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乐动安卓app 中心@@、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船舶检验领域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实施方案@@》,请你单位@@认真落实@@。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优@@化进口游艇@@检验发证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稳妥地在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开展优@@化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船舶检验领域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支持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深化改革先行先试@@,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有关要求@@@@,优@@化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工作流程@@,对国外相关机构签发的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可按照@@程序换发国内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加大利企便民力度@@。

  (三@@)适用范围@@。

  拟在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登记为乘员人数@@12人及以下的持有@@国外相关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认证@@证书@@的国外进口游艇@@@@。

  (四@@)试点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二@@、核发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工作流程@@

  (一@@)受理@@。

  1.持有@@CE认证@@证书@@的游艇@@@@所有人需提交的材料@@。

  原产地工厂证明@@、制造商符合声明@@、CE推进系统排放认可证书@@、艇主手册@@(中文@@)。此外@@,如@@需进口@@CE认证@@A模式的游艇@@@@,还应当提供@@稳性计算资料@@;如@@需进口@@CE认证@@A1模式的游艇@@@@,还应当提供@@认证@@机构检验报告@@;如@@需进口@@CE认证@@其它模式的游艇@@@@@@,还应当提供@@CE设计和@@结构认可证书或按照@@@@G模式签发的单船证书或按照@@@@PCA模式签发的证书@@。

  本文@@所称@@CE认证@@,系指经@@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欧盟@@2013/53/EU法令认证@@@@,并取得工厂符合声明@@、检验报告或符合证书等证明文书@@。

  2.持有@@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所有人需提交的材料@@。

  艇长@@6米@@(本文@@6米@@对应@@20英尺@@,以下同@@)以下游艇@@需提供美国游艇@@制造商协会的@@ABYC认证@@证书@@(含申请附页@@,年@@度型号@@清单@@)、原产地工厂证明@@、发动机号@@清单@@、艇主手册@@(中文@@)。艇长@@6米@@及以上@@游艇@@另需提供@@《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以下简称国内游艇@@法@@”)要求@@的相关图纸资料@@。

  本文@@所称@@ABYC认证@@,系指美国游艇@@制造商协会按照@@美国游艇@@协会标@@准对游艇@@执行游艇@@认证@@程序@@,给予型式年@@度认证@@@@。

  3.持有@@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所有人@@需提交的材料@@。

  持有@@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所有人@@,应按照@@国内游艇@@法规中初次检验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游艇@@无法提供型线图和@@重量重心计算书@@,可由游艇@@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稳性资料替代@@。

  在试点城市@@,船舶检验机构受理@@进口游艇@@的检验不以船名核定或者所有权登记证书核发为前置条件@@。

  (二@@)图纸审查@@。

  1.免除具备@@@@CE认证@@证书@@和@@@@ABYC认证@@证书@@进口游艇@@@@部分图纸审查@@的有关要求@@@@。

  对于具备@@@@CE认证@@证书@@的游艇@@@@和@@具备@@@@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艇长@@6米@@以下@@),船舶检验机构不强制要求@@进行图纸审查@@@@。对具备@@@@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艇长@@6米@@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应审查国内游艇@@法规要求@@的结构和@@稳性相关图纸资料@@。

  2.具备@@CE认证@@证书@@和@@@@ABYC认证@@证书@@进口游艇@@@@的类别确定@@。

  在图纸审查@@阶段@@,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CE认证@@证书@@记载证书类别核定国内游艇@@类别@@;可核定艇长@@小于@@6米@@的具备@@@@ABYC认证@@证书@@的游艇@@@@为国内@@V类游艇@@@@(如@@游艇@@所有人提供结构和@@稳性相关图纸资料@@,可按国内游艇@@法规核定为更高类别@@)。

  上述核定工作均为初步核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结合现场检验@@情况确认具体游艇@@类别@@。

  3.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进口游艇@@的图纸审查@@@@。

  对于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进口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游艇@@法规中初次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图纸审查@@@@。若申请方无法提供型线图和@@重量重心计算书@@,可提供游艇@@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稳性资料@@,对不能提供游艇@@生产厂商出具的相关稳性资料@@,还可通过稳性试验来验证游艇@@的稳性@@。

