申报住所@@信息作为住所@@使用相关材料@@,提交@@《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即可办理住所@@登记@@@@。

  《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内容应包括@@@@:

  (一@@)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信息符合本规定的承诺@@;

  (六@@)一@@照多址@@及一@@址多照@@的申报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的@@,除按本条规定进行申报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住所@@信息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市@@场主体@@或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

  (二@@)拟申请从事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托育服务@@,电影院@@,鲜肉@@、水产品批发@@,鲜肉@@、水产品零售@@,住宿服务@@,经营@@民宿@@,餐饮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医疗美容服务@@,冶炼@@,金属铸造@@,电镀加工@@,面料印染加工@@,皮革鞣制加工@@,纸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农药生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经营@@营业性射击场所@@,射击竞技运动体育运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医疗器械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危险废物经营@@@@,成品油仓储@@@@,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经营@@活动的@@;

  (三@@)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四@@)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

  (五@@)以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四@@条@@  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或其他商务代理且没有实体店铺的市@@场主体@@@@,可以园区@@@@(单位@@)内负责园区@@@@(单位@@)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托管公司@@的住所@@作为@@“虚拟住所@@@@”登记@@。以托管公司@@住所@@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托管公司@@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在登记@@的住所@@以外@@江门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一@@照多址@@”,并及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推送信息实施监管@@。

  在经营@@场所@@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列明的经营@@项目的@@,应当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可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实行@@“一@@址多照@@”。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的集群登记@@市@@场主体@@除外@@@@。

  对于面积较大的商务楼宇或办公场所分隔出的多个独立空间@@@@,每个独立空间@@编制不同编号@@对外@@出租的@@,该独立空间@@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加注@@“一@@址多照@@”。

  第三@@章@@   住改商@@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承诺住宅在不更改房屋结构及影响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住宅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二@@)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棋牌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医疗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电影院@@,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废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以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详细地址@@、拟开展的经营@@范围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能作为住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须对完成前述事项作出承诺@@。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或@@《江门市@@@@住所@@信息申报表@@》外@@,还应当提交@@@@《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江门市@@@@“住改商@@”登记@@承诺书@@》内容应包括@@@@: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

  (三@@)市@@场主体@@经营@@范围@@;

  (四@@)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包括@@知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遵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通过逐户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并承诺不从事涉及住所@@禁设区@@域目录的经营@@事项@@;

  (五@@)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使用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信息进行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示的市@@场主体@@住所@@信息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产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承诺以禁设区@@域作为住所@@的@@,由禁设区@@域的许可监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将市@@场主体@@住所@@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