  (三@@)现场检验@@。

  1.持有@@CE认证@@证书@@、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

  (1)核查实船与资料的符合性@@,具体包括@@:核对艇体识别码和@@铭牌@@,确认艇体基本结构及布置@@,确认艇长@@@@、艇宽无明显不符@@,确认推进系统型式@@、设备型号@@和@@编号@@@@。

  (2)按国内游艇@@法规中换证检验的有关要求@@开展现场检验@@@@。

  (3)对于船用产品的相关检验要求@@@@:

  对于游艇@@的防污染布置及设备@@、自带的航行设备@@(如@@GPS、电子海图@@、磁罗经@@@@、雷达@@、探照灯@@)、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信号@@@@设备@@,经@@CE认证@@的固定@@VHF和@@救生筏@@、固定灭火系统@@、具备@@CE推进系统排放证书的艇机@@,船舶检验机构可认为其安全防污染性能标@@准符合我国检验要求@@@@。对上述之外的救生@@、信号@@@@、无线电@@、消防等设备@@,需持有@@我国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如@@手提式灭火器@@、可携式消防泵@@、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烟火信号@@@@@@、气胀式救生筏@@、双向@@VHF无线电@@话@@、搜救定位装置@@、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等@@)。如@@上述设备已在进口时随游艇@@配备@@,在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认可符合我国相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可继续随船使用@@。

  (4)其它要求@@@@,具体包括@@:对于持有@@@@CE认证@@证书@@、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检查其是否满足@@国内游艇@@法规中关于舱室布置和@@禁止配备液体燃油炉灶@@、固态汽油@@、酒精炉灶的有关要求@@@@。

  2.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进口游艇@@@@。

  对于具备@@@@其他认证@@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进口游艇@@@@@@,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内游艇@@法规中现有游艇@@初次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检验@@@@。

  (四@@)证书填写有关要求@@@@。

  1.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游艇@@船舶检验证书记事栏填写@@“核发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进口游艇@@船舶检验证书@@”。如@@该游艇@@仅在内河航行@@,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证书记事栏载明@@。

  2.游艇@@检验证书中@@“船舶识别号@@@@”一@@栏须填写@@。如@@检验完成时@@,游艇@@所有人尚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船舶所有人@@”栏内填写@@“与船舶所有权证书保持一@@致@@”。

  3.对于持有@@@@CE认证@@证书@@、ABYC认证@@证书@@进口游艇@@@@,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在@@船舶检验证书的艇长@@@@、艇宽栏填写进口游艇@@资料中数据@@。对于持有@@@@CE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按照@@Length of the hull(Lh)和@@Beam of hull(Bh)进行填写@@;对于持有@@@@ABYC认证@@证书@@的进口游艇@@@@,按照@@Overall Length和@@Overall Beam进行填写@@。对于国外证书参数为非公制的@@,证书相应参数栏填写换算后的公制单位@@@@。

  4.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将最大载重量@@、游艇@@HIN号@@(唯一@@船身编号@@@@)、发动机号@@在证书记事栏载明@@,船舶检验机构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时可不填写型深@@、干舷@@。进口游艇@@的总吨@@、净吨按照@@国内游艇@@法规进行核算填写@@。

  (五@@)其他事项说明@@。

  1.船舶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游艇@@与认证@@材料存在明显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其按照@@国内游艇@@法规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2.对于经@@过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型式认可的进口游艇@@@@,可以按照@@国内游艇@@法规要求@@换发检验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做好试点城市的进口游艇@@检验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进口游艇@@检验实施细则@@,确保有关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贯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宣贯和@@引导@@,向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宣传试点工作的主要举措@@,做好具体政策的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支持配合试点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的试点环境和@@氛围@@。

  (三@@)做好内外部工作衔接@@。

  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与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建立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紧密连接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协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相关优@@化政策有效落实@@。

  (四@@)做好试点工作经@@验总结@@。

  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要做好试点工作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效@@,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并于试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情况报我局@@。各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船舶检验管理处@@,葛子懿@@;联系电话@@:010-65293401。

  抄送@@: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各直属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印发@@